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逃稅后果
個人所得稅逃稅后果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如果沒有在納稅申報期內辦理納稅申報,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另外,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如果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因此造成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如果不如實進行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稅申報,有可能構成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對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 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另外,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我也遇到類似的問題,不過沒有扣稅,一家天津的公司給我“發了”50塊錢的勞務報酬,由于勞務報酬預扣的時候起征點在800元,所以沒有扣稅。
今年是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元年,很多事情都是第一次,第一次有人退稅,第一次有人補稅,第一次能清清楚楚查看到自己的真實收入,第一次讓企業虛假扣繳的無處遁形,正是諸多個第一次,才使得這個新生事物還有很多改進的地方,它也需要成長完善,其中最需要改善的就是自己納稅人的身份被冒用。比如你從沒供職的單位給你“發了”一筆收入,這樣他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這筆收入,同樣自己供職的單位也可能利用他扣繳義務人的身份暗箱操作多申報收入,也是為了規避一部分所得稅。
但是這一切都在匯算清繳的時候會暴露出來,我相信來年這種事情會少很多,但對于這筆不知名的收入(扣稅),你可以在APP上進行申訴,也可以直接刪除,不會對個人產生什么影響,和自己實際情況不相符的可以大膽處理。
如果這筆收入扣了稅,那么證明有人替你交了這個稅,所以刪掉收入后很可能會產生退稅,退稅會退到個人賬戶上,好事兒啊。這樣的不知名扣稅多些也無妨,哈哈。
可能沒什么后果,前提是你已經足額繳納了該交的個稅,并不存在偷稅漏稅的情況。
我是在公司財務的催促下在微信上申報了,其實非常非常簡單。另外我也發現兩點,1,我之前那一家公司也是符合申報標準的,稅局就彈出兩個選項讓我選哪家。2,本年度的一些財產交易,比如房屋買賣,交了多少稅也一清二楚(其實你不交國家也不讓你買賣對不)。
所以,做個守法公民,去申報吧。關鍵是又不會重復多扣你稅。
逃稅罪的“黃金橋”問題值得關注。理解了“黃金橋”的含義,就能判斷是違法還是犯罪。
逃稅罪的“黃金橋”問題事實上是逃稅罪的處罰阻卻事由,也就是說,逃稅既遂后,可以通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不是犯罪,無論逃稅數額多么巨大。如,劉曉慶當年逃稅被追究是因為當時的刑法沒有規定“黃金橋”問題;范冰冰逃稅沒有追究刑事責任,其享受了“黃金橋”待遇。
“黃金橋”是給行為人的改過機會,回頭是岸。有人認為,范冰冰逃稅數額特別巨大,不追究責任不違正義,事實不然。納稅事實上國家通過強制力向能力強的人無償征收,能力強的人納稅解決了國家的財政困難,國家給予能力強的人一定的豁免符合正義。
“黃金橋”,或者處罰阻卻事由,也不是永遠敞開。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以及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黃金橋”將會關閉。由此可見,
- 第一次逃稅只能是違法,不可能是犯罪;
- 行為人五年后又逃稅的,只能是違法,不可能構成犯罪;
- 行為人五年后,又逃稅,受到一次行政處罰,再逃稅的,只能是違法,也不構成犯罪。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稅務機關沒有處理或者不處理的,司法機關不得直接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也就是說,逃稅罪公安機關不能主動立案偵查。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個人所得稅逃稅后果“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