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的權限
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的權限
現在進行司法改革,很多檢察院實行捕訴合一。也就是批捕和審查起訴由同一檢察官辦理,目的是保證程序的連續性和統一性,可以提高檢察院內部的工作效率。但這種改革呢,比原來的批捕和審查起訴有兩個檢察官辦理,少了檢察院內部的一層互相監督。
公訴是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將刑事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審判,要求給予刑事處罰的刑事訴訟活動?提起公訴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的重要權力?《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除法律規定的自訴案外,刑法規定的刑事犯罪案件都是公訴案件,都屬于檢察機關的辦理范圍?
法庭上指控犯罪的檢察官就是在支持公訴,這是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人民法院開庭審判公訴刑事案件,進一步揭露犯罪?證實犯罪,協助法庭作出正確判決的一種刑事訴訟活動?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公訴人主要承擔代表國家指控?揭露和證實犯罪、對法庭審判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維護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和結合案情進行法制宣傳和教育四方面任務。
作為一個體制內的人如果讓我來選:縣級以上三家沒有啥區別,縣以下我會毫不猶豫選檢察官。
體制內的人也許不會有疑問,體制外的人也許不了解為什么,我給大家解答一下:
1,工作強度。
公安機關民警負責日常警情處置,面對大量警情,很多時候力不從心,還要負責信訪維穩,社會面管控所,除此之外才是案件偵查,所以工作強度可想而知。
檢察院檢察官只負責公安機關、監察機關移送來的案件批捕、起訴,14種司法人員腐敗案件偵查及極少的民行案件監督,相對公安工作強度小的多。
法院的法官。隨著人民維權意識增強,法院民行案件倍增,面對人少案多,法官不得不加班處理案件。
2,危險系數。
民警天天與各種人群直接打交道,直接面對違法犯罪分子,可以說日日有犧牲、時時有流血。
檢察官打交道的不是腐敗的公職人員就是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所以相比公安民警沒有什么危險。
法官天天是審理案件,進入審判庭往往需要安檢,但是對于一些偏執人員,時有傷害法官案件發生。
3,工資待遇。
檢法機關人員編制少,自從實行員額制,入額法官檢察官工資幾乎翻倍。
公安機關人員編制多,雖說增加了兩項津貼但是相比檢法還差的多。
4,政治待遇。
拿縣檢、法來說,檢、法都是人大選舉產生,首長都是實職副處,內設機構都是科級。
而公安機關才是正科級,屬同級政府的一個部門。首長通常由副縣長兼任弄個副處,內設機構除刑警、交警等個別部門是副科外,其余全是股級。前兩年從優待警,股級高配副科,副科高配正科。隨著2014年中央發文,以后估計也不給高配了。
5,法律職權。
同一起案件,檢察院可以監督公安機關立案或不立案,可以決定批捕不批捕,可以決定起訴不起訴;可以決定對法院判決抗訴不抗訴,可以監督啟動再審程序,可以立案偵查民警、法官違法犯罪。不難看出法律監督權比民警,法官大的多。
所以,要選還是選檢察官。
我說的是依法行使職權的人選擇,要是為了拿職權違法犯罪,就別看本帖了本帖不適用,不過記住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自己總結希望采納
檢察官主對要處理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訴,和對法院審理的民事刑事案件進行監督
很多人都問過我這個問題,整個刑事案件的大致流程是什么,分幾個階段?
如果從被害人控告、報案開始算,細分而言,總共可以分為九個階段,這九個階段,其實也就是一個刑事案件的大致全部流程,但這9個階段并不是法定的標準概念,只是實務中的習慣性劃分。
第一階段:報案
刑事案件發生后,如果有被害人、第三人報案,一個刑事案件的程序前期就等于是啟動了。
對于控告人、被害人而言,他們的工作包括整理案件事實、搜集相關證據材料、撰寫法律文書《控告書》、向公安機關報案、遞交報案材料。在開展上述工作的同時,和公安機關進行充分的溝通,確保公安機關正式受理此案。此種請款中,公安機關會出具《受理通知書》標志。
當然很多案件,沒有人報案,屬于公安機關自己的布控偵查所得線索。
第二階段:公安初查
公安機關受理報案之后,被害人和律師要配合公安機關展開初查工作,查明關鍵案件事實之后,確定本案存在基本犯罪事實,以決定是否立案。
本階段階段的工作,以公安機關查實基本犯罪事實為標志。
第三階段:立案,案件進入偵查階段
在公安機關初查結束后,被害人和律師要根據初查結果,與公安機關偵查、法制等部門充分溝通,配合公安機關將案件正式立為刑事案件開展偵破工作。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如果控告人不服,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或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申請開展立案監督工作。
公安機關正式立案后,案件可謂是正式啟動了刑事訴訟的偵查階段。
第四階段:采取強制措施
首先,公安機關正式立案之后,公安機關可能會查封、凍結相關涉案贓款和贓物;
其次,公安機關還可能會對相關涉案人員采取強制措施(刑事拘留等),刑事拘留30天內公安機關如果認為依然有必要繼續羈押,就要呈請檢察院批準逮捕,否則就要變更強制措施。
同時,公安機關還會對相關場所進行勘驗和檢查,搜集相關物證和書證,訊問、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搜集電子數據等等。
