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賄賂行為有哪些
商業賄賂行為有哪些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及有關規定,下列行為屬于商業賄賂行為:經營者為銷售商品或購買商品提供經營性服務或接受經營性服務,采用財物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經營者為了上述目的以其他手段進行的商業賄賂行為。
其他手段,根據國家工商局的《暫行規定》,是指提供國內外各種名義的旅游、考察等給付財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進行的商業賄賂行為。
經營者的職工采用商業賄賂手段為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購買商品的行為;單位或者個人在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時收受或者索取賄賂的行為;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行為;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行為;經營者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折扣的行為;接受折扣不如實入賬的行為;經營者給付對方傭金不明示、如實入賬的行為,對方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傭金不如實入賬的行為;經營者違法在商品交易中向對方單位或者個人附贈現金或者物品的行為;其他商業賄賂行為。
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賄賂行為的進行了重新界定,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7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1)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2)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3)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商業賄賂行為,是指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商品或者購買商品,提供服務或者接受服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商業賄賂行為是一種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也是一種歷史悠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無論國內還是國外,這種行為都存在。這種行為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增加了社會的拜金主義,是社會的腐蝕劑之一,同時,該行為也嚴重地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各國的法律都對此種行為予以制止。 國家工商局《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沒有直接規定附贈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但明確規定了附贈視為商業賄賂行為,屬不正當競爭行為,所以,附贈行為應當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條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要監督管理機關,有權對附贈行為作出處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對違反上述法律規定的經營者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根據情節處以人民幣一萬至二十萬的罰款; 2)沒收違法所得。
商業賄賂是指在商業活動中違反公平競爭原則,采用給予、收受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獲取交易機會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是賄賂的一種形式。《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 商業賄賂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七種:1.給付或收受現金的賄賂行為;2.給付或收受各種各樣的費用(促銷費、贊助費、廣告宣傳費、勞務費等)、紅包、禮金等賄賂行為;3.給付或收受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4.給付或收受實物(包括各種高檔生活用品、奢侈消費品、工藝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車輛等大宗商品);5.以其他形態給付或收受(如減免債務、提供擔保、免費娛樂、旅游、考察等財產性利益以及就學、榮譽、特殊待遇等非財產性利益);6.給予或收受回扣;7.給予或收受傭金不如實入賬,假借傭金之名進行商業賄賂。 可見,商業賂賄與回扣、折扣、傭金、附贈等在性質上有顯著區別。商業賂賄行為構成犯罪的,會受到《刑法》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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