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擔保物的擔保
人的擔保物的擔保
樓上根本答非所問。。擔保權人是指依法享有擔保權利的人,可以說是債權人中的一種,不過因為擔保權人享有擔保權所以在債務人還債時受償的優先級更高,是以擔保物的價值為限優先于其它債權人受償的債權人; 而擔保人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屬于口語范疇,意思是咱們平時生活中說的保人,也就是法律上的保證人,是當債務人不能按期履行債務時,承諾由自己代替債務人承擔責任的人。
人的擔保是概括性擔保,而物的擔保是特定形式的擔保,人的擔保并不排斥擔保人對財物的處分,物的擔保排斥擔保人對擔保物的處分。 對債權人而言都有降低風險的保證傷用,人保低于物保,人是會變的(如無償付能力或是會狡辯。物就不同了,受損害時依法申請相關部門(一般指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查封變現價值就解決了事。
擔保人的責任大了,主貸人不還款,擔保人怎么都要承擔責任。主要在于:
1.法律責任上如果主貸人不還款,擔保人就會順位升為主還款人。所以如果任由法院訴訟,一定是擔保人去還款,而只有擔保人還款之后,再找主貸人去追償欠款和利息。對于法院來說,只要解決了債務人的償付問題,這段官司算結束了。但是新的官司就又開始了,就是擔保人起訴主貸人還款給他。
2.所以擔保人要提早從法院溝通,因為在這里面,擔保人可以同法院談判,代替償還部分欠款了結擔保責任,這個是法院可以認可的。但是一定要提前同法院溝通,而且要同債權人進行洽談,這個意思就是破財消災。如果不做溝通的話,很有可能100%的償債義務就落到擔保人身上。
3.目前法院加大追債力度,只要主債人消失或者拒絕償還,馬上就會追責擔保人的責任。所以碰到事時,要主動出擊,積極挑戰,同法院談出一個結果。
4.在現在市場經濟中,擔保人的責任非常之大。絕不是過去拍拍胸脯就結束了,再想想去銀行辦貸款時,銀行說找一個人就貸款落實了,找到一個人是多么不容易啊?
5.擔保人在法院判決代為償還債務人責任后,如果沒有履行,經過法院執行庭強制執行,也還是未能歸還。這就要注意了,就可能進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有些人覺得很不服氣,憑什么,但這就是法律的尊嚴,他背后有國家強制力量的保證。
但是也有方法去解除擔保人責任,就是在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借到款后,擔保人找到債務人,簽署新的合約,解除責任或者變更為部分擔保責任。還一種方法,就是約定擔保時間,或者變更為擔保公司來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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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按照約定,否則,債權人可以選擇。法律依據是擔保法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同一債權上既有保證人又有物的擔保時,是先適用物的擔保責任還是先適用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的保證范圍會縮減,其保證責任也會減免。對此,在審判實務中,多數法官認為,在同一債權上同時存在物的擔保與人的保證時,即使物的擔保人是第三人,物的擔保亦應優先于人的保證。這是因為物權具有優先于債權的效力,物權擔保較債權擔保更為可靠,容易實現債權。我國擔保法的上述規定有不妥之處,理由如下:
(一)擔保物權具有優先權,但這種“優先”原則適用的條件是在同一“物”上。而當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擔保物權時,債權人同時享有兩種權利,這兩種權利并無沖突,而是平行的。
另債權人、主債權人、保證人在公平自愿的基礎上產生的保證關系,如果僅僅因為在保證之后又設立物的擔保,保證人因物的擔保的設立而獲得免除保證責任的利益,這一利益的獲得無正當之基礎。特別是該擔保物權與保證一樣,也是由第三人提供時,不允許債權人選擇行使對自己更有利的權利,卻硬要規定只有先行使擔保物權后,得不到清償時,才能再行使保證債權,這樣不僅對債權人來說,是不公平的,對于提供擔保物權的第三人來說,也是不公平的。
(二)該條立法精神與國際上同類立法相比較也有不足之處。在一些國家或地區如德國、法國、日本、我國臺灣地區的立法中,規定保證人免除相關責任的同時設立了代位權,即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后,可取得代位權(此代位權與合同法中之代位權有異)。所謂代位權指保證人在其清償限度內,取代債權人成為主債關系中的債權人,取得對債務人的債權請求權。保證代位是一種法定的債權移轉。當主債權附有擔保物權時,保證人可以通過行使擔保物權而實現自己的權利。
與之相比較,我國《擔保法》未規定代位權,為保護保證人的利益,規定了追償權。我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主債務人追償”。保證人的追償權,也稱求償權,是指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保證責任后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由此可看出,無論是代位權還是追償權都系請求權,這一點兩者都是相同的,但代位權相對追償權而言,范圍更廣。保證人的追juzi.laiyo.com償權的實現只能向主債務人主張,其代位權的實現可以向主債務人主張,也可以向物權擔保的第三人主張。應該說,保證代位權的概念比追償權的概念科學合理得多。
總之,為保護債權人之利益,允許債權人擇其一而行使權利是合理的,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也可以對擔保物權行使支配權。債權人行使什么權利是法律賦予其的權利,且債權人也可以同時行使這兩項權利,在其中一權利無效果或行使另一權利效果更好時,其有選擇權。我國擔保法及其解釋關于同一債權上既設立保證又設立物的擔保的法條需要進一步健全完善,可以引進清償代位權的概念,并參照我國國情予以立法。這樣既維護了債權人的利益,又維護了保證人的合法利益,同時也與國際接軌,弱化兩者之間的沖突。
擔任人就是為保證借款人無法還款準備的。很多人抹不開情面,給別人提供了一個又一個的擔保,殊不知這可能是一個又一個風險在等待著你。
首先,擔保人要在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的法律責任。保證,是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其次,要看有無免責的情形。債務人還不起了,擔保人就要倒霉了嗎?這也不一定,如果有一些法定情形,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1、擔保合同無效的,保證人會部分免責;2、主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責任;3、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4、因主合同內容變更而免責;5、保證責任因保證合同未成立而免除;6、保證責任因主合同當事人雙方或與第三方共同所實施的行為不適而免除;7、因超過保證期限而免責; 8、債務或擔保超過訴訟時效,擔保人無需承擔保證責任。9、主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通過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總之,擔保有風險,簽字須謹慎。在擔保時一定要衡量一下借款人的可信度和還款能力,還要隨時留意有沒有坑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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