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夫妻離婚財產分配,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那么,2018新的規定夫妻離婚財產怎樣分配?離婚財產如何分割?離婚財產分配原則是什么呢?下面就讓我來為您解答!
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 。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在我國現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所確定的夫妻財產制中,確立了夫妻共同財產法定制度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制度。根據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內容,我國夫妻共同財產由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兩部分組成。具體內容如下:
一、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 “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 一 ) 工資、獎金; ( 二 ) 生產、經營的收益; ( 三 ) 知識產權的收益; ( 四 )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 五 ) 其它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 具體來說,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包括:
(1)、工資、獎金。 “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在職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有規定標準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 “獎金”是除工資總額的勞動報酬外,由國家、政府等權威組織,對特殊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的特定主體,給予一定貨幣數量的獎賞,如運動員名次獎、科研成果獎等,這些獎金應當歸入夫妻共同財產。
(2)、生產、經營的收益。 生產、經營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強了個人財產的保護,這就涉及到夫妻個人財產的投資經營收益的歸屬問題。我國法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個人投資所得)如沒有合法約定,理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是人們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雖然無形,但它都是能夠帶來財富的“以權利為標的的物權”,所以在當前的離婚案件中,對所涉知識產權也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但這并不是講知識產權中的所有權利夫妻都能夠共同享有。因為知識產權是基于人們的智力創造的成果,從公平原則出發,應該對付出勞動的一方權益給予照顧。另外從發揮知識產權的社會功效和經濟效益,保護知識產權的完整性、知識產權領域中的有序性,以及有利于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沒有付出智力勞動的一方當事人在分割財產時只能享有分割依該知識產權所得的實際財產的權利。而對于其他諸如著作權中的人身權、表演權、播放展覽權、發行權、改編權、翻譯權、注釋權等,專利權中的專利申請權、使用權、銷售權、商標權中的使用權、禁止他人使用權等權利,是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的。并且在分割財產時對沒有付出智力勞動的一方當事人的補償應以一次性給付為宜。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夫妻一方因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可以明確只歸一方,法律保護私有財產的處分權,這種特別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的財產進行投資所獲取的物資利益。這里的收益應當指的是孳息。這里的個人財產,即指夫妻婚前屬于夫或妻的個人財產,也指婚后夫妻約定屬于夫或妻的個人財產。投資行為有可能發生在婚前,也有可能發生在婚后。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的收益,必須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已實際取得的收益, 而不包括預期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助費。從我國《勞動法》的角度來講,上述幾項都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工資關系密切相關。有鑒于此,這四項都應當屬于工資性的收入。它是對勞動者工資的一種補充形式。這里的“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也是有時間限定的,即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對應的權利即已“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即權利已經形成,至于何時支付則對權利不產生影響。
(7)對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認定。土地使用權在法定條件下,可以依法出售、交換、贈予、租賃、抵押、繼承等,土地和土地使用權中的各項權利在一定程度上已成為公民個人所擁有的重要物質財富。對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權原則上應認定為個人財產 。在我國,房產和地產(指土地使用權)分屬兩個行政部門管理,其價值體現也是能夠獨立表現出來的。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權,婚后在該土地上修建了房屋且年限不長,分割財產時應注意將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和房屋價值分開進行處理。另外,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權價值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增值了,這部分增值的價值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理由是夫妻共同財產是隨著夫妻身份關系的確立而形成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勞動所得和購置的財物,一方或雙方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都應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土地使用權價值在婚后增值部分可以看作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依該土地的價值而產生的一種利息,是一種合法的收入,所以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為雙方共同所有。
