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的案例
憲法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的案例
我的真實觀點是:弄不懂什么叫權利。
在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中最基本的一項是人身自由權。
【法律依據(jù)】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內容摘要:社會基本權利的出現(xiàn)有不同于自由基本權利的歷史背景,因此,兩者在性質上不同,自由基本權利具有消極防止國家權力侵害的防御權性質,社會基本權利的實現(xiàn)要求國家權力的積極介入,因此,這決定了對社會基本權利的效力狀況存在爭議,在國外主要有“綱領性規(guī)定說”、“抽象性權利說”、“具體權利說”。在我國,通過對“人權保障條款”的解釋學分析,同樣可以得出,社會基本權具有規(guī)范國家權力的效力存在,并且具有我國特有的效力程度特征。 關鍵詞:自由基本權利憲法效力 一、社會基本權利出現(xiàn)的歷史背景
根據(jù)憲法的規(guī)定,我國公民基本權利的內容如下:
1、公民參與政治生活方面的權利和自由,包括:①平等權;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③政治自由;④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
2、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包括:①人身自由;②人格尊嚴不受侵犯;③住宅不受侵犯;④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⑤宗教信仰自由。
3、公民的社會、經(jīng)濟、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權利,包括:①公民的私有財產權;②勞動的權利和義務;③勞動者休息的權利;④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⑤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⑥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chuàng)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4、特定人的權利,包括:①保障婦女的權利;②保障退休人員和軍烈屬的權利;③保護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④關懷青少年和兒童的成長;⑤保護華僑的正當權利。
生命權屬于基本人權的范疇,人權,是超國家的一種基本權利,是指作為一個人所應該享有的權利,是一個人為滿足其生存和發(fā)展需要而應當享有的權利。
A.一切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B.憲法規(guī)定了對華僑歸僑權益的保護,但沒有規(guī)定對僑眷權益的保護 C.憲法對建立勞動者和休養(yǎng)的設施未加以規(guī)定 D.公民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和私有財產的繼承權規(guī)定在憲法“總綱”部分
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fā)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yǎng)的設施,規(guī)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公民享有休息權是憲法所保護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就是指憲法賦予的、表明其在權利主體的權利體系中重要地位的權利。公民的基本權利體現(xiàn)權利的根本性、基礎性與決定性,在權利體系中處于核心地位,表明公民的憲法地位,反映了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相互關系。
強迫公民信仰宗教案
案例:漢族青年謝某與一回族發(fā)青年馬某相戀。不久兩人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了結婚證。正當他們準備舉行婚禮的時候,馬某和馬某的父兄向謝某提出一個要求,要謝某必須信仰伊斯蘭教。謝某不答應,馬某的弟弟就要糾集一些族內的人“好好教育”一下謝某,一時搞得劍拔駑張,難以收場。
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6條規(guī)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婚姻法》第2條和第9條也分別規(guī)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依照我國婚姻自由的原則,法律并不限制不同民族男女之間的婚姻。但是,由于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的不同,作為非少數(shù)民族一方,應尊重少數(shù)民族一方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同樣,作為少數(shù)民族一方,也應尊重非少數(shù)民族一方的習慣和自由,而不能因雙方結婚就強迫對方信仰某種宗教。雙方應從有利于民族團結、家庭和睦出發(fā),互諒互讓、求同存異,創(chuàng)造和諧的婚姻家庭關系。所以說,馬某及其父兄強迫謝某信仰伊斯蘭教的作法是錯誤的,是違反憲法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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