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履行期屆滿是什么意思
債務履行期屆滿是什么意思
債務履行的期限,也稱債務的清償期或給付期,
即債務人應履行債務的期限或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期限。
你的朋友甲向乙借了5000塊錢,約定2010年1月1日還錢,假如你是保證人,和乙簽訂了保證合同,約定主債務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乙沒有提出要你承擔保證責任的,之后你就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了。 這里的主債務就是你的朋友甲欠乙5000塊錢這個債務(相對于你的保證合同而言,保證合同是從合同,那個借款合同就是主合同),也即2010年1月1日是主債務屆滿之日,六個月內就是應該在7月1號前找你承擔保證責任。 不知道看懂沒
1、通俗的說法就是:欠條既然沒有寫明還款日期,出借人有權隨時要求償還,但要給借款人必要準備時間,保證期間從出借人要求償還時開始計算6個月。在這個期限內可以起訴欠款人,過期則不受保護。
2、這個概念出自《擔保法解釋》第32條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3、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4、比如甲借乙5000元錢,約定2012年12月21日之前還清。則2012年12月21日就是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主債務)
5、如還有保證人,則保證人有義務在從該日期起6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從債務)
6、而在該日期還沒到之前不承擔保證責任,過了6各月的保證期間后也不承擔保證責任。
拓展資料:
1、2013年1月,戴某和應某一起找到馬某,希望馬某借款20萬元救急。馬某自己經營一家小廠,手頭上有現金存著,便爽快地答應了,并將20萬元現金直接交給戴某。
2、借條上寫明,戴某向馬某借款20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截止到2014年2月還款。應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了字。然而借款到期后,戴某由于經營企業失敗已不知去向,企業也被法院查封。馬某想起當時應某是作為擔保人簽字的,于是轉而向應某追討借款。今年9月,馬某向余姚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應某承擔擔保責任,歸還借款20萬元,賠償損失1.5萬元。
3、近日,法院判決駁回了馬某的訴訟請求。根據《擔保法》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4、本案中,馬某和應某之間的擔保合同未約定保證期間,那么馬某有權自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應某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截止到2014年8月。但馬某是9月才起訴的,且未能提供在保證期間內要求應某承擔保證責任的證據,因此應某的保證責任已經免除。
5、因此,法院駁回了馬某的訴訟請求。
就是雙方約定還錢時間最后一天開始起算。
1、主債務履行期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根據合同法六十一條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六十二條(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綜上,沒有約定履行期或約定不明的,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但必須給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
保證期間是根據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定,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
保證期間有法定和約定兩種。未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約定為主債務本息還清為止的,視為約定不明—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
一般保證中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保證責任免除
連帶責任保證中,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對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責任免除
你好,未寫保證期限的,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6個月。由于該借條未寫還款期限,因此,債權人有權隨時要求債務人償還借款。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之日起6個月,保證人需承擔連帶責任,超出則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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