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釋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法司法解釋夫妻共同債務
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一直是實踐中的難題,2018年新出臺的司法解釋對此又作出了新的規定。
新的司法解釋全名叫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主要有以下三條內容: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依我之見:婚內借款,原則上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一一A,如果婚內借款用于賭博或買賣毒品等非法借款的,B,一方背著另一方在外大額借款或事后另一方也不予追認的,C,婚后夫妻雙方共同以‘’書面協議‘’約定夫妻各自負責各自財產和債務的,這幾種情形的婚內借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一,依據我國現行《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也屬于共同債務。案件提問者問‘’婚內借款‘’,從原則意義上講肯定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比如婚姻關系內夫或妻一方,或單獨為了家庭的正常生活丶生產和經營活動對外無論大額還小額,無論另一方是否知情,依法都是夫妻共同債務,都應以夫妻共同財產來償還;如果借款違約不能按期償還的,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夫妻二人為共同被告,或者單獨起訴夫或妻某一人為被告,夫或妻具有連帶償還‘’婚內借款‘’的法律義務。
二,在‘’婚內借款‘’夫或妻共同,或者單獨向他人借款原則上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以下情形依法不能認定為婚內夫妻共同債務的:
A,根據我國民事‘’法律不承認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的民商事約定‘’的法律適用原則,比如夫或或妻為賭博丶買賣毒品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婚內借款‘’的,法律不承認這種‘’婚內借款‘’行為的合法性,自然在法律上也就不能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
B,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于20l8年1月公布實施的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背著對方在外借款事后也未經對方追認的,除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夫妻二人均同意認可的外,自2018年1月18日起,此種情形‘’婚內借款‘’不屬于具有連帶責任的夫妻共同債務的司法解釋,此種婚內借款不屬夫妻共同債務;
C,根據巜婚姻法》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內夫妻可以協商并書面約定夫妻各自處理財產和債務的,如果本案例所述‘’婚內借款‘’的確屬于夫妻二人結婚后己事先以‘’書面協議‘’的形式約定了二人各自的財產收入丶對外債務各自處分的約定,此種情形下的‘’婚內借款‘’,就屬于‘’誰借、誰還債‘’而不能株連無責任的另一方。
必須說明的是一一夫妻二人私下約定財產和債務處分的‘’各管各‘’書面協議,依法‘’不得對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也就是說此種情形下債權人是有權起訴‘’婚內(夫或妻一人)借款‘’的夫妻共同連帶民事償債的法律責任的,待夫妻承擔連帶民事償債責任后,夫妻二人再依據‘’書面協議‘’再行處理。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所謂夫妻共同債務,通常是指一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共同一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扶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或一方因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最高法院關于夫妻債務的司法解釋將舉證責任分配給了債權人,因此,司法實踐中,會有大量的按照原來的司法解釋原告能夠勝訴的案件,將因為無法完成舉證責任而敗訴。
1、最新司法解釋將舉證責任分配給了原告。根據該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原告作為債權人,其關于夫妻債務的主張若要勝訴,須證明下列事實:
(1)夫或妻一方在婚姻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沒有超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如果該項債務超出了其日常生活所需,法院則不會將該筆債務認定為夫妻債務。
(2)如果該筆債務雖然超出了其日常生活所需,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法院則會將該筆債務認定為夫妻債務。
也就是說,原告將必須為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原告不能完成舉證責任的,其關于夫妻債務的主張,就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這一點,正是該司法解釋與之前的司法解釋不一致的地方。之前,法院是要求被告即夫或妻一方證明訟爭的債務沒有用于共同生活,就是說,要求被告證明一個本來就不存在的事實。事實上,證明一個事實不存在,就好比要一個人證明自己沒有犯罪一樣困難,甚至是一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2、最新司法解釋于2018年1月18日實施。有人認為,“這一司法解釋將引發大量涉及夫妻債務案件的重審。”事實上是不可能的。因為,法律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該司法解釋只是向將來發生效力,而不能對既往發生效力。
最新司法解釋最后的內容是,“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這只是說,在今后審理夫妻債務的案件時,適用新的司法解釋,之前的司法解釋與本司法解釋的,不再適用。
(特別說明:圖片均來自網絡)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共同債務司法解釋明確規定: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債務范圍 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后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依我之見:離婚后,此男女二人己不是夫妻關系了,“一般情況下”債權人己無權將二人所欠債務作為夫妻共同債務來起訴;只有符合最高法院關于《婚姻法》第二十四條最新司法解釋條件的,債權人才可將非夫妻的二人作為共同被告一并起訴。
一,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生活丶經營丶履行身份義務所產生的正常債務,依法也就是夫妻共同債務。對于“夫妻共同債務”,法律上是夫妻均有連帶共同償還的義務,在債務人婚姻存續期間,債權人可以找合同約定的債務人償還或通過法院起訴,也可以找該合同約定的債務人的配偶償還或將該配偶作為共同債務的被告向法院起訴。因為,夫妻關系從經濟上講是“有福共享丶有難同當”的利益共同體。
二,協議離婚了,是否還能將二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欠債務,以“是夫妻共同債務”之名義一并起訴呢?
依我之見一一根據我國《婚姻法》之規定:只有此二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其中一方為家庭生活丶經營以及基于身份的法定義務對外的合法債務依法是夫妻共同債務,這種債具有連帶性質,債權人有權一并起訴此夫妻二人,或任何一人;如果二人離婚解除了婚姻關系,此二人相互間己無經濟上的共同連帶債務的義務,因此,一般情況下債權人己無權將非夫妻關系的二人,或其中一人作為連帶債的被告向法院起訴。但是,如果出現以下兩種情形方可將本案例所述“離婚后,”仍可以將此二人,或其中某一人作為共同債的被告一并起訴的:
A,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向他人借款,而另一方知曉同意并在借據上簽字同意的,離婚后,債權人有權將此“前夫妻”二人一并起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擔連帶償還債務,人民法院必須依法支持債權人對“前夫妻”一并起訴的訴訟請求;
B,如果二人離婚后,債權人以此二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其中一人借款系共同連帶債務為由,將另一方一并起訴的,雖然在婚期間另一方并不知悉,但確系正常合法債務并經另一方“事后追認”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一月關系《婚姻法》第二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的司法解釋的意見,債權人將離婚后的非夫妻二人一并起訴,人民法院依法是必須支持債權人共同訴訟請求的。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社會發展,日新月異,用不合時宜的舊法,套用今天的現實社會,必出敝端。轉移資產,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娘舅,九族皆可,非獨夫妻之間,所以防錯了地方了,最經濟實用而且行之有效的辦法,就是共同債務,共同簽字,于人于己,于第三方(包括債權人,法院)大家共贏。于人,控制配偶,無節制地借債,借債用于非法活動。于己,幾百萬上千萬的借債,至少有知情權,選擇權,于債權人,控制了資金風險,于法院,簽字認可的東西,無法抵賴,更談不上借假離婚,逃避債務。減輕法院積案如山,陳案難決的困難。皆大歡喜。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夫妻共同債務“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