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起訴離婚需要本人去嗎
一、在當前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缺席審理最常見的有兩種情形:
一種是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達缺席審理;
一種是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審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钡谝话傥迨邨l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薄?/span>
三、《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钡谝话偃畻l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結論:你不去,法官是可以缺席判決的。
一旦提起訴訟,即使被告不到現場,法院也是不會予以撤銷的!
倘若被告接到傳票后,一直不出庭,法院也可缺席判決!
相關的法律知識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離婚案件在全國各地基層法院受理案件中占有較大比例,部分當事人由于法律知識欠缺,單方認為不到庭法院就不會處理,或者法院就不會判離,因此拒不到庭,面對不利后果喪失救濟后又鬧訪,引為遺憾。
賈先生與薛女士在老家經相親認識后,不久登記結婚,由于二人生活習性差異較大,婚后不久女方帶著孩子離家出走,咨詢人也到異地打工,幾年過去了,賈先生忽然收到當地法院通知,女方在當地訴請離婚并主張孩子的撫養權,賈先生不想放棄孩子撫養權,認為自己不到庭法院就不能處理,問律師這么處理是否合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至于什么是特殊情況,法律沒有規定,可以參照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情形處理。第五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前款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
因此,離婚案件中,除非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否則即便不出庭,也要承擔相應法律后果。另外法院判決時也有幾個問題要特別注意:
一、是否準予離婚
關于事實婚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和指導意見,若雙方屬事實婚姻,由于被告不到庭而無法調解,因此應該判決準予離婚,而不能以夫妻感情未破裂為由判決不準離婚。
確認夫妻關系是否確已破裂,在被告不到庭的情況下,如果查明符合應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應該判決準予離婚,同時不能因為原告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二、關于子女撫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執行。
三、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
原告有確實充分的證據,可以缺席判決。但由于被告缺席,缺少質證和辯論,給原告減輕了壓力無形中對法院的審查工作增加了難度,最終受影響的還是被告。
綜上,離婚訴訟中,被告一方缺席對案件正常審理的影響有限,為更好的保護合法權益,及時委托律師介入才是最好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