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企業能申請破產嗎
私人企業能申請破產嗎
近年來“老賴”一詞正在被泛用。很多人誤以為只要不執行法院判決就是“老賴”。實則不然。確實無財產可執行的,不能被稱為“老賴”。“老賴”特指有財產但拒絕執行或逃避執行的人。
那有人就問六度信用六度君了:老賴確實還不了錢的時候,可以申請個人破產嗎?
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教授說:“沒有個人破產制度的企業破產法,只能算半部破產法……破產程序,實質上是對社會資源的重新配置。完整的破產制度,能夠促進市場發揮配置資源的決定作用。在這個意義上說,市場經濟體制不能沒有個人破產制度。”
六度信用六度君也認為“老賴”基于失信受到種種限制后,債務不會減少一分錢。而個人破產制度中,破產人受到各種限制后,債務會獲得豁免,還有東山再起的可能。
六度君發現2016年5月,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力圖健全約束和懲戒失信行為機制,具體懲戒措施包括:降低信用等級,向社會公開,依法依規限制行政許可,限制市場準入,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準,限制擔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限制股票上市,限制銀行信貸,限制購買不動產,限制乘坐飛機、高鐵等。
說到這里,六度君想問了:在針對失信聯合懲戒之“網”越織越密的同時,是否考慮到這些失信者都是“老賴”?“老賴”和“無力償還者”是否能混為一談?
六度君通過調查發現,實際上這個群體中有相當一部分屬于創業失敗,并非有意拖賴欠款。對于這些人,國家是否應該提供一個制度出口,比如個人破產制度,來給他們一個“重啟”的機會。個人破產制度本質上是一種寬容失敗的制度。我國沒有個人破產的概念,但是當前個人破產事實上大量存在,有些“執行難”的案件其實已經無法執行。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相當一部分確實“無法執行”的案件通過宣布破產予以化解。然而,由于個人破產制度的缺失,在債務人無力償債的情形下,債務人本人不能申請破產,債權人也無法申請債務人的破產,一些債權債務成為“爛賬”,長期纏繞著債權人和債務人,讓雙方都背負著包袱,實質上對兩者的利益都造成損害。
六度君認為:申請個人破產后,債務人更容易東山再起!
溫州民營企業主“跑路潮”此起彼伏,,就是是因為由于個人破產法律制度的缺失,申請個人破產就更無從談起了,很多企業主只好選擇“跑路”。對企業主來說,一旦申請破產保護,債權人就暫時不能追究債權。這樣,企業主有了喘息的時間,可以想辦法重整或者和解。對投資人來說,通過公開、公平的法律程序清算企業債務,人身安全也得到了保障,不需要采取極端方式躲債,也避免了暴力討債事件的發生。對債權人來說,可以得到公開、公平、公正的債務清償,也是對債權的保護。
最高院曾經對“失信被執行人”有過定義,即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可見,“老賴”的核心特征是“有錢不還”。聯合懲戒針對的是這部分人,而不針對無償還能力的人。對于確實無償還能力的人,應允許其申請破產,通過破產保護程序,重整個人債務或者豁免個人債務。
(此文僅代表六度信用六度君個人觀點,如和最高法先關規定抵牾,實屬正常,不喜勿噴)
我們國家目前只有企業破產法,適用于企業法人,個人破產法還沒有出臺。利好消息是2019年7月16日,國家發改委等十三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確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制度。隨著經濟發展,消費觀念轉變,生活方式變化,中國只用了10年左右的時間就完成了居民部門杠桿率(家庭負債與GDP的比率)從20%到50%左右的攀升,個人信用風險的愈加凸顯。下一步,我國將加速修改破產法,重點補充制定個人破產法。2019年1月14日深圳破產法庭正式成立,有利于推動個人破產保護在深圳破冰,深圳也最大可能成個人破產法啟動試點。
個人破產制度真來了后,就不用還債了嗎?債務人會付出什么代價?和“老賴”又是怎樣的關系?我們談討下,并參考我們香港地區的《破產條例》,提前了解哈個人申請破產的條件和程序。
經濟研究專家認為,實施個人破產法制度后,一旦出現個人欠債不還、逃債的情況,債權人可以依法申請宣判債務人破產。債務人如果資不抵債,也可以依法申請破產保護,在生活受到極大限制、個人聲譽受損的條件下,債務可以得到一定免除,并得到重新開始的機會,防止出現背上沉重債務后四處逃債甚至家破人亡的現象。
1.個人申請破產=免債?債務人要付出什么代價?
不論對企業還是對個人,破產制度實際上是一種鼓勵與寬容,給企業及個人一次重頭再來的機會,也是在鼓勵創新、創業,避免一次失敗就萬劫不復的局面,對社會及經濟發展、個人家庭的穩定意義重大。
不過不要以為只要申請破產就可獲得免責,更不要將個人破產等同于“逃廢”個人債務,在實行個人破產制度的國家不乏有借破產之名逃避債務糾紛的人,但破產并不是無條件的,也會帶有一定的懲戒性質,使得破產也要付出一定的代價,包括聲譽、工作、生活等方面的不便。
以我國香港地區為例,破產人的破產期間為4-5年,在住房方面,破產人最長可以居住在其所有的房產內12個月,期滿后破產人必須騰退后交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將其變現償還債務。在日常生活中,破產人除保留必要的日常生活開支外,其他全部收入均應交付給受托人用于償還債務;破產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費行為;在信貸消費超過100港幣時,應當事先向對方告知其破產人的身份。
2.個人申請破產和“老賴”有何不同?
