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衛過當如何量刑
防衛過當如何量刑
私闖民宅被打傷打死的,都屬于正當防衛。只有這樣才是真正的法制社會。私闖民宅就是違法犯罪。
本人認為應該給防衛者多一點權力,多一點法律保護,才會減少此點的發生和發屬。大家仔細想想,防衛者基本上應是弱者。比如:小姓,小村,小宗,少人,……等會跑到大姓,大村,大宗,多人的地盤找事生非嗎?……所以正當防衛要在法律上多劃一條界條,多不產生防衛過……
現在讓一個法官和法律專業人士來回答這個問題,估計都沒有百分百的正確答案!因為每個暴力案件的情節和過程不是統一的和固定模式的!所以防衛肯定也不是統一和固定模式的!但如何不會造成防衛過當,我只能從個人的角度來看待,因為我對法律也是一知半解!
我覺得防衛這個行為,只能在特定的環境下發生!那就是當危險來臨時,自身安全和生命受到傷害時,防衛是首選!第一個原因是出于本能,第二個原因就是網上常說的那句話,法不能向不法讓步!所以,當我們受到侵害時,我覺得作為一個守法的公民,我們可以奮起抵抗不法的行為!
但作為普通人我們不是武林高手,防衛其實是出于自保的想法!所以,在防衛的過程中,我們或許會使用現實中的磚頭,木棒,菜刀,水果刀當武器去保護自己!但這種具有一定殺傷力的工具的使用,一定要在違法行為的實施者,做出了確實有危及到自己的人身安全時的被迫下的反擊!防衛如果具有主動攻擊性,我認為這不是防衛!這有種要拼命的感覺!
防衛不過當其實也好判斷,是否制服了行兇者?如果行兇的人已經沒有反抗和繼續加害自己的能力了,那么我們的防衛就應該立即停止!把違法者交給法律處理!
如果遇到了必須要去防衛的事,我覺得想讓這樣的一種情況,可以像黑紙白字那么清晰,是不太現實的!過當與不過當,最終還是法官說了算!所以,我覺得人民警察,檢察官和法官,都要有一雙洞察一切和明察秋毫的慧眼和責任心,不要冤枉了好人,也不要同情了惡人!那么自然會做到公正公平!讓正當防衛不再是一種限制和困擾!
首先,我真心佩服唐雪的膽量和勇敢!一個弱女子,深更半夜,開門“迎敵”,將身高1.9米的大男人“反殺”!畢竟受過軍事訓練,非一般女子能比!
其次,我不得不說,本案不屬于正當防衛,也非防衛過當,而是典型的故意傷害致死或過失殺人。我知道我這么說會被噴,但希望大家在噴我之前先聽我把話說完,再噴不遲。
一.本案不屬于正當防衛。
要搞清楚正當屬于正當防衛,先要搞清楚正當防衛的概念及構成要件。所謂正當防衛是指,為使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免受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衛行為。關鍵構成要件是:不法侵害行為正在發生。再看看本案,在唐雪開門之前,盡管存在可能的危險,但不法侵害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唐雪完全可以采取“先報警,再等待防御”這類更安全有效的應對措施。而唐雪身帶“兩把刀”,主動開門“迎敵”,已經由“被動防御”轉變為“主動進攻”,事情的性質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連防御都不是,又談何正當防衛?
二.本案不屬于防衛過當。
防衛過當與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相同,只是所造成的損害超出了必要的防衛限度。既然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自然也不存在防衛過當。
三.本案屬于故意傷害致死或過失殺人。
前面說到,從唐雪“開門迎敵”的那一刻起,事情的性質已經發生了變化,由“被動防御”轉變為“主動進攻”。那么,造成李某死亡的結果,要么是故意傷害致死,要么就是過失殺人。
四.法院應對唐雪從輕、減輕量刑。
盡管最終結果李某是受害人,但縱觀整個案情,李某始終是加害方。唐雪是在被欺負狀態下采取的反擊行為,加上自首情節,因此應予從輕減輕量刑。
五.對正當防衛認定過嚴和過寬,都是不可取的。
網民一面倒的支持唐雪,呼吁按正當防衛認定,出發點是好的,心情也是可以理解的。我與大家同感。但法律是嚴肅的,也是嚴格的。法律之所以這么規定,有其道理,如果感情用事,會造成嚴重后果。就正當防衛而言,如果認定過寬,會導致有人鉆法律空子,“以正當防衛之名,行故意殺人之實”,最終吃虧的還是弱勢一方。因此,希望廣大網友要理性看待唐雪案,相信法院,相信法律!
