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調節好的案件還能
已經調節好的案件還能
再審是法律上的一種救濟方法。對生效的調解想要再審,必須要符合再審的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要有證據。首先是要證明原調解內容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這里指程序方面和實體方面)或者在雙方調解過程中受到了脅迫。法官主持調解過程中違反了當事人的自愿原則。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就是說當事人違背了自己的意愿被強迫達成了調解協議。再者,如果有證據證明法官存在腐敗行為可能導致案件不能公正審理的。總之,申請再審主要是講違背了當事人的自愿原則的。無論那種情況申請再審必須提交強有力的證據才可引起再審。
可以起訴的,但是對于雙方自愿達成的協議對雙方都是有效的,如果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況下,法院是不會支持你的訴訟請求的。合同法 第八條 【依合同履行義務原則】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雙方經調解達成協議并簽字生效后,任何一方仍可以提起訴訟,但是起訴的結果并不樂觀。
如果是交警主持達成的協議,雙方簽字后,其中一方認為自己虧了,有可能到法院起訴。但是,法庭辯論的時候,對方會以雙方調解一致并已經生效為理由抗辯,作為原告方,要有足夠理由和證據證明原調解有問題。例如受到脅迫欺騙,有重大誤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簽字者超越代理權限等。如果沒有這些理由和相應的證據,原有的調解仍然有效無法推翻。
如果調解是法院做出的,當事人仍可起訴,但是很顯然這屬于一事不再理范疇,所謂脅迫,欺騙,代理權限等問題都已經合理排除,因此法院大概率會駁回起訴。起訴的后果是原告承擔訴訟法費,上訴被駁回。
所以說,當事人接受調解的時候,務必充分考慮自己的主張訴求,在確切無誤的情況下才同意簽字。
通常情況下是可以的。民事部分由于是涉及到雙方的私權利,是可以通過調解、和解達成一致性意見作出讓步的,鑒于所述的民事案件部分已經在中院的主持下進行了調解,如果是雙方已在調解協議上簽字的話,則民事部分是不可以再行訴訟的。
對于提到的偽造債務問題,則要區分情況進行分析。如果偽造的債務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或者沒有進行虛假訴訟,那么很難構成犯罪。如果偽造債務是為了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可能構成詐騙犯罪。偽造債務還可能構成虛假訴訟罪,即通過偽造的債務進行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如果提問中提到的偽造債務是存在于夫妻之間的話,根據《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發現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對于偽造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離婚后發現的,可以在發現之次日起3年內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財產的訴訟。
關于家暴,受到家暴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施暴一方的刑事責任,根據行為方式的不同,施暴方可能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遺棄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犯罪。
這種情況,司法實踐中很常見。
達成和解了,是否可以反悔起訴?
答案是,起訴是他的權利,但是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獲得勝訴,那要看他有無合理的理由起訴,以及是否有足夠的法律依據和證據支持他的主張。
大體上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種,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已經開始履行或者已經履行,法院會駁回起訴。
第二種,協議合法有效,一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對方可以起訴,多數可能勝訴。
第三種,協議本身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或者存有脅迫欺詐等情形,如果有充分確實的證據,起訴方往往可能勝訴,如果證據不足則可能敗訴。因此這種情形關鍵問題是證據。
常見的例如:
一方有脅迫欺詐情形,或隱瞞重要情節。
協議涉及的事實有重大誤解。例如本來輕微傷,但后來發現是重傷。
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規定。例如協議規定不能主張法律明文規定的權利。
等等。
以上回答供參考。
派出所的調解,屬于當事人雙方在行政機關主持下的調解程序,不具有終局性。調解協議不排斥受害人主張傷情鑒定,如果受害人能夠充分證明此傷確屬當時打架所致,并被鑒定為重傷,因未過刑事責任追訴期,則可以引起公訴刑事案件追訴程序。調解協議相當于是一份民事合同,表示已經就此事達成和解,除了協議的內容外,放棄追究對方其他責任,因此,反悔是沒有用的。
法院介入調解案件,現在從訴前調解就開始了。如果沒有達成調解協議,當然能夠按照正常的程序進行。比如訴前調解不成,即可以開庭審理。庭審中調解不成,法院直接判決。對判決不服,可提起上訴。但是,如法院主持調解后,雙方就此達成調解協議的話,那么調解協議自雙方簽收后生效。如不服,不能提起上訴,但可申訴或申請再審。
民事案件經法院調解達成協議后,如果調解書需經當事人簽收后才發生法律效力的,以最后收到調解書的當事人簽收日期為生效日期。如果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后即發生法律效力的,當事人只需在庭審筆錄和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經法院審查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原告又起訴的,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申訴。比如調解是在強迫、非雙方自愿和法官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以及調解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等,當事人只能申訴。
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而起訴了,將不予受理。比如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在六個月內,沒有新的情況發生,原告起訴將不予受理。
也有這種情況,剛調解生效的沒有幾天的案件,原告又同一案由起訴對方。比如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等案件,調解生效后,一方當事人發生了不測的變故,要求增加或減少費用,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以新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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