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企業破產法的功能
我國企業破產法的功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適用范圍從全民所有制企業擴大到所有的企業法人,涵蓋了我國境內所有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不區分所有制性質,無論是國有企業、私有企業,還是外資企業;不區分開放性程度,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區分經營范圍,無論是經營范圍特殊的金融機構還是經營范圍一般的其他企業。新破產法對所有企業法人都平等對待,使經濟社會的投資、交易將更為公平,優勝劣汰的競爭法則將更有效的發揮作用,將更有利于構建和諧、新型、規范化、符合我國當前經濟形勢的商業環境。
當然新破產法在適用范圍上也有不足之處,其只適用于法人企業,并沒有涵蓋全部企業,如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甚至自然人等,都未納入其中。個人破產何時出臺仍存爭議。
縱橫法律網 韋鋒律師
依據《企業破產法》第2條、第135條規定,企業法人和企業法人之外的組織只要是破產清算,均可以依照《企業破產法》執行。 不過《企業破產法》頒布時間里,只有全民所有制企業或企業法人,能依法通過破產程序進行清算,除此之外的經濟實體,在經營不善需要退出市場的,是不可能以破產方式達到目的。
企業破產清算清償之后的剩余債務和員工補償國家都不會代為清償。
破產,是指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并依破產程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
依據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企業一般不會在分文沒有的時候才啟動破產程序,而是在資不抵債時就應當啟動。這時企業的剩余資產會依據法律規定按比例和先后順序清償給債權人,損失部分由債權人自負。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豆kU條例》 第四十三條 ……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一)我國破產法的基本原則 破產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整個破產立法、對各項破產制度和破產規范起統率和指導作用的一般準則。
我國破產法有以下兩項基本原則: 第一,國家干預原則 國家干預原則,是指為確保破產程序能公正、有序地進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通過行政、司法行為干預破產程序。
這一原則主要體現為: 1.行政機關對破產程序的干預。
行政機關對破產程序的干預一般表現為對破產程序的發生、具體的破產活動以及破產后果的干預。
如依《企業破產法》(試行)的規定,債務企業申請破產的,應經過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由債權人申請破產的,在法院受理案件后3個月內,被申請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申請對該企業進行整頓,整頓由上級主管部門主持。
2.人民法院對破產程序的干預。
人民法院對破產程序的全面干預是國家干預原則的最主要體現。
無論是破產案件的受理、破產的和解和整頓,還是破產宣告、清算組成員的選任、破產清算以及破產程序的終結,都是在人民法院的介入和主持下進行的。
第二,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破產法在保證債權人公平受到清償的同時,亦兼顧了債務人利益的保護。
破產制度之所以產生,就是為了避免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適用一般強制執行程序所帶來的不公正受償的結果。
通過破產程序,可以確保債權人平等、公平受償。
您好,破產界限,是指企業破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申請破產和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基本條件。
我國《企業破產法》關于破產原因即破產界限的規定為: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清理債務,可以申請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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