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想爭取孩子撫養權怎么辦
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離婚時,要解決的問題是如何撫養子女。在這個問題不能得到有效解決之前,離婚的目的就可能無法實現。這種情況經常發生在夫妻雙方都拒絕撫養孩子的前提下。有雙方都拒絕撫養子女的情況,在適當的情況下,夫妻雙方都要求撫養子女,那么在法律上,離婚想爭取孩子撫養權怎么辦?怎樣才能合法有效的爭取到子女撫養權?依舊先來看一下案例。
基本案情
2002年3月19日,原告李某某(女)與被告梁某某(男)登記結婚。2002年12月7日生育女兒李某甲,2003年9月29日生育兒子李某乙。2010年12月13日,原告以與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2011年1月12日,法院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婚生女兒李某甲由原告自行撫養,兒子李某乙由被告自行撫養。離婚后,婚生兒子李某乙一直隨原告生活,由原告照顧,而被告常年在外打工。2014年12月25日,原告以被告沒有履行撫養義務及孩子愿意隨原告生活為由起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將原、被告婚生兒子李某乙的撫養權變更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1000元。
訴訟中,法院查明,原、被告婚生兒子李某乙已年滿十一周歲,其明確表示愿意隨原告共同生活。原告從事玩具加工工作,月收入1500多元。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原、被告離婚后,婚生兒子一直與原告生活,現已年滿十一周歲,具有一定的識別能力,其要求與原告一起生活,同時原告有固定的收入,具有撫養孩子的能力,而被告長期外出務工,無法履行撫養孩子的義務。為此,從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考慮,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的規定,原告請求變更兒子李某乙的撫養權,法院予以支持。關于撫養費用,現李某乙就讀于鎮中心小學,根據孩子的實際需要、被告的負擔能力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1000元過高,本院只支持每月600元。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被告婚生兒子李某乙的撫養權變更由原告李某某撫養;
二、被告梁某某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600元,直至李某乙年滿十八周歲止。
律師觀點
在兒童監護問題上,筆者認為應堅持“一個中心、兩條年齡線”。一個中心是最重要的,這就是堅持在有利于兒童健康成長的前提下,保持其固有的生活條件和生活環境。而兩條年齡線,一條是2周歲年齡線,一條是10周歲年齡線(在2021年1月1日之后,這條年齡線要改為8周歲年齡線)。2周歲以內的子女一般由母親撫養,而10周歲以上的子女要在尊重子女意愿的前提下決定孩子由誰撫養。簡單掌握了上述的“一心兩線”后,再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的詳細規定,我們看一下如果夫妻雙方撫養孩子的優勢大致相當,就需要參考其他條件,比如子女是否自小由爺爺奶奶或者外公外婆照顧、夫妻一方是否患有不適宜撫養孩子的傳染性疾病、父母是否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等等,根據上述種種的情形,綜合分析,當事人自己基本上就可以確定子女應該大概率由誰撫養。如同本案中的情況,雖然李某乙在原、被告離婚時確定由被告撫養,但是被告常年在外,無法真正履行照顧孩子的義務,且李某乙一直跟隨原告生活,在其年滿10周歲之后明確表示愿意隨母親生活,故法院據此判令李某乙的撫養權變更為由原告撫養,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立法的精神。
離婚想爭取孩子撫養權怎么辦
其他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備注:案例來源(2015)藤民初字第78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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