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屋買賣糾紛怎么處理
二手房買賣中,因過戶問題引發的糾紛并不鮮見。近日,我就遇到了一則,咨詢者為美嬌。
美嬌買了一套二手房。買之前該房產登記在老夫名下,但實為老夫老妻婚后共同財產。2010年老夫老妻協議離婚,約定該房產歸老夫所有。2015年美嬌和老夫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一次性支付購房款后,老夫交付了房屋,之后美嬌居住至今,但一直未過戶。今年美嬌到不動產登記部門過戶時,卻遇到了障礙,工作人員說要有公證或是法院判決才可以。另,老妻在今年過世了。美嬌問我該如何處理?
思考1:可否行政訴訟不動產登記部門?
原房產為老夫個人所有,老夫有處分權,雙方買賣合同合法有效,美嬌付了全款而且實際居住多年,符合房產過戶條件啊,不給過戶難道是故意為難人?
非也。其實老夫和美嬌在房產買賣過程中遺漏一個關鍵環節。就是老夫老妻離婚后,應拿上離婚協議去不動產登記部門做析產,將不動產登記簿上的共同所有變更為老夫個人所有,這時再進行買賣就不會有瑕疵了。
在不動產登記部門工作人員眼中,該房產仍屬于老夫老妻共同所有,老妻過世后應該啟動繼承程序。照此辦理,美嬌要說服老妻的多個繼承人放棄繼承、配合過戶,人性能經得住巨大利益的考驗嗎?啟動繼承程序風險太大,萬不得已不能這樣做??蓡栴}是,老妻已經過世,再去做析產已不可能。
不動產登記部門的規定畢竟不屬于法律,是否可以繞過他直接向法院行政訴訟呢?經過檢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規定,當事人以作為房屋登記行為基礎的買賣、共有、贈與、抵押、婚姻、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無效或者應當撤銷為由,對房屋登記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先行解決民事爭議。簡單說就是,該房屋上權屬有爭議的話,走行政訴訟根本就無法立案??磥?,行政訴訟之路不通。
思考2:可否讓法院直接確認房屋歸美嬌所有?
可以干凈利索的答復,不可以。我國實行的是不動產登記制,房屋買賣中,若未辦理過戶登記,是不發生物權變動效力的。美嬌雖然一直居住在房屋中,但她獲得的只是占有、使用權,并非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她和老夫的房產糾紛本質上屬于債權糾紛,而非所有權糾紛。
思考3:是否需要將老妻的繼承人列為被告?
其實,分析到此,美嬌的維權方案呼之欲出。那就是進行民事訴訟,取得合法的判決書,依此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過戶。既然進行訴訟,就需要明確被告,老夫是被告毫無疑問,那還需要將老妻的繼承人列為被告嗎?從合同的相對性來說,只有美嬌和老夫兩人,沒有理由將繼承人列為被告。該房屋經離婚協議約定,產權清晰,就是老夫的個人財產,老妻和這套房產已經沒有關系,老妻不再有一絲一毫財產份額,老妻過世后,并不會觸發繼承程序。假如老夫過世,他的繼承人可以而且應該被列為被告。
通過思索,案件訴訟策略已經明朗。只需將賣方老夫列為被告進行訴訟即可。訴訟請求一是確認買賣合同有效,請求二是要求老夫履行合同義務,配合美嬌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當然了,雙方也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調解。無論是判決書還是調解書,均可申請強制執行,辦理過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