什么是重復起訴?
什么是重復起訴?意思是:基于同一事實或者理由而提起的訴訟,或者同一案件向兩個手機法院提起的訴訟。
“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訴訟中的重要原則,又稱“禁止重復起訴”原則,意思是指對于已經裁判并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的訴權已經消耗,不得再行提起訴訟,否則構成重復起訴。此原則對于已經起訴或者正在審理的案件也適用。
我國現行法律對于“一事不再理”的規定主要有兩處:
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訂)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該規定系“一事不再理”原則的一般性規定,但是對于何為“一事”即如何判斷重復起訴沒有具體規定。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該條規定了重復起訴的判斷標準。“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如何界定屬于《民訴法解釋》第247條關于重復起訴規定的條件?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當事人的范圍 ,通常的當事人,即原告、被告,也包括訴訟參加人,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獨立進行訴訟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當事人是否相同,不僅僅指當事人完全一致,也可以是后訴的當事人均包含在前訴的當事人之中,其與當事人在前后兩訴中的地位無關,只要是在上述當事人的范圍內,即可認定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訴訟標的是指當事人在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或法律關系。訴訟標的是任何一起民事糾紛案件都必須具有的,不應理解為訴訟金額,其應予訴訟請求相區別,訴訟請求是指原告獲得實體法上的具體法律效果地位或具體法律效果的訴訟主張。
兩訴標的相同是指后訴與前訴在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完全一致, 后訴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屬于前訴的先決問題。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訴訟請求相同的情形一般是后訴的訴訟請求與前訴的訴訟請求完全一致,或包含于前訴訴訟請求的諸項之中、后訴的訴訟請求蘊含在前訴的訴訟請求之中、后訴的訴訟請求包含在前訴的先決問題之中。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一般指,后訴的訴訟請求與前訴的訴訟請求或前訴所包含的某項訴訟請求完全相反、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否定前訴所蘊含的訴訟請求、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否定前訴所認定的先決問題、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否定前訴所認定的基本事實。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條件只有在同時符合才構成重復訴訟,才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依據該條第二款規定構成當事人重復起訴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因此作為律師我們在接受當事人委托前詳細了解案件情況,審查是否存在重復訴訟的情形,應在減少浪費訴訟資源的前提下更有力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重復起訴,是指基于同一個事實和理由而提起的訴訟,或者就同一案件向兩個法院提起的訴訟。
法律關于重復起訴的認定和處理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之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對于原告向幾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我國訴訟有個原則是“一事不再理”,就是相同的案子已經有判決了,你又去法院起訴,那法院就不再審理了,否則就是在浪費司法資源。
那如何判斷是不是相同的案件呢?
有如下三個方面:
為了保證裁判的終局性和權威性,對于同一訴求,已經得到法院判決的,當事人不得再向法院起訴,法院不得再行判決。
如果當事人不服判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人民法院就同一個案件,已經做出生效判決,當事人就同一事實,同一理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這就是重復起訴,對此法律是禁止的,所以有一個專業術語叫“一事不再理”。
通俗一點講就是,同一個案件,法院不能審理兩回,或者不能兩次起訴。
既然有人提出這個問題,不是沒有理由,可能是有的當事人對于已經生效的判決不滿意,甚至可能在訴訟中有違法的情況,那么,如有這種情況怎么辦?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來解決問題。
重復起訴是指一位原告當事人依據一定事實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承擔一定法律責任,法院對當事人提起的訴訟進行了審理作出了判決,該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此后,同一位原告當事人以同一事實再次向法院起訴同一被告。這就是法律意義上的重復起訴。
重復起訴,是指當事人因對已生效的法院裁判,因存在欠缺等事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的一般原則,法院是不會受理和再次審判的。學理上叫“一事不再理”原則。下面依據具體案例和法律規定,為你詳解。
【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47條是這樣規定的,構成重復起訴需要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一是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是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是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法律解讀】首先,法院還有個原則是“不告不理”,即原告不起訴的,法院不能主動去審理。
其次,按法律規定對比分析:如丙本可以起訴甲和乙,但只起訴了。現在丙又起訴乙。這時就出現以下情況:第一,丙如起訴乙,在主體上與已生效裁判中丙訴甲是不一樣的;第二,訴訟標的是一樣的;第三,丙訴乙訴訟請求不一樣,是要求丙與甲承擔責任,而丙訴甲是只要求甲承擔償還責任,關鍵是后訴是將前訴作為證據,而不是否定前訴。
【結論】鑒于丙訴乙與丙訴甲不完全相同,法院不應作為重復起訴處理,丙可嘗試向法院起訴乙,除非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等其他阻卻事由。法院可能的做法:一是裁定不予受理;二是駁回起訴;三是繼續審理直至作出判決。
什么叫重復起訴,解釋247條規定得清楚:本訴當事人、訴求等等與前訴相同,并就起訴的事項正在審理中或前訴的裁判已發生效力(實體上得到判決)。另,對前訴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申訴,無論是否得到上級法院支持,只要不是重復起訴,符合條件的,本訴都應受理。
您好,重復起訴是基于同一個事實和理由而提起的訴訟,或就同一案件向兩個法院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1、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2、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3、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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