如果防衛過當導致他人重傷的行為并沒有超過必要的防衛限度的話,那么防衛過當人是不用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即使需要對防衛過當致人重傷行為進行處罰,也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10種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
1、打架斗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斗毆,一方先動手,后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
2、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者推測的。
3、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4、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5、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7、防衛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后借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
8、對精神病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9、對合法行為采取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對緊急避險行為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10、起先是正當防衛,但后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法律稱為“防衛過當”,不屬正當防衛的范疇(出現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例外)。
參考資料來源:
說真的,鄙人不善法律,但曉通人情。也說不出所謂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區別。我就講講咱們的新中國在近代史上曾發生過的多次自衛反擊戰的戰列。哪一次不是那蠻夷犯我華夏?不是那猢猻的屠刀剖開我兄弟姐妹的胸膛時中華名族奮起反擊?我們的先輩用鮮血,用肉軀為我們打跑這些侵略者,讓我們過上安生日子,打的侵略者屁滾尿流,從此再不敢犯我華夏。可曾有人說這些自衛反擊戰的將士有罪?可曾有人說這些自衛反擊戰的國策有罪?可曾有國際法庭站出來說我們防衛過當?因為是個華夏子孫都知道,犯我華夏雖遠必誅的道理,不愿死在敵人屠刀下就要奮起反抗,誅滅那些妄圖滅我兄妹欺我妻兒的侵略者。在生命面前任何人都有權保護自己,沒有人可以隨意踐踏他人的生命。如果是追砍寶馬男是法律上的防衛過當,那我覺得正義面前那叫討回公道。就像我們的先輩保護自己的祖國,保護自己的人民,帶著一筆又一筆的血債向敵人討回屬于我們自己的尊嚴,作為人的尊嚴。我們國家近代史上從未犯過任何國家,我國是遵紀守法的國際好公民,但請問為何老有人想要侵略我中華?為何這些人來犯之后再不敢來犯?答案很簡單,因為他們怕,他們怕我們新中國的槍桿子。我們的老前輩們用他們的犧牲告訴了敵人一個道理。犯我中華者需要付出代價的。放到這個案件上,兩者相互輝映,道理都是一樣的。一個是保家衛國,一個是保護自己生命安全,道理都是一樣的,國家面臨敵人國家要呼吁人民站起來保家衛國消滅來犯之敵。人民面對歹徒尖刀的攻擊一樣有權利保護自己,消滅來犯之人。至于防衛過當?請你去問問那些保家衛國的先烈們,可曾有過人告訴他們不要追著敵人滿山跑?可曾有人告訴過他們放下你們的鋼槍,和敵人講道理?可曾有人告訴他們敵人開一槍你們才可以開一槍?謝謝各位。中華萬歲,人民萬歲。
防衛過當行為是非法行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這種犯罪同一般犯罪有重大區別,表現在防衛人是在實施正當防衛的特殊情況下對不法侵害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損失而構成的犯罪,刑法規定對此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因此在對防衛過當的行為人量刑時,要根據案件的事實和情節,并充分考慮防衛行為所保護的合法權益的性質、程度、造成的損害等各種客觀原因,合理處罰。對防衛過當進行定罪,應當考慮到防衛過當不是罪名,只是一種行為,否則不符合刑法分則罪名相一致的原則。所以,對防衛過當行為定罪,應當根據具體案件的犯罪事實和性質,以及行為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依照刑法規定確定。司法實踐中,一般對防衛過當致人死亡的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防衛過當致人傷害的定故意傷害罪,一般不把防衛過當定為故意殺人罪或過失犯罪。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防衛過當如何量刑“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