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不賠償怎么辦
首先,就這個問題而言,這個問題是十分籠統的,民事糾紛包含許多領域的糾紛,包括合同、侵權等糾紛,然而,每種糾紛都具有其特點,需要對癥下藥才能取得理想的結果。
其次,根據民事糾紛的一般處理方式,可以訴訟為至后方式與對方進行協商,梳理總結好對自己有利的地方,有技巧的與對方進行溝通,并提出解決糾紛的具體方案讓對方實施,做好相應的證據固定工作,根據對方的態度及處理方式確定下一步應該做什么。當然,具體建議咨詢律師,與專業律師溝通具體情況,有針對性的解決問題,自力救濟如無法達到目的,可制定正確的訴訟策略向法院提起訴訟。
希望以上解答對您有所幫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擴展資料
案例:
在益陽公司訴遼寧省丹東市輪胎廠借款糾紛一案中,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益陽公司的財產保全申請,裁定凍結輪胎廠銀行存款1050萬元或查封其相應價值的財產,后查封丹東輪胎廠的6宗土地。
之后,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丹東輪胎廠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償還益陽公司欠款本金422萬元及利息6209022.76元。
案件執行過程中,丹東市國土資源局依據丹東市政府辦公會議議定在《丹東日報》刊登將丹東輪胎廠總廠土地掛牌出讓公告,后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對輪胎廠其中3宗土地的查封。
隨后,上述6宗土地被整體出讓,出讓款4680萬元由輪胎廠用于償還職工內債、職工集資、醫藥費、普通債務等,但沒有給付益陽公司。2009年起,益陽公司多次向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請求賠償本金10429022.76元及相應利息。
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但一直未作決定,后益陽公司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2015年10月28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予以立案。在審理過程中,2016年3月1日,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針對益陽公司申請民事執行案,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認為,益陽公司認為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錯誤執行給其造成損害,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后提出賠償請求,決定駁回其賠償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經組織雙方進行協商,當庭達成賠償協議,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給予丹東益陽公司國家賠償300萬元,隨后丹東益陽公司向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回民事案件的執行,由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民事案件執行終結。
是賠償權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對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第七條 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再沒有能力賠償,法院應中止執行,等行為人有執行款項時,再恢復執行。如果是賠償義務人,在經濟上確實沒有能力賠償,只好向賠償權利人約定賠償期限,盡量做到誠懇道歉,讓對方理解與諒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