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批捕后從犯能取保么
主犯批捕后從犯能取保么
依我之見:在主犯在逃的情況下一般不會對‘’從犯‘’地位的走私犯罪嫌疑人搞取保候審。
為什么不會對‘’單位犯罪‘’中的從犯犯罪嫌疑人搞取保候審呢?
一,根據我國現行刑法關于‘’單位犯罪‘’的有關規定對于包括走私罪丶偷稅罪丶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罪丶非法經營罪等單位犯罪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自然人的單位主要負責人(董事長丶總經理或廠長)丶直接責任人判處有期徒刑的刑罰。而本案例中公司走私罪中作為‘’主犯‘’的主要負責人的董事長或總經理丶廠長逃跑,而作為直接負責人的在押人‘’從犯‘’在案,如果也取保侯審的話將會產生以下極為不利的訴訟后果:
A,作為本案件中僅有的人證,‘’從犯‘’如果也取保候審,不排除取保后找到涉案的主犯等人‘’相互串供丶毀滅證據丶建立攻守同謀‘’,今后即使抓住了主犯或假意自首,被告人和同案之間的證供的言詞證據完全可能統一口供后難以查證案件的真象。
B,從案件審理的角度,也不宜對從犯取保,如果案件涉案人數不多,主犯在逃,而從犯也取保候審,而從犯取保后‘’也一旦也在逃‘’,那么案件除了不能說話的單位就無人為走私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了,尤其是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還未實行‘’缺席審判‘’制度,一旦從犯取保在逃,那么除了一個空殼的公司‘’單位‘’外,就必然無人為單位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了。
二,除上述情況的例外,該單位犯罪無論是定性,還是證據均無法認定單位行為構成走私罪就即使主犯的總經理丶廠長丶董事長案發后在逃,也無法認定案件在押的單位犯罪中的從犯的行為構成犯罪,在偵查機關無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依法就只能在撤銷案件前對在押從犯變更刑事拘留丶逮捕為‘’取保候審‘’。
以上意見,是依據于多年辦案經驗之總結,不當之處請見諒。
被批準逮捕后,也是有機會取保候審的;但是在我們國家的司法實務當中,繼續羈押是常態,取保候審是例外。
很多時候,在這種情況下,有人向你拍胸脯說可以取保候審的,基本上就是一個騙子。
根據我的經驗,逮捕之后,具有如下情形的,可以取保候審:
第一種情形,司法機關認為當事人被羈押的期限,與當事人可能判處的刑期相當了,可能取保候審。
很多年前,我辦過一個當事人涉嫌販賣毒品的案件,這個當事人涉嫌的犯罪事實有兩起:
第一起,當事人販賣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給某人。
第二起,當事人收了一個外地寄過來的快遞,偵查機關從這個快遞里搜出來了16克甲基苯丙胺。
由于案件存在爭議,這個案件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退回補充偵查了兩次,然后又延期審理了兩次,最后還是判決販賣毒品罪成立了。
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在二審法院又放了將近八個月,然后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
重審階段,遲遲不開庭,突然之間,對當事人取保候審了,原來重審法院認為公訴機關對當事人的第一起指控不成立,沒法定販賣毒品罪,改判當事人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了,最后判處的刑期剛好等于當事人被羈押的期限。
為什么會這樣呢?
在這種情況下,不取保候審的話,羈押的期限將會超過當事人被判處的刑期,那多出來的羈押期限豈不是要國家賠償了?
第二種情形,在審查起訴階段或審判階段,司法機關認為當事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或者是否構成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并且基本上沒有辦法補正的,可能會取保候審。
我以前辦過一個當事人涉嫌故意傷害罪的案件,我的當事人持刀砍了被害人一刀,偵查機關認定被害人的傷殘程度為輕傷,理由是被害人的傷口過度為11cm,已經超過了10cm。
在審查起訴階段,我閱卷之后,發現傷口的長度實際上是9cm,多出來的那2cm實際上是手術傷疤。
我寫了一份法律意見給承辦案件檢察官,第二天,當事人就被取保候審了。
為什么會這樣呢?
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明顯可能就是無罪的,不能一錯再錯啊。如果不取保候審的話,辦案人員就可能涉嫌瀆職了。
當然,除了上述兩種情形之外,還有一些情形也是可以取保候審的,這里就不展開說了。
因為在大部分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拘留快到期前后,一般會呈送呈送檢察院,申請逮捕嫌疑人。檢察院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如果檢察院不批準,公安局一般會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同時開出釋放證明,嫌疑人就可以回家待著。
這兩個證明,就是下面的樣子:
也就是說,檢察院對于是否批準逮捕嫌疑人,有一套嚴格的審查程序,審查的部門一般是偵查監督科(處),內容,就是審查是否具有逮捕的必要性,主要是三點:嫌疑人是否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是否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
因為如果出現錯抓錯捕,檢察院作為批捕的機關,可能就要承擔錯案追究的責任,而在批捕之前,辦錯案抓錯人的責任在公安這邊,所以逮捕是公安和檢察院錯案責任的分水嶺。有些地方會把嫌疑人的批捕率作為公安辦案人員的考核指標,即如果公安刑拘了當事人,檢察院卻沒有批捕,公安辦案人員可能承擔一定的內部追責,比如績效、工資待遇,個人晉升等。
所以,檢察院一旦把當事人批捕,說明很大程度上,嫌疑人相關的犯罪事實證據檢察院已經掌握,檢察院才會作出批捕的決定,否則他們不會批捕。所以如果在批捕之后,還愣頭青似的申請取保候審,等于要檢察院打自己的臉。
所以,申請取保的最佳時機是什么時候?是在刑事拘留期間,也就是在檢察院批捕前,這時如果提交專業的書面辯護意見(注意是辯護意見或法律意見書,不是一份抄模板的取保申請書),在檢察院審查批捕時,會和辦案民警的呈捕意見一起送到檢察院面前,這樣,會大大提高不批捕、取保的機率,效果遠比檢察院批捕后申請強。
那批捕之后是不是完全沒可能取保了?
不是,批捕,只是一種暫時的羈押措施,隨著案件的發展,如果出現新的有利于嫌疑人的辯護點和證據,可以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就是申請變更嫌疑人的羈押狀態。
這種情況主犯在逃,你朋友應該是從犯,要想取保有兩條途徑:第一,先積極賠償對方,取得諒解;第二,等逮捕期限到了,主犯還沒有到案,申請變更強制措施,這是比較被動的選擇。總的來看,故意傷害致人輕傷且主犯在逃的情況下檢察院批準逮捕從犯有遷就被害人一方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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