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離婚時怎么判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小產權房”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商品房,小產權房不能基于買賣、交易等法律行為發生物權變動。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相關規定,對于你們夫妻共同購置的小產權房,不能作為物權分割,但可以對房屋的財產權益予以分割。也就是說,你們雙方可以協商該房子的使用權歸誰,協商不成的,應由法院判決由哪一方使用該房子。最終使用該房屋的一方應給對方適當補償。至于補償多少問題,雙方可以對該小產權房的價格進行議價,議價不成時還可以委托評估公司進行評估,定了價格之后,最后協商或者由法院判決補償的具體金額。
附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1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所謂的“小產權房”,一般是指在村集體土地上所建設的房屋,此種房屋不能向村集體成員之外的人流轉。
實踐中,法院常見的處理方法有三種:(1)不處理。由于小產權房的不合法化及夫妻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原因,法院往往將此房產撇于夫妻共同財產之外,不予處理;(2)若此房產已經經過相關行政程序合法化之后,法院會將該房產視為普通商品房,對所有權做出處理;(3)若此房產長期存在并未收到行政處罰,鑒于其現狀利益以及相對穩定的財產形態,法院會對使用權做出處理。
雙方拿出相應的證據:包括發票 協議 轉帳記錄 交錢憑征之類的 應該同正常的有產權的房子一樣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