此時,從被告人的角度而言,在拘留的期間,聘請律師介入,通過會見了解案情,并對其進行專業的法律講解和培訓,分析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罪輕或罪重、同時與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溝通案情,尋找取保的可能機會,此時是最重要的時機,而能夠為當事人爭取取保的理由,最有利的其實還是案件本身的實體問題,律師在沒有閱卷的前提下,如何通過會見和調查,了解全部案情,撰寫專業的法律文書與辦案機關溝通,其實是非常考驗律師能力的。
第五階段:公安機關呈請逮捕
在公安機關掌握了基本的的犯罪事實和證據之后,促使公安機關呈請當地檢察院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向檢察院遞交《提請批準逮捕書》,檢察院最長在7天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決定,然后由公安機關執行。
在公安機關呈請逮捕前,辯護律師應該提前與檢察院充分溝通案情,所謂兼聽則明,檢察院負責批捕審查的部門是偵查監督部門,其如果批準逮捕嫌疑人,但真正辦案的人是公安機關,檢察院卻要對公安的逮捕行為負責,因此檢察院對于是否批準逮捕會非常謹慎,對于律師的專業意見,他們也會相對更加重視,此時,律師如果能從案件本身出發提供有利于嫌疑人的意見,而不是套模板走程序,就可能會取得比較理想的結果。
第六階段:檢察院批準逮捕嫌疑人
如果檢察院批準逮捕嫌疑人,嫌疑人就會被繼續關押在看守所,請注意,檢察院批準逮捕之后,案件繼續處于偵查階段,繼續由公安機關偵查,比如說錢寶張小雷案,善林周伯云案,目前都已經被執行逮捕,案件繼續偵查。
第七階段:偵查工作結束,公安機關提交《起訴意見書》,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逮捕之后的偵查工作,一般是兩個月(還可以延期),此時被告人的律師依然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申請,向檢察院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申請,偵查階段結束后,公安機關會將案件移送檢察院,移送全部證據材料,此時,檢察院要通知律師可以閱卷,律師在閱卷和會見當事人的基礎上,可以得出更全面的辯護意見提交給檢察院。
第八階段:審查起訴階段
在此階段,律師的工作主要是與公訴科辦案檢察官溝通,同時全面核實偵查機關移送的的所有證據材料,促使檢察院將案件移交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后,可以走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第九階段:檢察院提起公訴,一審階段
如果檢察院提起公訴,案件就已送到法院,進入審判階段。此時,辯護律師和檢察院派出的公訴人就在法庭上博弈。
看了大家的回答,覺得回答的都有些專業,我用最簡單直白的語言,告訴你三部門的區別。
1.唯一能把公檢法三部門聯系起來的就是刑事案件,也就是咱平時說的犯罪;
2.如果把公安捉住罪犯,送給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后法院判決做一個形象的比喻,就好比你去餐館點了一個菜,去采購炒菜做菜的廚子就是公安,去檢查菜品質的經理就是檢察院,送到你面前品嘗評價就是法院;
3.公安、檢察、法院,在審判刑事案件的時候,都要遵循刑事訴訟法和刑法以及相關解釋;
4.公安局對刑事案件有偵查權,說白了就是查案、收集證據、固定證據,在這期間,他需要跑兩趟檢察院:第一趟,對于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報檢察院批準,才能逮捕,公安局只有拘留的權利,沒有逮捕的權利;第二趟,對于查完的案子,將卷宗和嫌疑人一并移送給檢察院,由檢察院來決定,是不是起訴;
5.并不是所有公安局送的刑事案件,檢察院都必須起訴的,這些案子有三種出路:其一,證據好,直接起訴;其二,證據不好,退回公安繼續查,查到證據好,起訴;其三,檢察院直接作出存疑不起訴(有可能犯了罪,但證據鏈形成不了)或者絕對不起訴(不認為是犯罪,公安辦錯案子了);
6.被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就到了法院的刑庭手中,法院在對案子進行審查,也有三種出路:其一,認可公安,檢察的工作,證據好,判決;其二,證據不好,退回檢察院重新查,查到證據好,判決;其三,退回檢察院,檢察院覺得證據確實不好,做存疑不起訴或者絕對不起訴,如果再次移送審查起訴,法院認為還是證據不行,判決無罪;
7.除了刑事案件,三部門都有額外要干的事,尤其是公安,還承擔了許多行政任務,如社會治安,交通秩序,戶籍管理等等。檢察院以前有反貪反瀆職任務,后來被移送給紀委監委,現在多了公益訴訟;法院除了刑事案件,還有承擔很多民事、行政案件的判決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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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公、檢、法三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受理刑事案件,屬于刑事訴訟管轄的 【B 】。
就是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也就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落實《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簡稱高檢規則。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的權限“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