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正后被辭退有補償嗎
轉正后被辭退有補償嗎
首先,如果是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者,就算是試用期,也得補償經濟補償金。不足半年按照半個月來算,如果未提前一個月通知,需要支付1/2N+1個月經濟補償金,如果違法解除是N個月;
其次,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單位無需補償經濟補償金;
最后,如果是試用期,勞動者出現重大違規或者涉嫌信息造假,單位可以根據規章制度,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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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法條: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參考資料來源:
不需要。該員工的行為嚴重違反公司規定,而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這里關鍵是對方是不是知曉公司的規章制度,如果對方在知曉的情況下,同時簽過合同。對方明知不能遲到,還經常遲到,就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定,因此而被辭退的就是合法的辭退,且不用支付任何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關于試用期辭退有否補償的問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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