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的兩個最高是指
憲法的兩個最高是指
憲法的最高效力表現在兩個方面:
1、對法的最高效力 首先表現在它是普通立法的基礎和依據,為普通法律提供立法原則。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將憲法稱為“母法”,而將普通法律稱之為“子法”;其次,普通法律不能與憲法相抵觸,否則無效。
2、對人的最高效力 是指憲法是一切國家機關、政治力量、政治組織和一切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根本活動準則,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超越憲法之上的特權。
憲法作為國家的最高法律形式,具備統帥的作用,任何法律不得與憲法違背,任何違背憲法或憲法精神的法律法規都應當被廢止。
在功能上,憲法和其他法律規范具備統一性,也存在不同之處。兩者都是調整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但是調整的社會關系存在不同之處,憲法調整國家基本制度、國家機關關系的,而其他則是調整其他的制度或憲法制度的細化。
憲法是根本法,最高法。兩者區別大了。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從定義上就能看得出,觸犯刑法的才是“犯罪”就是說,只有立法者認為這種違法夠嚴重,把它列進刑法了,它才是一種犯罪行為。 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法律和道德有著嚴格的區別,可以說法律最初是源于道德,但是一旦列在法律里,他就是法律問題而不是道德問題了,因為法律時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而道德是靠輿論維系的。
憲法規范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一)根本性
憲法規范的根本性是指憲法只規定國家生活中的根本性問題。也就是說,盡管憲法的內容涉及面很廣,包括國家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但憲法在具體規范這些方面的內容時,主要涉及的是最根本性的問題,而不是事無巨細,都加以規定。
(二)最高權威性
憲法規范的最高權威性是指憲法規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規范。在整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憲法是母法、基礎法,其他法律都必須以憲法為制定的依據,因而憲法規范在國家法律體系中處于最高的地位。同時,雖然所有的法律都有法律效力,但憲法規范的法律效力最高,其他法律規范不能與憲法規范相抵觸,否則無效。而且在一切國家機關、各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全體公民必須遵循的所有行為規范中,憲法規范是最根本性的行為規范。
(三)原則性
憲法規范的原則性是指憲法規范只規定有關問題的基本原則。如前所述,憲法是根本法,是統治階級管理國家和社會生活各-方面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現,其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等各個方面。對如此廣泛而復雜的問題,憲法規范當然不能規定得非常具體,而只能作非常原則性的規定,將統治階級在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等各方面的意志和利益,以最基本的原則的形式確認下來。而且在文字表述方面,憲法規范也非常簡明概括。
(四)綱領性
憲法規范的綱領性是指憲法規范明確表達對未來目標的追求。雖然憲法規范主要針對憲法主體的現實社會生活,因而是現實社會人們的根本活動準則,但憲法本身的地位和作用卻決定了憲法不僅應該確認統治階級的治國思想和建國方案,而且應該確認國家的發展目標和宏觀發展思路。因此,憲法規范既要規范現實,也要規劃未來。所以憲法規范必然帶有綱領性的特點。
(五)相對穩定性
由于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它的變化不僅直接關系到整個國家和社會的穩定,而且直接關系到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關系到憲法能否保持應有的權威和尊嚴。因此,憲法規范必須具有穩定性。但這種穩定性只是相對穩定性。也就是說這種穩定性只是相對于一定的歷史時期、相對于一定的歷史條件。隨著社會歷史的不斷向前推進,社會歷史條件的不斷變化發展,憲法規范也要相應地變化發展。
憲法的地位: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最高法,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第一、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二、憲法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的最高行為準則。 憲法的法律地位:憲法的法律地位是指憲法和普通法律相比較,憲法規定一個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國家的根本法。
一、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任何普通法律、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二、憲法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全體公民的最高行為準則;
三、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憲法比其他法律的要求更加嚴格;
四、在內容上,憲法規定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憲法的兩個最高是指“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