(8)在涉股案件中對夫妻共同財產認定。目前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涉及到股票的所有權歸屬糾紛日漸增多。對這類糾紛的處理主要應從股票購買的資金來源和股票自身的性質來認定。如果是夫妻一方或共同出資購買的股票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情況是家庭成員共同出資購買股票這種情況如何認定股票的歸屬呢?我國目前發行的股票有兩種:職工內部股和社會公眾股。對于不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制企業內部職工持有的股份,分割財產時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不僅職工內部股采取記名方式,不得向企業以外的任何人轉讓,而且這類股票往往還帶有低風險、高收益的福利性質。如果夫妻雙方同他們家里其他成員就股票所有權產生糾紛,那他們之間關系可認定為借貸關系,另案處理。如果他們購買的是社會公眾股,這種股票可以進行轉讓和交易,那么這種股票的性質應認定為家庭共同財產,各方按出資情況進行分割。
(9)、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我國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采用列舉式與概括式相結合的方式,避免對夫妻共同財產規定的不周全。在處理離婚糾紛時,應對財產進行具體分析,充分考慮財產的來源,取得時間、婚姻法定財產制等因素綜合確定,以維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利。
二、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我國新的《婚姻法》首次確立了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姻法》第 19 條第 1 款規定: “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 。由此可見,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有如下幾個特征:
(1)約定財產的廣泛性。即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財產。在財產的種類上也沒有任何限制。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2)約定時間的不特定性。夫妻約定財產,可以在婚前約定,也可以在婚后約定。甚至可以對財產進行重新約定。何時約定,是否需要重新約定,完全取決于夫妻二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4)契約優先性。在這里,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國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即有契約依契約,無契約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于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5)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 。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三、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平均分配,那么,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依據什么進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協議時應同時對債權債務進行分割,不得因離婚而損害他人和國家、集體的利益,這不僅是法律的規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
夫妻離婚,是萬不得已的結果。作為一個家庭的重大財產,因價值較高,房產的分割非同小可,離婚時一定要妥善處理,讓雙方滿意。
然而,夫妻共同房產的分割非常復雜,并不是兩人平均分配那么簡單。涉及到婚前雙方的投資大小、離婚一方誰離家等問題。如果有孩子,分配的方式又不一樣。下面從分割流程及各種情形等方面作一梳理和分析。
一、離婚房產分割前,首先要辦理的就是對現有房產進行價值評估,請評估師評公司對現有房產的市場價值出評估,并具評估報告。因為現在的房價已不等同于當時購買時的價值,一般有溢價增值部分。
二、如果是婚前雙方投資的房產:
1、在沒有孩子的前提下,以評估價值為基數,按出資比例分割,協商無異議后,在離婚協議中明確。
2、已有孩子,則擁有孩子的一方因有扶養的支出,分割權重則要高些。分配方式以雙方協商為主,在離婚協議中明確。
三、如果是婚前單方投資的房產:
1、沒有孩子時,另一方可以放棄分割,凈身出戶。但也可以協商分割。
2、有孩子時,如判決不帶孩子,另一方既可以放棄分割,凈身出戶,也可以協商要求分割。
3、有孩子時,如判決帶孩子,則正當明份地要求分割。
四、如果有貸款,則要在財產分割協議中明確債權債務的承擔方、承擔金額與支付方式。
五、因感情受到重大傷害而離婚,如外遇或出軌,或第三者插足等等,無論是否出資購房,可能由于感情一時沖動或義氣之舉,有一方會在房產面前有過分要求或者全面放棄等特殊情形發生的先例。遇到這種情況,均需在離婚協議中明確,以防后悔。
總之,夫妻雙方離婚后,房產的分割的問題十分復雜,雙方在離婚時應充分協商,理智并妥善處理,達成分割協議,在離婚協議中加以明確。如協商不成,則需通過調解、訴訟裁決。
您好,在婚姻存續期間內獲得的財產都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離婚后,是可以要求分割一般房產的。至于這種情況的話,協議離婚基本是不可能了,您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并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男女雙方離婚的情況,關于房產一定要在離婚協議書上明確如何分配,否則房產日后處理將無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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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離婚后房產的分割,是分為幾種情況來進行判斷的。
首先在婚前買房,有兩種情形,一種是一方出資,一種是雙方出資。
一、婚前一方出資
1、對于婚前一人出資(全款或者自己一人還清貸款的),且在婚前獲得房屋產權并且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在離婚時算作出資方的個人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對于婚前一方出資支付了房屋首付款,房屋落在出資方名下的,婚后夫妻雙方共同還貸款的。這種情形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將該房產認定為個人財產,夫妻共同還貸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由夫妻雙方平分,剩余未還貸款則為產權登記方的個人債務。
3、對于婚前一方出資,房屋落在了對方名下的,一般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視為登記方個人的財產。
4、房屋落在雙方名下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前雙方出資
1、婚前雙方出資,房屋落在夫妻雙方名下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房屋只落在一人名下的,根據具體的案情可能認定為共同財產、借款或者贈與。
三、對于婚后買房
1、婚后一方以其婚前個人財產出資房屋落在自己名下的,具體情形可參照婚前一方出資認定。
2、婚后雙方用共同財產購房的,無論房屋是落在一人名下還是雙方名下,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對于父母出資買房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關于離婚后房產怎么分 我們總結了下文 希望能夠幫到您
婚后拿了房產證,或者說一方全款買房,或者雙方共同出資,然后全款買房的一些這種種的情況,應該怎么處理?
