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如何交納訴訟費用?
去法院立案后,法院會根據你的訴訟請求計算你要繳納的訴訟費,開具訴訟費繳納通知書,7日內繳納!
打官司不一定要交訴訟費,是敗方交的,勝敗兼并是按比例交的。打官司立案受理時交的預交訴訟費,是由原告預交的!
1、關于訴訟費的交納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22條“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第29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第52條“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應當向當事人開具繳費憑證,當事人持繳費憑證到指定代理銀行交費”之規定,原告提起訴訟,應向法院交納訴訟費,并由法院開具繳費憑證。收到判決后,一方不服,需上訴,應由上訴方交納訴訟費,并由法院開具繳費憑證。
2、關于訴訟費的退還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53條“案件審結后,人民法院應當將訴訟費用的詳細清單和當事人應當負擔的數額書面通知當事人,同時在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中寫明當事人各方應當負擔的數額。需要向當事人退還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退還有關當事人”之規定,案件審結后,勝訴方可以向法院申請退費。
一審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原告在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的通知的次日起7日內預交。反訴的當事人在提出反訴的同時預交案.件受理費。 上訴案.件的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出上訴的,由上訴的雙方當事人分別預交。 原告或者上訴人應當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預交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當事人在預交期內仍不預交或申請緩、減、免未獲法院批準而仍不預交的,裁定按自動撤訴或撤回上訴處理。申請執行等費用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預交。
(一)訴訟費用的種類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和其他訴訟費用三種。案件受理費是指法院決定受理案件時,起訴方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向法院交納的費用。案件受理費又可分為財產案件受理費和非財產案件受理費。
(1)財產案件受理費如果您打的是債務、合同糾紛等因財產爭議而引起的民事官司,那么,應該按照爭議財產數額的一定比例交納訴訟費。訴訟費的交納,法律有著嚴格的規定和相應的計算公式,這里,我們向您介紹一種速算公式。速算方法:1千元以下×50元/件1千元–5萬元×0.04+10元5萬元–10萬元×0,03+510元10萬元–20萬元×0.02+1510元20萬元–50萬元×0.015+2510元50萬元–100萬元×0.01+5010元100萬元以上×0.005+10010元例如:您打的是債務官司,張三向您借了15萬元,您告他還錢,您需要預交的訴訟費是:150000×0.02+1510=4510元
(2)非財產案件受理費有很多官司是不涉及財產爭議的,比如:收養、侵犯名譽權案件等,這類案件的受理費,是按照一定幅度,按作交納的,具體收費辦法是: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1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1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1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
3、侵害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案件,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4、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30元;專利行政案件及商標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0元。
5、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30元至50元。
6、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10元至50元。
(3)申請費申請費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按規定交納的費用。申請財產保全,交納費用速算方法如下:1千元以下30元/件1千元–10萬元月×0.01+20元10萬元以上×0.005+520元(4)其他訴訟費用另外,還有一些其他訴訟費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實際支出的應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
主要包括:1、勘驗費、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
2、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助費;
3、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實際支出的費用。
(二)訴訟費用的預交如果您是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原告,您在接到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必須交納訴訟費。官司打完了,到底由誰交錢,法院會給您一個明確的說法。如果您執意不按照規定如期交納訴訟費,法院將按撤訴處理,您的案件將不能得到繼續審理。同樣,上訴案件的受理費,由上訴人預交,雙方均上訴的,由雙方當事人分別預交。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預交。其他訴訟費用,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預交的金額和方式。
(1)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價額,按比例分段累計交納(如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至10萬元的,按照百分之2.5交納;如果訴訟請求為10萬元的,那么就應交納2300元案件受理費)
(2)非財產案件,離婚案件每件交納10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部分,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的部分,按照百分之0.5交納;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2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1交納;超過10萬的部分,按照百分之0.5交納;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7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價額的每件交納600元;有爭議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4)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5)行政案件,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6)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