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怎么走工傷流程
個人怎么走工傷流程
工傷事故發生后,單位應在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單位不為職工申請認定,職工或者近親屬可在1年內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也就是說工傷認定最長應該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進行工傷認定。工傷認定申請的主體一是職工所在單位,二是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
需提交的材料有: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的醫療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4)工傷職工的身份證。
主要程序如下: 1,得先認定工傷。 2,進行勞動傷殘能力鑒定。 3,按鑒定級別進行賠償。所以沒有鑒定出來級別,賠償數額不好確定。
注意:時效為一年。自受傷之日起算。
一、事故傷害發生后,單位主管及同事應協助受傷害員工于第一時間內,送往社會保險定點醫院救治,傷情危急的可先送就近醫院搶救。二、單位主管需提出報告,詳述事故發生經過。三、用人單位向社保部門書面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依規定申請醫療補助。工傷認定申請的相關資料如下﹕1. 工傷認定申請表;2. 工傷員工的身份證復印件;3. 工傷員工的初次診療記錄原件、復印件;4. 工傷員工的勞動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受傷當月的考勤記錄;5. 見證人的證人證言(2人)和證人工作證復印件,證言需證人簽名并按指模。四、申領工傷待遇1.工傷認定書復印件1份;2.工傷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正反面),一寸免冠彩照1張;3.定點醫院醫療費用單據及對應的費用明細清單、門診處方;4.定點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和出院證明、門診病歷、報告;5.用人單位銀行帳號資料;6.工傷職工本人銀行帳號資料;7.領取相關待遇須提交的其他資料。
1.首先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個很關鍵,也是所有問題的前提,不申請工傷認定,一切都是白搭,如果單位不申請的話,職工個人就必須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
2.如受傷被認定為因工受傷,拿到有勞動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后,醫藥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治療、康復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你們當地標準發放;
3.等傷情穩定后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鑒定工傷等級,然后按照傷殘等級向用人單位索要傷殘賠償;
4.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的義務,你們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問或直接撥打12333咨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并不是我們因為工作受傷就一定能夠認定為工傷。
工傷認定,首先應當在符合勞動關系的主體之間建立。受自己管理的自雇群體,純粹的勞務工,是無法認定工傷的。
如題目所說在自然人的工地上,比如農村我們建房子發生相應的受傷事故,是肯定無法認定工傷的。這種情況只能根據相關責任劃分和風俗民情,給予適當的補償。
不過,在一些企業的建筑工地,在建筑項目立項的時候,房地產企業就一次性為這一項目繳納了一筆工傷保險費用。在這個項目的建設期間發生工傷,就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了。
認定工傷的基本程序:
工傷事故發生以后一個月內,用人單位應當向工傷認定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超出一個月的,職工本人及其近親屬或者工會部門才可以單獨向工傷認定行政部門申訴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指出,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一個月內提出申請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自工傷發生之日至提出申請截止的產生的相關費用。
認定工傷后的待遇
如果經確認屬于工傷,那么相應的工傷治療的費用就可以進行報銷了。工傷治療的沒有設置起付線,在報銷范圍內部分報銷比例是100%,也沒有最高報銷限額限制。
經工傷認定,按照勞動能力鑒定部門或者治療部門的意見,會給職工不超過12個月的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內,勞動者不需要工作,用人單位也要保障其工資待遇不變。工資待遇,一般按照工傷發生前12個月的月均收入來計算。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每次不超過12個月。
工傷治療完畢以后,職工有一次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機會。經當地勞動能力鑒定中心鑒定,根據受傷情況確定傷殘等級情況。
如果屬于1~4級傷殘,直接退出工作崗位,由工傷保險基金發放相應的傷殘津貼待遇,從75%的本人工資到90%的本人工資。本人工資指的一般就是本人的繳費基數。
如果是生活不能自理,還應當按照社會平均工資的30%~50%給予相應的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標準、傷殘津貼標準,每年都進行調整。
只要認定上傷殘,工傷保險基金就應當按照傷殘等級給付7~27個月的本人工資的工傷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如果以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還應當按照各省市自行制定的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確定的標準,發放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有用人單位承擔。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繳納工傷保險,所有的待遇都應當有用人單位給承擔。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可以首先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享受工傷保險基金墊付的有關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給予的待遇。然后通過法院訴訟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工傷保險基金墊付的有關待遇也會通過社保部門訴訟用人單位的方式獲得補償。
所以,一旦發生工傷,相應的待遇保障是非常全面的。就題目所說的情況,十有八九是不可以認定工傷的。
謝邀!
發生工傷事故,單位依法應該及時申報工傷!
用人單位須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須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須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在期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受傷害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之前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給出以下流程內容以及解釋:
具體辦理流程是:
一、申請環節。工傷保險部門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出具《收件回執》,如材料不齊的出具《補齊材料告知書》;
二、受理環節。基本資料收齊核實且符合受理條件后,工傷保險經辦部門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三、承辦環節。如申請人為受傷害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工傷保險部門應向用人單位發出《關于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的通知》,核實有關情況。收到用人單位書面回復后,如雙方有爭議,工傷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四、辦結環節。工傷保險部門就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的書面決定,并于20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以及該職工所在單位。
符合哪些條件可以獲得工傷賠償?
據了解,必須同時符合4個條件:職工經認定屬于工傷(或視同工傷)、職工已參加工傷保險、醫療終結期滿、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已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若工傷事故輕微且無需傷殘評級,可不提供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工傷認定書》;
二、《工傷(職業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三、工傷醫療病歷、出院小結、醫療費用收據和費用明細清單;
四、鑒定后有傷殘等級的,需提供職工深圳開戶的銀行存折或銀行卡復印件;
五、屬交通事故傷害的,需提供法院判決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公安機關的證明;
六、屬暴力傷害的,需提供法院判決書或當時雙方調解協議書。
辦理程序是:
一、申請人向工傷保險部門提供以上材料;
二、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規定的,工傷保險部門正式受理;
三、工傷保險部門自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內核算出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補償額,作出《工傷保險待遇行政審批(核準)決定書》。
不服工傷認定結論該如何處理?按照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如果在工作過程中遇到事故傷害,應當馬上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同時,及時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如果自己長期在煤礦、采石場或有毒有害等場所工作,發現自己身體不適,一定要到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所屬的職業病防治所進行診斷,確認為職業病后,再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職工如果對勞動保障部門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如不認定為工傷),還可以在收到工傷認定書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在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被認定為工傷后,應拿著工傷認定書到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鑒定。拿到工傷認定書和傷殘等級鑒定書之后,就可以到用人單位或勞動保障部門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如果所在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就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認定的申請流程是: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的一個月內申報,如果公司不申請,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需提交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局的網站一般有下載)、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
2、如果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一般設立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
4、如果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及其他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你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系后,再申請工傷認定。
5、《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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