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例
個人覺得,還是兩個人先私下溝通,如果解決不了,那就走法律途徑。在結婚關系中夫妻取得的財產是夫妻所有的。結婚法》規定:“離婚,當事人隱瞞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財產,遷移,出售,或損失,偽造債務試圖侵入對方的財產時,夫妻的共同財產,分離的時候,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財產,隱瞞遷移,并出售,破壞,或偽造離婚后,如果對方發現了上述行動,那是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丈夫和妻子的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財產。”由于法院未能完全確定共同財產,所以引發了離婚后的財產糾紛。法官,上述事例外,其他一般的情況下,另外的當事人擁有自己的名字中,故意隱瞞了股票和股票、銀行存款或現金親屬或朋友的名字被轉讓或轉讓的事實包括想起的動產和不動產的出售后的遷移,實際上控制了夫妻共同財產捐贈給他人,或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他人,或虛假或構筑的負債。
夫妻雙方離婚時可以就財產進行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法院原則上共同財產一人一半,個人財產不予分割的原則判決。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間商品房權屬的分割問題不外乎以下四種情況:
一、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的。
這一般屬于婚前財產,婚前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二、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產證的。
這和第一種情況本質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產證取得的時間不同,這種情況下一般也是婚前財產。
三、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償貸款的。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離婚時,房屋的歸屬及分割一般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該房屋屬于個人財產,同樣的,按揭貸款為個人債務。婚后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需要指出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還貸。如果購房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房屋就是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
2、對于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權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余未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對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3、對于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且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的,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于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后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并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四、雙方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的。
這種情況下是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注意: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房屋價值分割時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
李和王經人介紹認識三個月后,94年1月登記結婚,住在男方分配公房里,次年生一女,李(男方)國有單位職工,2年前辭職,從事個體運輸,跟他人借債30000元,用收入還20000元,不久李賭博,不誤正業,王生完孩子后也下崗,王管別人借2000元供家用養孩子,女方起訴離婚,要求解決住房和扶養費問題,同時2000元要由雙方清償,男方不同意離婚,如果非離,不負擔扶養費,同時提出未清償的10000元由女方負擔,并且要求女方搬出住房,以上爭議調解無效,女方堅持離婚。
1)男方堅持不離的條件下,法院能否判決離婚?
2)男方提出不負擔扶養費如何解決?
3)如何解決男女雙方當事人男女住房爭議?
分析:
1)可以,其夫李某因賭博不務正業,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有關規定其行為構成準予離婚之條件,經法院調節無效,應當判決離婚。
2)根據<<婚姻法>>第38之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七條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子女撫養費有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故撫養費的負擔由雙方先行協議,如果男方拒絕支付撫養費,可以訴之人民法院。
3)其住房為男方公配住房,<<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規定對一方無承租公房權的處理,可以實行暫住,但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如果男方有能力負擔,應給予一次性補助。
龍某在畫院工作,有一些繪畫、書法作品,其中一部分已經售出。張某提出要將龍某的全部繪畫、書法作品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折價分割。對此案的處理爭議較大,一種意見認為,龍某的繪畫、書法作品應當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它們全部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創作的。另一種意見認為,龍某的繪畫、書法作品是個人智力成果,作者有決定將其作品永久收藏、饋贈他人和依法出售等權利。此外,二人育有一子,今年20歲,現已大學畢業,欲出國繼續深造。龍某與張某達成協議兒子歸張某撫養。但張某要求龍某承擔兒子出國深造的費用。 分析:龍某的繪畫、書法作品屬于知識產權中,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具有專屬性,但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應該折價分割。龍某應負擔兒子出國深造的費用,對于子女撫養問題有協議的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