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訴離婚會不會判離
離婚,是一件很悲哀的事情。當夫妻雙方拿到那幾頁協議或判決書后,一個好端端的家,就這么散了,一個曾經相愛的彼此,也將成為路人。
走進法院,想通過法律來了卻婚姻的有三種人。
第一種人。堅決撕破這張婚姻之網,已沒了任何調和的余地。
第二種人。一時沖動,在尚未深思熟慮之時就心血來潮。也許在離婚之后,還會后悔。
第三種人。搖擺不定,離也罷,不離也罷。離也后悔,不離也后悔。
所有走進法院欲通過法律了卻婚姻的人究竟是以上三種人當中的哪種人,法官并不清楚。俗話說,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這個道理,法官也懂。所以,法官不會輕易判決離婚,法官要給離婚當事人至少半年的“冷靜期”,讓他們慎重地對待婚姻生活,慎重地對待自己的家庭。
如果過了半年的”冷靜期“,有人還堅決要離婚的話,應該屬于以上三種人中的第一種人,
法官會依法做出判決。而第二種或第三種人也許經過冷靜期后徹底地冷靜了下來,認識到了婚姻之不易,認識到了家庭的重要性。從而,打消了離婚的念頭,不再輕言離婚了。這是法官最愿意看到的結果。畢竟,法官也是性情中的人?。?/p>
所以,第一次起訴離婚,一般是離不掉的。因為,法官也不希望任何人的家庭瞬間破碎!
一般來說,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判決不予解除婚姻關系的概率要大于原告勝訴。這是因為從法律尊嚴、司法成本和情理等多方面都相對平衡的結果。婚姻關系是法律關系,婚姻關系的成立或解除都不能視同兒戲,隨意結婚隨意離婚都違背了法律本義,因此有關當事人也應當付出必要的代價,其中包含進一步磨合、自己做出讓步、或者繼續接受婚姻關系的約束等;另外從節約司法成本角度考慮,法庭會更多支持被告方的申辯。因為被告方如果同意離婚,那么就不太有訴訟的必要,除非雙方在離婚條件或財產分割等方面存在差異,而這種情況下主動急迫要求離婚的一方應該做出一定程度的退讓才合理,如果法庭貿然支持原告方,則勢必被告方會不服判決而上訴,這對司法成本完全是不必要的浪費。最后從情理上來說,只要婚姻雙方并無涉嫌犯罪行為的過錯,作為家庭糾紛和人際交往方面的矛盾也并非完全不可調和,特別是在矛盾激化階段,當事人很可能是在不夠冷靜和理智的情況下草率作出離婚決定,雖然這種情況不屬于法律調整的范圍,但法官首先是個人,那么作為一個旁人對鬧離婚的夫妻做一些調解和勸阻就是完全順理成章的了。
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破裂無和好可能,主要是看感情破裂證據是否充分,如果充分的話,第一次也是可以判決離婚的,比如對方存在嚴重家暴、酗酒、賭博、吸毒、服刑、婚外情等情形。
男女離婚,夫妻之間感情最好不要求離婚了。一個家庭好好分手,是不值得的。離婚容易,再婚更難。
當提出離婚起訴書了,法院立案廳收到你的離婚手續齊全情況下,(你交納費一定費用,收到回執單據。在這時等待安排時段通知你,15天內收到。
收到法院通知時按時參加到會場。如果法院根椐你們的夫妻之間感情出發。也許你們的申請的內容缺乏溝通,理由不充分為由,暫時不判決離婚書的請求。在這樣基礎上用六個月的時段,保持下去是為了改善你們的意見如何?在六個月中你們夫妻之間感情珍惜家庭如何?能夠換和相待。相互相成尊重。也可以選擇不離了。如果換和不了再提出起訴書。向法院提出二次起訴狀。
我認為:男女婚姻破裂,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第一次是離不了的,你向法院起訴,法院收到判決書后判決你不準離婚。為什么?男女組建家庭不容易,法院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不輕易判令你離婚的。從接到法院判決書時滿六個月后,你們不能復合,再第二次向人民法院遞上起訴狀,法院可判決你們離婚。
第一次起訴,法院一般會先進行調解。
畢竟離婚非同小可,尤其是有了孩子的婚姻,對孩子的將來都會產生非常大的影響,一定要慎重。
很多感情也是需要調解和磨合的。事實上很多夫妻能最終走到最后,靠的是寬容,忍耐,付出和胸懷。
除非是特別嚴重的情況,比如家暴,精神虐待,重婚,一般還是先看看能不能挽救婚姻,拯救感情。
俗話說:七年之癢。過了七年后,也許你會發現,其實你最愛的最適合的人一直都是你眼前的這個人!
其次,離婚后也有面臨更多問題。孩子的歸宿,再婚,也是更多的未知數。也不一定就會更加幸福。
如果你只是協議離婚,那么需要預約,不是說你今天想要離婚,政府部門就會讓你離婚的,它會讓你回家想清楚再來。
然后協議離婚需要雙方同意才可以,如果不同意就離不了。
而起訴離婚的程序
起訴離婚的程序包括三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三)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我國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