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交警扣車期限
交通事故后交警扣車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交通事故發生后,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該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第四十四條: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一般情況,檢驗、鑒定結論確定時間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28日左右。
看了很多回答,很少有人說出一個完整的標準答案。我真的是很納悶,這些朋友就不能認認真真的,負責任的回答問題嗎?現在我來回答一下你的問題,雖然不敢保證一點偏差沒有,但是一定會基本正確。希望對你和朋友們能有所幫助!
如果出現一般事故扣車,你正常去辦理手續很快就可以提車。如果是那種需要檢測車輛的事故,按規定扣車之日起三天之內要委托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時間最多不超過二十天,檢測結束后五天內要通知車主提車!也就是說正常情況下最多二十八天必須歸還你車輛!
如果出現特殊情況,交通部門可以像上級部門申請延長扣車檢測時間。這個時間最多可以延長三十天,也就是說碰到這種情況最多五十八天,也會通知你結果,讓你提取車輛。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檢測結果出來以后,事故雙方的其中一方對檢測結果不認同的。那么需要重新找檢測機構做二次檢測(最多檢測兩次)!這種情況就需要按規定延長扣車時間,最多延長二十八天。
通過我的以上介紹你應該明白。多數情況下二十八天內是可以提車的。極特殊的情況下總扣車時間也不會超過九十天。同時要提醒一下各位朋友,扣車期間交通部門沒有任何理由向車主收取任何費用,車主是不需要掏一分錢的。包括什么停車費、檢測費等等!
希望我的回答對朋友們能有所幫助!
我是宋于木,希望大家多多關注,謝謝!
一、關于扣車的依據。
如果你沒有其他的違法行為,單純的道路交通事故,扣車的理由只有一個。就是因為查明事故原因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的。
二、購車時間的長短。
扣車的時間當然一般情況下是以檢驗鑒定的結果確定后為準。第1種情況就是第1次檢驗鑒定完成后,將檢驗鑒定的結果送達給當事人各方,各方均未提出重新檢驗鑒定。那么這個檢驗鑒定結果生效,扣車的法定理由就消失了。
如果第1次檢驗鑒定結果出來以后,有一方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那么就要再重新檢驗鑒定的結果出來以后。一般就可以放車了。一般是不支持第3次檢驗鑒定的。
三、要搞清楚扣車的真實理由。
有時候交通事故扣車也有可能是因為你車有其他扣車的違法行為引起的。比如說沒有購買第三者責任強制險,再比如說你的車涉及到改型等等情況。
四、不得因事故未得到賠償而扣車。
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因為履行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以當事人未履行行政處罰而扣采取強制措施。同樣的,事故的賠償處于民事糾紛,如果一方不履行,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事故認定部門不能以另一方未賠償或者未支付搶救費用等進行扣車。
我的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更多請關注號@重慶私家車觀察
應當是不超過十五天。
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的,交警扣留事故車輛的時間,一般情況為33天,分別為:
(1)交警在3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決定立案后交警在3日內委托做檢驗鑒定。
(3)鑒定機構在20日內檢驗鑒定完畢。
(4)交警在2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送到當事人。
(5)交警在檢驗鑒定確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所以為31天(立案3天+委托3天+檢驗20天+送達2天+通知領車5天)。
一、交通事故傷人扣車最多幾天
一般情況下,事故車被扣的期限不應超過25天(其中20天的檢驗、鑒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車期限);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檢驗、鑒定期限的情形下,事故車被扣的期限不應超過65天(其中60天的檢驗、鑒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車期限);但一方當事人收到公安機關的檢驗、鑒定結論提出書面異議并申請重新檢驗、鑒定除外,此種情形下,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則扣車的時限將會延長一倍時間。如果交警超過上述期限扣車,即為違法扣留。
1、除無證、無牌等違法情形,或者為檢驗鑒定需要外,交警無權扣留交通事故車輛。
2、因檢驗鑒定扣留機動車時限如下:現場調查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委托;檢驗機構應在20個工作日內結束鑒定,超過20個工作日需報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最長不超過60日;接到結果后2個工作日內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有異議,需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檢申請,經縣級公安交警部門批準后另行委托檢驗機構復檢,復檢以一次為限
說說事故后扣留事故車輛和制作事故認定書期限。事故發生后,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俗稱暫扣證)。同時,又規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后3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檢驗、鑒定。并且,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20日的,應當報上級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2日之內,將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假設現場調查1日內完成,在3日內最后一天委托檢驗鑒定,包含超期限的,當事人拿到報告最長為66日。均為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當事人對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送達之日起3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交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公安交管部門應該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2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注意,此時可以領取事故車輛、行駛證及扣押物品了)。公安交管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級部門應當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上級交管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有關復核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復核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終止復核)。上級公安交管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復核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在10日內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之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因交通事故當事人處于搶救或昏迷狀態的特殊原因,無法收集當事人的證據、且無其他證據佐證交通事故事實時,經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批準,交通事故認定的時限可以中止計算,但中止的時間最長不超過2個月。
一般的事故,交警應該在10個工作日做出事故責任認定書,拿到認定書的3天后就可以提車了,所以扣車的天數一般在20天左右。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交通事故后交警扣車期限“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