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財產分割法律規定
遺產財產分割法律規定
遺產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財產和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其他財產權益。那么在被繼承人死亡后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遺產應該怎么繼承,被繼承人的那些親屬有權繼承呢,下面我從法律角度來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章第十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所以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后他的遺產應該首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就是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來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來繼承,也就是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注意的是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
那么繼承人的繼承份額應該怎樣來分配呢,《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也做了明確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少分或者不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最后需要說的是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您好!
新的繼承法,其實是《民法典》中一個篇章。今后(在2021年1月1日起),《繼承法》這個法規就取消了。在這里,我們都用《民法典》這個名詞來說一下關于遺產的事兒。
這次,關于“遺產”范圍的界定是一個比較大的變動。變動主要體現在:
原有《繼承法》中關于遺產的規定
第三條 遺產范圍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即將實施的《民法典》關于遺產的規定
第九百零一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但法律規定或者依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除外。
您會發現,其實后者說的更“粗”了。所以,就引起一些討論:諸如,有些人“歡呼”:游戲賬號也可以繼承了、虛擬資產也可以繼承了,等等。
這里僅談談個人的看法
隨著時代的發展,可能的財產類型越來越多,諸如上面提到的,有個游戲賬號挺值錢,是不是也可以納入遺產范圍?
既然法律都說了:個人合法財產,不限定范圍。那么,這部分財產肯定算啊!
現實中會面臨什么操作問題?到底是利于財產繼承、還是平添更多無謂的麻煩?——
- 往優點來說:這種界定方式,貌似很泛,但是涵蓋面更廣,力保老百姓個人的財產不流失。
- 往缺點來說:財產界定或許產生的爭議會更大。“泛”的另外一個解釋,就是沒有邊界。沒有邊界,就給判定帶來更大的麻煩。
所以,只能說:初心很好,但是效果,需要時間來驗證。
宅基地是可以做為遺傳的,為什么這么說呢。因為傳承人他也有生存權,就算他沒有宅基地遺傳權,所在集體也要給他相應的生存資源。宅基地遺產也要有相應的遺傳。假如他家有幾個房屋宅基地,《房屋基地一般開步不能大于房屋基地三倍》。他有優先選擇權。其于的可以以集體統一標準轉讓給有資格需要的人。
以前的舊法工人妻兩人分居三年以上作為自動離婚處理,現在的新婚姻法應該雙方同簽離婚協議,經法院牢批改章方為有效,夫妻雙方財產屬于兩個人所有 ,你買的房不管有沒有簽名,只要法律上這承讓她屬于你妻子,她都會有財產共享權。你說她在銀行取走13萬,這也屬夫妻共同財產,只要你有證據,證實這筆屬于她取走了,你可通過向法院申訴的
老人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子,從你們的描述當中得知,老人應該是沒有留下遺囑,沒有留下遺囑的遺產,那就得按法定繼承分配這套房產(或拆遷款)。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這套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兩個女兒及兒媳改嫁帶走的孫子。兒媳已改嫁沒有盡贍養義務沒有繼承權。
題主我推想應該是兩個女兒吧,也許你們會問,孫子為什么能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孫子是代死去父親的地位來進行排序的,這在法律上叫代位繼承。你們三人作為第一順序繼人一般情況下應當均等分配。同時,法律也從尊重個人意愿、貢獻大小及扶弱幫困的角度考慮,遺產分配要兼顧好以下幾個原則:
原則一:如果你們三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也允許某一個人主動放棄繼承權。前提是協商一致及自愿。
原則二:如你們三個人當中,有某位家庭生活有困難的,應該予以照顧。
原則三:對老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老人共同生活的,可以相應多分;有贍養能力和條件而不盡贍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少分。
題中的兩位姑姑,我猜想你們認為拆遷款分給侄子(女)不應該,因為你們對老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侄子(女)應該對老人照顧得少。但你的侄子(女)應該也才20多歲,雖已成年,但應該沒有立業,他應該不屬于有能力而不贍養的情形。從親情的角度來討論這個問題,你們應當對這個苦命的侄子(女)予以適當照顧,年幼喪父,沒辦法隨母改嫁,這是件多么無奈的事情啊!你們的侄子(女)也是老人的血脈,他身上流淌著你們哥哥或弟弟的血液,我想你九泉之下的父母及哥哥或弟弟也是希望你們能善待你們的親侄兒(女)的吧!為了長久的一份親情,看開點,對親侄子(女)能照顧多少算多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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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雙方父母再婚的家庭,父親離世了,根據繼承法繼母不可以,分走你父親的所有財產。
我地最近有一個真實事例,與此事例類同,依照法律規定,辦結婚證的繼母,只能分得所有財產一半的權利,包括房產和存款在內。
其余一半屬于雙方兒女,平均分攤享受繼承權,我地那戶人家,經法院判決就是這樣分割的。
但也有些經雙方協商,在友好和諧氣氛內,自行解決的也不少。
答:您好,根據您的提問,這屬于《民法典》婚姻編的內容。
一、解決這個問題,我們需要首先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結合法律規定,我們可以概括以下幾點:
第一,夫妻雙方婚后取得的財產如無特別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公平分配;
第二,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清償二人的共同債務;
第三,出于保護弱勢一方及無過錯方的原因,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應當適當予以幫助。
總之,離婚財產的分割主要還是以雙方協商為主,適當照顧無過錯方與弱勢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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