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缺席開庭怎么判
這個完全不這個完全不用擔心,法律制度在設計的時候,就已經各種情況考慮在內,如果是對方不出題,在法律上有公告送達,然后缺席判決的制度,然后法院就可以判決夫妻離婚,公告期限一般是兩個月,開庭公告一次判決公告一次,然后就生效了,而且關于離婚的一個判決,如果是,缺席判決的,那么以后另外一方也無法對離婚問題提出再審和申訴,相當于一槌定音了,這實際上就是對于故意缺席不出庭的一個嚴重后果。
離婚案件中如果被告缺席,法院也能判決離婚。一些人認為,離婚案件必須雙方都到庭才能審理,所以為了達到不離婚的目的就不去開庭,這是錯誤的觀點。一般原告第一次起訴離婚,如果被告未到庭,原告又不能提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法院則缺席判決不準雙方離婚。 過半年之后,原告再行起訴離婚的,如果法院向被告送達了相關的應訴手續,原告又提供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以缺席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不參加庭審,在分割財產方面會吃虧。在離婚案件中,若被告不參加庭審,等于喪失了話語權,在財產分割上有可能吃虧。比如夫妻雙方共有一處房屋,法院通常會判歸該房為到庭一方所有,判決到庭一方給予未到庭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而由于房屋有升值的空間,所以大部分人是希望要房而給予對方補償金的。此外,如果被告在判決生效后認為判決分割財產有誤,只能在法定期限內進行申訴,不能另行起訴。
婚姻自由是每個人的權利,它不但包括結婚的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然而,在一些離婚糾紛中,經常發現,當婚姻出現危機時,夫妻雙方對于婚姻的處理態度完全不一致,有的一方選擇結束婚姻,而另一方則堅持不離婚。當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往往會訴諸法院。更甚者,被起訴一方會在一方起訴后,法院送達傳票和開庭通知時,拒接電話,拒絕露面,拒絕提供地址、拒收傳票,導致法院送達不能,法院也往往無法如期開庭。而且離婚訴訟涉及夫妻雙方身份關系,如果一方當事人未到庭應訴,人民法院審查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會增加難度,所以法院一般在一方當事人缺席的情況下,對啟動開庭程序會很慎重。如果另一方一味逃避司法程序,起訴離婚的一方的婚姻自由是否就無法得以保障和實現了呢?
假如,被起訴人能聯系上,且知道其住址,但是拒收傳票,或者跟他同住的成年家屬,如父、母等,無正當理由拒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受送達人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作為見證人,并向見證人說明情況后,在送達回證上記明受送達人拒收的事由和送達的日期,送達人、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即產生送達的法律后果。這種送達方式,稱為“留置送達”。留置送達后,如果被起訴人不按傳票規定的時間出庭,依然可以缺席開庭。
假如,出現被起訴人逃到外地,無法提供能聯系上的其聯系方式或住址的情況下,可以通過登報的形式實現送達。一般公告期是60天,滿60天后,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后,被起訴人仍不出庭,不影響開庭。
那開庭后,法院如何審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呢?一般情況下,如果起訴離婚的一方,能夠舉證證明符合法定的準予離婚的情形的,在被起訴人缺席的情況下,依然可以做出離婚判決。如,重婚的,有家暴的或者虐待家庭成員的,或有賭博、吸毒史且屢教不改者,與被起訴人因感情不合分居2年以上的。如果起訴離婚一方無法提供有力的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在被起訴人缺席的情況下,法院一般對判決離婚持保守和謹慎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