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適用善意取得嗎
贓物適用善意取得嗎
那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至于加害方還是要以另外的形式(如折價賠錢)來賠償受害方的。
贓物的善意取得目前是尚無定論的問題,多數人認為為保護交易的公平性、效率性,贓物應有條件地適用善意取得,買受人在充分盡到自己的識別義務后,以合理的價格善意取得贓物的,可以認定為善意取得,獲得該物品的所有權。法國、日本、我國的臺灣地區等民法中皆對贓物的善意取得進行了有條件的規定。我國民法尚無明文規定善意取得的無權處分人一定為合法占有。
對適用善意取得的財產,多數大陸法系國家法律將遺失物與盜贓物列為例外。對于遺失物和盜贓物,僅在由拍賣、公共市場或者經營同類物品的商人處購得情況下才對善意受讓人進行保護。我國未對盜贓物是否適用善意取得作明確規定。但對于遺失物,我國《物權法》107條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說明對遺失物的善意取得,只有在例外情況下適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ㄒ唬┦茏屓耸茏屧摬粍赢a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ǘ┮院侠淼膬r格轉讓; ?。ㄈ┺D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茏屓艘勒涨翱钜幎ㄈ〉貌粍赢a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斒氯松埔馊〉闷渌餀嗟?,參照前兩款規定。物權法已經明確將贓物排除在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范圍之外。我國的司法實踐一項都認為,對于贓物是不能適用善意取得的。
根據最新規定精神,在司法實踐中,所有刑事案件中的贓物均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關于被盜竊、被搶劫等贓物是否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國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經歷了一個逐漸放寬的過程
1.最早規定贓物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見于1996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但該條只是規定被詐騙之物可以適用善意取得
第11條規定,行為人將詐騙財物已用于歸還個人欠款、貨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屬惡意取得,應當一律予以追繳;如確屬善意取得,則不再追繳。
2.1998年,兩高一部等部門發布的《關于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則規定被盜竊、搶劫、侵占、侵奪、詐騙的機動車,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3.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重審了1996年的規定,即被詐騙之物可以適用善意取得;
4.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則將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贓物擴大到了所有的贓物;
何為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國民法上極為重要的一個概念。隨著商品交易的日趨頻繁,犯罪分子獲得贓物后往往會及時銷贓,而購買此贓物的第三人可能并不知道該商品系贓物,等待公安人員找到涉案贓物時,該贓物甚至已經經過多次流轉了。為了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商品交易的安全,民法特別設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此外,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善意取得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綜上,第三人善意取得刑事案件中的贓物,只要其支付了合理的對價,且相關的財物已經交付或者登記,就可以適用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該動產或者不動產的所有權。
先說一個支持盜臟善意取得的觀點
盜贓物是否適用善意取得-中國法院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知情的買主買得的贓物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法研字第84號 1958年7月14日)
一、不知情的買主買得的贓物,如果是從市場、商店等合法買得的,應認為已取得所有權。但如果失主愿支付價金要回原物時,應當準許。
其實,《物權法》沒有規定盜臟不適應善意取得,目前法律對這個問題也沒有明確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 【善意取得】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ǘ┮院侠淼膬r格轉讓;
?。ㄈ┺D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根據全國人大法工委對《物權法》第107條的釋義:
對善意取得的另一意見,是認為應當規定盜贓物的善意取得。物權法不規定盜贓物的善意取得,立法考慮是,對被盜、被搶的財物,所有權人主要通過司法機關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追繳后退回。
在追贓過程中,如何保護善意受讓人的權益,維護交易安全和社會經濟秩序,可以通過進一步完善有關法律規定解決,物權法對此可以不作規定。
最后,貼一篇論盜臟適用善意取得正當性的文獻
沒有法條.你可以看一下最高院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知情的買主買得的贓物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按個人所有財產被盜竊,失主和不知情的買主,都有向盜竊犯要求賠償所受損失的權利。在盜竊犯下落不明或無力賠償損失的時候,雙方中就必有一方要受損失。失主和不知情的買主一般的都無過錯,把贓物從不知情的買主手中追還失主,也無非是保護失主的所有權。在法律尚無規定以前,我們的意見是:除不知情的買主買得的贓物如果是公共財產應另行研究外。失主和不知情的買主間的問題可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不知情的買主買得的贓物,如果是從市場、商店等合法買得的,應認為已取得所有權。但如果失主愿支付價金要回原物時,應當準許。 二、不知情的買主買得的贓物,如果不是從市場、商店等合法買得的,不能取得所有權。其所受損失,可以斟酌具體情況由失主和不知情的買主分擔。 三、如上所述,個人所有財產被盜竊,失主和不知情的買主都無過錯,而且雙方中必有一方要受損失,因之在處理這類糾紛時,應盡量采用調解方法解決。酌由失主和不知情的買主雙方分擔損失。
首先上法條:《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第一百零七條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第一百零八條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后,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在2012年三大本中在一個很不起眼的地方提到過盜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法條中善意取得制度只有對遺失物的特殊規定,而善意取得制度也沒有關于牽手盜贓物遺失物瑕疵的消極要件,盜贓物遺失物的占有人是無權處分人,所以我個人觀點應當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另外,善意取得制度是保障交易安全的制度,如果盜贓物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造成買受人還要識別是否是盜贓物遺失物,則依然無法保障交易安全,對其他無權處分而善意取得的情形的保護失去了意義。由于民法通則、物權法和相關司法解釋都沒有關于盜贓物善意取得的制度,司法考試的授課老師也有在授課時說盜贓物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說明對于這一問題確實存在爭議。但這個爭議僅限于民法范圍內,在商法經濟法中答案是明確的:盜贓物遺失物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和票據法都有相關規定。甚至可以善意到“錢上帶著血都能善意取得。”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贓物適用善意取得嗎“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