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的鑒定程序
醫療糾紛的鑒定程序
什么樣才算醫療事故?
一、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才能認定。
二、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以下四級算醫療事故: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如何提起醫療事故鑒定程序: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共同書面委托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的,應當由涉及的所有醫療機構與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
目前的兩種鑒定類型:醫學會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司法鑒定機構的法醫臨床鑒定,兩者有很大的不同,首先醫學會的鑒定最后只有醫學會的蓋章沒有具體專家的簽字,如果對結果不滿意想質證都無法實現,其次醫學會的鑒定在某些省份如果患者訴訟了,法院也是不認的還要走司法鑒定。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上有鑒定人的簽字,如果對結果有疑問或不滿意就可以申請鑒定人出庭質證,去溝通關于鑒定的事宜進行專業辯論和溝通,這點對患者來講至關重要,最起碼有一次申辯的機會,也不排除準備之前的鑒定結論會被推翻或調整。關于司法鑒定機構選擇上,給你兩個建議:1優先選擇一線城市的鑒定機構,2 盡量避開案件發生地的鑒定機構,要跨地域選擇,選完后最重要的是在司法鑒定聽證會中做好舉證責任,有專家出庭或者有專業的描述來陳述醫院的診療過錯及違反的診療規范及法律法規,記住你的事情沒有人會比你更有責任去上心,祝好!
建議如初步認為醫院存在過錯,先起訴后鑒定。鑒定的程序是:
1、起訴時,提交《司法鑒定申請書》,內容一般包括–1.1 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1.2 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寫明具體的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1.3 若存在因果關系,醫療行為參與度(因果關系比例)是多少;另外,必要時,還要一并做傷殘等級評定、護理依賴鑒定等。
2、在法院主持下,雙方協商確定鑒定機構,若協商不成,抽簽決定鑒定機構。
3、核對司法鑒定的材料(主要是病歷)4、寫出司法鑒定陳述意見(患方主要寫明醫院存在的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觀點及證據)5、參加司法鑒定的聽證程序(類似法院開庭程序)。6、等待司法鑒定結果。若仍需咨詢,可電話聯系
一、醫療糾紛的處理方法
1、和解(協商解決)
發生醫療糾紛后,患方和院方可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的效力應予以認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2、調解(衛生行政部門等第三方介入)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對調解進行了規定: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3、訴訟
在訴訟之前,當事人可以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或者醫療過錯鑒定,醫療事故鑒定由醫學會鑒定,醫療過錯鑒定由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進行鑒定并不是醫療糾紛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序。
在舉證責任方面,患者對患方和院方存在醫患關系,以及產生了損害后果負有舉證責任,院方對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醫療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負有舉證責任。
二、醫療糾紛處理原則
1、堅持不以醫療事故鑒定為前置的原則
最高法院規定,審理醫療糾紛案件不再以醫療事故鑒定為前提,并不僅只是個程序上對當事人的安慰,給一個平息不滿情緒的緩沖,而是對過去這一作法的否定。因為以醫療事故鑒定為前置,無疑等于醫療事故的鑒定就等于法院的判決,因為沒有或者沒有經過醫療事故鑒定,不但不能勝訴,你連起訴的資格都沒有。而過去的醫療事故鑒定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由于鑒定委員會常由當地的醫療專家組成,由其進行鑒定,無異于讓他們自己給自己鑒定,其公平性大打折扣,患者也很難相信。
2、堅持醫患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
醫生是醫院的主宰,是患者的上帝。可以說是掌握著患者的命運,有的醫生往不認為自己是給患者治病,為患者服務的,而是患者有求于自己。
3、堅持過錯原則
這里的過錯原則,不僅是在對患者治療中的過錯,包括在履行醫療合同整個過程中的過錯。即在履行醫療合同中違反了合同法的一般原則,即屬于有過錯。實質上就是合同約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合同的某一方違反了合同原則,就要承擔違反合同的責任。
三、醫療事故處理流程
1、發生醫療事故爭議,醫患任何一方都有權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填寫申請表格,或醫患雙方共同向醫學會申請鑒定。
2、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調解及協助醫患雙方向醫學會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申請。當醫療事故爭議調解不成功,患者家屬可以在知道醫療爭議之日起一年內向市醫學會提出醫學鑒定,或者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書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4、患者死亡,醫患雙方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尸檢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尸檢應由提出異議一方交納尸體檢驗費。醫療單位或者病員家屬拒絕進行尸檢,或者拖延尸檢時間超過四十八小時,影響對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
5、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對受理的醫療事故鑒定申請,5個工作日內移交給市醫學會。
6、按有關規定,提出要求鑒定的一方,應先向市醫學會交納醫療事故爭議鑒定費。若鑒定結果為醫療事故,則該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若鑒定結果不是醫療事故,則該鑒定費由提出鑒定方支付。
7、市醫學會組織專家進行醫療事故爭議鑒定。
8、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將鑒定結論送達申請人及另一方當事人。
9、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若鑒定結果不是醫療事故,醫療機構是不用賠償任何費用的;若鑒定結果為醫療事故,則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進行賠償。
發生醫療糾紛,首先可以醫患雙方進行協商調解,調解不成的,醫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請求。衛生行政部門受理后會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有關醫療物品,組織工作人員展開調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調查研究后,衛生部門會給出處理意見,一般會再次協商調解。協商不成的,會建議則建議患者或家屬訴諸三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如對三級鑒定結論不服,可申請復儀或二級鑒定。如仍不服,則申請復議和一級鑒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醫療單位根據鑒定結論和有關法規及制度作出相應處理。如對處理結果仍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然,雙方自行協商、請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都不是必經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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