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二審不服怎么辦
今天由我來為大家講解民事糾紛二審不服怎么辦?
可以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該案件又回到了一審程序,其余時間該干嘛干嘛,3, ,這種情況是二審終結,由二審法院組織合議庭審理,如果是這樣, “二審判決撤銷原判”后一般會出現以下幾種情況:1,該案件二審程序還沒有終結,然后到當地郵局用掛號信郵寄,2, 不服二審判決結果,只能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二審判決撤銷原判”的判決書中直接改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這樣,等二審開庭審理。改換收件人名稱,注意郵寄日期與法定答復期限即可,多寫幾份內容同樣的材料。
如果對二審判決不服,可以提交證據證明原審確有錯誤,向法院申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規定二審立案后三個月內判決。不過,二審什么時候立案是個未知數。并不是說一審法院把案子移交到二審法院就立案了。案子到了二審法院先堆放在那里排隊,什么時候排上才立案。排隊立案等幾個月是家常便飯。所以你不必擔心什么暗箱操作,不是那樣的。
民事糾紛二審不服怎么辦?對中院的終審判決不服,可以向所在地的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再審申請的,申請再審人應是原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審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繼受人及其近親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看完以上的回答,想必大家一定對民事糾紛二審不服怎么辦這個問題有了自己的想法,同時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隨時可以與北京離婚律師事務所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