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員離婚怎么解決
服刑人員離婚怎么解決?首先要明確服役期間是完全可以離婚的,且沒有時間限制。其次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雙方協商一致后到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協議離婚,另一種是到法院起訴離婚。對于第一種情形,在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和婚姻登第機關,司法機關協商求的他們的理解給予方便。到法院起訴離婚的,對于選擇受理法院根據最新的民事訴訟法第八條之規定,被監禁不滿一年的,由被告戶籍地法院管轄,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法院管轄。
監獄服刑人員的離婚方式規定如下: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兩種離婚方式,一種是去民政局協議離婚,另一種是去法院訴訟離婚。協議離婚。根據《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民函[2004]76號)的規定,服刑人員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證件。服刑人員無法出具身份證件的,可由監獄管理部門出具有關證明材料。辦理服刑人員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或服刑監獄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訴訟離婚。如果是服刑人員提出離婚訴訟的,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轄原則,服刑人員應當向其配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是服刑人員配偶提出離婚訴訟的,按《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服刑人員配偶應當向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到監獄開庭。人民法院出具的離婚民事判決書或者民事調解書,其法律效力等同于民政部門頒發的離婚證。擴展資料:在與服刑人員離婚的時候,其實多半都是通過訴訟方式,畢竟此時對方在監獄中服刑,要協議離婚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手續,還是不太現實的。監獄服刑人員離婚訴訟法院的選擇:
1、如果是服刑人員提出離婚訴訟的,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轄原則,服刑人員應當向其配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2、服刑人員配偶提出離婚。《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3、如果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