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判決后不服的怎么辦
二審判決后不服的怎么辦
對二審判決不服有三種救濟途徑:
1、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
2、向檢察院申請抗訴。
3、向人大信訪部門進行反映。
一般建議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據此,你可以向作出終審判決的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
拓展資料:二審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你對二審不服,只能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解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司法解釋》第一條關于:“ 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內,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所列明的再審事由,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的規定,你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你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司法解釋》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提供相應的材料。 附: 1、《民訴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二年后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司法解釋》 第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審申請書,并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再審申請書是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再審人與對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有效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案號; (三)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及具體事實、理由; (四)具體的再審請求。 第四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身份證明及相關證據材料。
在期限內申請再審。民事,行政案件可以在六個月內申請再審。刑事案件,為案件執行完畢后兩年。
對二審不服,有第二百條情形,當事人可以向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訴訟時效為六個月。就是從收到二審判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省高院提出再審。或者到檢察院申請,要求檢察院依法啟動法律監督程序,進行抗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 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服二審刑事判決,近親屬,代理律師可以寫申訴狀,向最高檢察院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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