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案件流程
法院受理案件流程
準備好證據到時去開庭,3個月內做出是否再審的裁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從向法院遞交起訴狀那天起,法院必須在7日內決定立案或不立案。一般只要當事人起訴狀上寫明原被告、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屬于該法院管轄,法院就會立案。
立案之日起5日內,法院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必須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不答辯的不影響審理。 開庭前,會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 這期間,如果對方申請延期審理,或法院認為有必要追加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等,都會影響最終開庭的時間。
當庭宣判的,10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一審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簡易程序的話3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法院在7日審查完畢決定是否立案受理
民事訴訟的一般程序大概都是經過起訴和受理、審查前的準備、開庭審理、判決或者裁定幾個基本的程序。
1、起訴和受理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審理前的準備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3、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訴訟費原告先繳納最后誰承擔責任誰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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