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不足法院怎么判
證據不足法院怎么判
要看民事還是刑事。民事,證據不足的,駁回訴訟請求。刑事,證據不足的,退回公安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后,仍然證據不足,判決無罪。
如果是刑事責任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在檢察機關就不予刑事起訴了,就是即便移送至法院也是要依法按照疑罪從無判決的,如果是民事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法院會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的,無論是刑事還是民事,只要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就根本沒有形成案件,更沒有構成案件的主體要件!
‘’沒有證據的判決,可能嗎?反正我不相信?!?/p>
依我之見: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一一就是在法官主持之下審查起訴事實丶雙方出示訴辯證據丶質疑對方出示證據丶雙方辯論證據真偽,最后法官合議庭合議是否認證采信證據的‘’誰主張丶誰舉證‘’的打證據戰的搏弈的過程。
那么,沒有證據就判決可能嗎?
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切案件的審理必須‘’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而所謂‘’以事實為依據‘’的事實就是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的事實,且有關證據并經法庭審理質證確認無誤的證據所證實。
同時,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的規定:
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訴,必須有清楚明確的控訴的違法事實并附有相關證據;
2,在開庭前還須將原告起訴狀送達被告,給予被告方庭前針對起訴狀所述事實予以答辯并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據的權利;
3,庭審過程中法官必須要求原丶被告雙方針對起訴狀所述的事實出示相關的證據并針對對方證據認證據來源是否合法丶證據是否客觀真實丶證據間是否相互關聯并形成證據鎖連進行辯論;
4,庭審合議庭合議時也是針對雙方在庭審中所示證據的上述‘’三性‘’進行合議分析后再決定證據的取舍采信與否并依法當庭宣判,或者擇期宣判。
5,從民事裁判文書的行文格式和表述方式看本案例提問者所述‘’沒有證據就判決也不可信一一我國的裁判文書,比如判決書往往在表述會‘’經審理查明…,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等提法。不知提問者所持的判決書中是否有上述內容?
從上述民事訴訟法規定來看,民事訴訟的各個環節都是緊緊圍繞著‘’證據‘’來開展的,一個真實丶正常的民事訴訟和判決結果真如提問者所‘’判決沒有證據‘’,可能嗎?
反正,我是不相信的。
二,那么,如何看待提問者所述‘’沒有證據就判決了‘’呢?
可能在庭前訴狀答辯時,被告方對原告訴狀及所列證據清單未作反駁答辯而表達的意思是‘’不持異議‘’
也可能是作為被告方的當事人誤以為原告方沒有證據而拒絕出席法庭,并誤以為原告方無證據法院不敢下判;
也可能在庭審過程中原告陳述訴狀事后,被告對此無異議丶不反駁丶不發言,讓法庭確信被告己黙認起訴狀的事實;
由此可見,對于打官司的民事訴訟,原丶被告雙方都應在庭前丶庭審中積極收集證據,認真分析和充分使用發揮證據應有的證明案件事實的唯一作用。
三,如果出現了提問者所述‘’沒有證據就判決‘’的情形怎么辦呢!
依我之見一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的‘’二審終審‘’的原則,根據該案還未依法生效的規定,在上訴期限內,被告方及時有效行使法律賦予當事人雙方對一審判決的‘’上訴權‘’,就以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無證據判決‘’為由向其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我相信二審法院會依法審查該一審判決,如果的確如提問者所述‘’沒有證據判決‘’的話,二審法院一定會裁定撤銷一審判丶發回重審;
如果該案件已過上訴期,當事人也可以該案件‘’沒有證據判決‘’為由,向一審法院對應的檢察院,或上級檢察院提請按民事審判程序依法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必須再審,通過再審來糾正本案例所述‘’沒有證據判決‘’的嚴重錯誤。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依我之見一一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只要犯罪事實客觀存在,各辦案機關依法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并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項權利,并非系違法制造的冤假錯案,雖然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不招供(零口供),但是,其他證據確鑿丶充分丶排除合理懷疑,依法仍然能給其定罪處罰。
一,”犯罪嫌疑人”,是刑事訴訟中在公安偵查階段和檢察院審查階段的稱謂,即案件仍未結案丶證據仍然在收集丶甄別丶存疑的階段。由于證據不確實丶充分丶合理懷疑仍未排除,因此,依法仍然不能給行為定罪,所以,才將渉案當事人稱為”犯罪嫌疑人”,而不稱為”被告人丶罪犯”。這,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律保障人權的基本要義。
二,而在辦案實務中,如果真如提問者所述“犯罪嫌疑人不招,又沒有充足證據”,又該怎么辦呢?
依我之見:A,如果在公安偵查階段窮盡了各種偵查手段,仍然收集不到確實丶充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證據,公安機關依法會以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丶涉嫌的犯罪不能成立為而撤銷刑事立案。B,如果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以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己經構成犯罪并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而該案經檢察院依法審查,雖然”犯罪嫌疑人不招供(零口供),也無充足的其他證據”,但是一一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環節,依法有權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在檢察官的指導和指揮下完全可能收集到”其他證據”,同時,檢察官依法還有“自行補充偵查權”。經過上述的退回補充偵查和自行補充偵查,即使本案是犯罪嫌疑人”零口供”,只要證實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其它證據確實充分”,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的有關規定: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不供述,其他證據確實丶充分丶排除了合理懷疑的,仍應當給被告人定罪處罰。
綜上,既然提供者所述到”判”,即判刑,那么,本案己由檢察院依法確定犯罪嫌疑人己經轉變為”被告人”并向法院依法提起了公訴,一般情形下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己經解決了被告人”零口供”并收集到了確實充分的”其他證據”的問題,只要經過庭審過程的法庭調查丶訊問丶示證丶質證丶法庭采信一一給零口供的刑事被告人定罪處罰是大概率的結果。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敢做,就要敢為。只要犯罪事實是客觀存在的,而非公檢法辦案機關違法制造的冤假錯案,”法網恢恢丶疏而不漏”,真正違法犯了罪的人是難逃法網的。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證據不足法院怎么判“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