從破產制度的產出歷史到各國實踐來看,個人破產制度本質上兼顧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保護的是善意、誠信的債務人,而不是惡意的債務人。同時,由于個人破產制度對破產者采取一定的懲戒措施,會對個人在信譽、工作、生活、社交、婚姻等多個方面帶來嚴重的不利影響,所以一般人除非是萬不得已,是不會輕易申請破產的。
相似處:對破產者的消費限制與有關部門對“老賴”的限制相似,但不同處:“老賴”基于失信受到種種限制后,債務不會減少一分錢;個人破產制度中,破產人受到各種限制后,因部分債務會獲得豁免,還可能“重啟雄風”。
3.簡要了解我國香港《破產條例》中個人申請破產的條件和程序
依照我國香港《破產條例》的規定,采用受理開始主義,破產程序主要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為債務人或債權人申請破產,到法院作出破產令;第二個階段為法院作出破產令,到破產期滿后法院作出破產解除令。
香港破產管理署規定個人申請破產應滿足:(1)破產人全部收入交給受托人管理,不能買屋,不能有私車,不能有豪華家具,不能自費出國旅游,每月服裝、剪發費用不超過800港元飲食不超過3000港元等。總之,也就是不能再過奢華的生活。(2)破產期是對破產申請人的一種法律保護,在香港任何公司或個人,在投資失敗或其它因素的情況下欠下大額債務,而且個人資產已經抵不到還債的要求,為免受到債務公司的恐嚇或者威逼,破產人只好向政府申請破產,是一種政府保護行為,而政府則會收繳破產人的其它資產,房產,債券,和銀行存款等,悉數拍賣,用于清還所欠下的一部分債務,政府會根據不同情況給予破產人一個破產限期,在破產限期內破產人的所有收入和開支都處于政府的監控范圍內,政府會根據實際的情況給予破產人基本生活保障,在破產期,破產人各項收入來源都需要向政府申報,政府會扣除基本破產人基本生活保障所需的費用后,余下的資金用來償還債務,破產后的各種開支都受限制的,比如購買著侈品,出國旅游,這些都是不允許的。
目前,我國在信用制度體系、破產名錄等相適應的配套管理措施尚不健全,個人破產可能會導致個人惡意欠債后,通過破產保護的方式逃避債務,但是破產也保護了善良、誠信的人,鼓勵了想實干事的人,讓我們為建立更誠信、美好的社會而努力吧!
可以。債務人申請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破產申請; (二)企業主體資格證明;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 (四)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 (五)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說明,并附審計報告; (六)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 (七)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戶審批材料、帳號、資金等; (八)企業債權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債務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 (九)企業債務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權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發生時間; (十)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 (十一)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 (十二)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 (二)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并附證據; (三)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企業申請破產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要糾正企業破產就是逃避債務的錯誤觀念 二、作好企業破產前的清算工作 三、企業職工安置預案應依法作出 四、依法作好破產清算工作
朋友們好!目前關于個人破產制度的討論非常熱烈,但目前尚,詳細的條款!根據以往的經驗,可能會在借鑒的情況下(從一些已有破產制度的國家借鑒相應的經),結合國情來制定!因此,我們在這里可以做一個推測:個人申請破產,不容易,有諸多的限制!
首先,我們根據其他一些國家,地區的,個人破產法,做一些假設:
1,需要自愿申請,個人破產不能強制!
2,沒有欠國家的錢!例如欠相應的稅賣等等,一旦欠國家的錢是不能,申請個人破產,必須償還!
3,債務不涉及,違法犯罪及刑事司法!例如信用卡欠款,如果涉及套現,等違法行為有可能,不允許破產!
4,沒有隱匿,轉移財產,銷毀,假冒各種憑據的行為,,并積極的配合相關清算,能夠接受監督,即使申請了個人破產經過批準,一旦發現有此類情況,仍然可以重新啟動,追債程序,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5,收入和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以及其他一些相關的條件!
6,其他一些條件!例如,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的的賬務不清楚,或者借款損失,解釋不合理,這種情況下,將無法申請個人破產…
其次,來分析,有可能的個人破產形式:
有可能有兩種形式:
1,破產保護型:既,申請破產的個人,經債務人同意,在一定的時期內,例如5年,三年內,仍然可以,擁有自己的財產,支配權,使用權(注:僅僅是支配權,而不是處置權!),但必須制定相應的還款計劃,并經債務人認可!這也可以理解為,延長時間,來支付債務?
2,清算型:顧名思義,簡單直接!申請個人進行破產,直接對個人擁有的財產,除另有規定的外,進行清算拍賣!
最后,來做一些總結:
個人破產涉及到諸多方面的利益,相信相關部門會慎之又慎,全方位來保護,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理性現實的解決一些,債權債務問題,應該是個人破產法的出發點!
另一方面,有機會,無論大小,都會有人想發鉆空子…因此我們也希望個人破產法,成為債權人和債務人,以及整個社會的福音,更嚴謹更公平,使得各方多贏,進而成為社會發展的助推器!
目前不能直接申請個人破產,作為被執行人,有的地區如果法院出臺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規定,則可以申請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相當于個人破產的意義。能達到個人破產的功效,履行期屆滿后可以重新過正常人的生活,債務得以免除。
個人獨資企業可不可以申請破產
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并不屬于法人組織,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所以是不能申請破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申請(被申請)破產的債務人應當具備法人資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合伙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戶不具備破產主體資格。
在我國個人破產不可以申請,目前我國沒有個人破產制度,在我國破產僅限于企業法人,而不適用于自然人。
一旦出現個人欠債不還、逃債的情況,債權人可以依法申請宣判債務人破產。個人申請破產必須是在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即便是申請了破產,也不是說就不用償還債務了。法院會根據申請人的情況對債務進行部分減免,但是只能是一小部分。債務人申請破產后,還應該想各種辦法,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私營企業是可以申請破產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私人企業能申請破產嗎“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