一、在婚前買的房子,由自己或者己方父母出資的情況,在房產證上寫的是自己的名字,房子妥妥的是屬于己方的婚前財產;
例子:房款200萬,在婚前,一方或者其父母出了200萬,買了房子,且登記在其名下,那這就是他的房子;
二、在婚前購買的房子,由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出資方的子女名下的,是出資方子女的婚前財產;
1 如果是全款購買的情況下,出資方子女對房產擁有完全的所有權;
例子:房款200萬,在婚前,父母出了200萬買了房子,且登記在其子女名下,那這就是他子女的房子;
2如果是貸款的情況下,父母或子女支付首付,貸款是由父母繼續償還貸款,房產歸出資方子女的婚前財產
例子:房款200萬,在婚前,父母出了首付100萬買了房子,貸款由其父母償還,房產是出資方子女的婚前財產
3如果是貸款的情況下,父母或子女支付首付,剩余的貸款是由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在離婚的時候,房產歸出資方所有,未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就婚后共同償還貸款部分和房產增值部分有權要求分配。
例子:房款200萬,在婚前,父母出了首付100萬買了房子,償還貸款10萬,婚后共同償還40萬,房子漲價100萬貸款,那么,在離婚的時候,對方有權對共同償還的40萬和漲價的100萬要求分割;
三、在婚前購買的房子,由一方父母出資全額購買,產權登記在男女雙方的名下,視為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
四、在婚前購買的房子,由雙方父母出資,登記在雙方子女的名下,視為雙方父母對自己的贈與,具體的份額以雙方父母的出資比例確認,也可以協商約定;
五、婚后購買房子,如果資金來源于一方父母或者己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房子由己方所有;
六、婚后買房,父母出資首付款,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參照上述第二種情況;
七、婚后買房,雙方父母出資,登記在雙方子女的名下,參照上述第四種情況;
八、婚后買房,雙方出資,登記在一方名下,為雙方的共同財產;
九、婚后買房,雙方出資,登記在雙方名下,為雙方的共同財產;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房屋,房產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4)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提前做好功課有備無患,房產分割十分復雜。雖說,多少人在結婚之時定下永不分離的山盟海誓,但不確定的因素太多,有些人無法信守承諾,陪你走到最后,這時候你就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應得利益,所以多了解這方面肯定有益。
感謝邀請。
首先,涉及離婚問題而進行的財產分割需要遵循最基本的三項法律原則,即協議約定優先原則、婚前婚后財產區分原則、婚后財產共同分割原則。簡要陳述,以供參考。
一,協議約定優先原則。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夫妻雙方可以協議有關財產的處置,雙方當事人自愿進行,法律予以支持。
二,婚前婚后財產區分原則。對此,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及一方婚前個人財產進行了明確規定。如果涉及離婚案件,有關房產的處置方案需要結合房產的有關情況確定婚前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的屬性。
三,婚后財產共同分割原則。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二條關于婚后父母出資購房,一方婚前貸款買房,夫妻出資為父母參加房改等有關情形進行了規定,關于本原則,是司法實務中處理難點與關鍵所在,很多離婚案件中都會涉及,因此需要重點關注與研究分析。
婚姻不是博弈,沒有輸贏。但夫妻關系一旦破裂,情感不再,唯有信賴證據與理性。
看了一下,簡單提煉一下要點:
1、婚后買房;
2、首付為女方母親支付,并留有借條;
3、女方為貸款方,以及負責還貸;
4、還有15年的貸款未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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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中,最重要的就是——“婚后買房”。婚后買房,雖然從以上信息中不知道房產登記是誰的名字,但是在無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婚后購買的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將平均分割;
首付部分,因為留有借條,并且是“夫妻雙方有寫借條”,依照字面意思可理解為夫妻為共同債務人,女方母親為債權人,首付款將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女方用公積金貸款,這里需要明確的一點是,根據《婚姻法》規定,婚后所得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還款部分如果來自于婚后工資收入,則也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15年貸款將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綜上,在無其他特殊約定的情況下,離婚房產應平均分割,并且債務部分也應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