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人為什么叫嫌疑人
犯罪的人為什么叫嫌疑人
刑訴法規定,只有在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以后才能叫罪犯,之前都是嫌疑人,因為只有人民法院的審判權才能認定一個人有罪,之前都只能暫定無罪,所以叫嫌疑人,這是無罪推定的一種表現。
犯罪嫌疑人以前也稱“罪犯”,但是后來我國借鑒別國的刑事法律與相關的程序法,把有犯罪嫌疑的人不再稱為“罪犯”,所以犯罪嫌疑人是指未經審判,沒有認定有罪,但是經公安機關確認有重大嫌疑的人,包括移送檢察機關時也是使用這個稱謂。已判了刑就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罪犯了。
違法但并未夠成犯罪的嫌疑人,可以稱為犯罪嫌疑人。 對于違法的人,如果已經刑事立案的,就統稱為“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審理階段則稱為被告人),也就是說該人已經涉嫌犯罪。 至于是否構成犯罪,要通過法院判決來確定的,在法院判決之前,不能認定為已經構成犯罪,而只能說是涉嫌犯罪,所以應該稱為犯罪嫌疑人。 當然,如果只是輕微的違法,沒有被刑事立案的,則不能被稱為犯罪嫌疑人,而應該稱為違法嫌疑人。
犯人已經被定罪的,不能叫做犯罪嫌疑人,而應該稱為罪犯或犯人。 根據法律規定,一個人是否構成犯罪,應該由法院來判決,在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前,不能認定此人構成犯罪,而內能說是涉嫌犯罪。所以在法院判決前,應稱為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審理時則稱為被告人)。 但是,如果你所述“定罪”僅是指當事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刑事立案,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的,那不能稱為被“定罪”,而僅僅是涉嫌犯罪,所以應該稱為犯罪嫌疑人。
我國法律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所以,在法院判決之前一律統稱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起訴后稱“被告人”)。只有在判決有罪以后,才能稱“罪犯”或者“犯罪人”。
那不叫定罪,即使偵查確鑿了,沒有經過法院宣判,也叫嫌疑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所以在沒有履行法定程序,經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判決生效之前,任何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都假定為無罪,不能稱為罪犯。只有在法院判決生效后才能稱為罪犯.受到刑事指控的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法律規定,他們在不同的階段有不同的稱謂。在刑事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即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起訴前,被稱為犯罪嫌疑人;在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起訴后,被稱為刑事被告人。無論是犯罪嫌疑人還是被告人,未經人民法院判決,都不得認定為有罪。只有法院判決才能叫定罪,在法院判決之前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都無權定罪,所以嚴格講:犯案人被定罪以前叫犯罪嫌疑人,被定罪以后就叫罪犯了.
犯罪嫌疑人(suspect crime suspect),又稱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對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對其提起公訴以前的稱謂。
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無罪推定的原則,除非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不然犯罪嫌疑人是無罪的。
有區別!有時甚至有本質的區別!
犯罪嫌疑人是涉嫌犯罪受到刑事追訴,在法院還未審理判決有罪之前的稱謂。
罪犯是經法院審理判決有罪之人!
區別在于,犯罪嫌疑人通過法院審理亦可能有罪或無罪!
罪犯,法院審理判決有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法院宣判 犯罪嫌疑人無罪,犯罪嫌疑人即可獲得自由。
罪犯經法院審理判決后需要服刑!
一般來說,犯罪嫌疑人小概率亦有可能無罪!罪犯肯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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