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辦案流程圖
人民檢察院辦案流程圖
介紹一下刑事案件的正常流程,以及各個階段的辦理期限: 一、(公安偵查階段)強制措施期限:最少14日。 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最長37天; 二、(公安偵查階段)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最少2個月。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三、偵查終結后,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在檢方(公訴科)審查起訴期限:最少1個月。 1、 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再移送到檢方,期限重新計算。 四、檢方(公訴科)決定起訴,案件移送到法院,法院的審判期限:最少1個月。 1、普通程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 3、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檢察院辦案有直接受理的,也有移交受理的。辦案是很嚴謹的,流程也比較復雜,那么檢察院辦案都有一些什么流程呢?接下來由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檢察院具體辦案程序及其他一些相關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檢察院的辦案程序
受理案件的范圍和案件來源
第一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圍,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案件管轄范圍的分工執行。
一、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即填寫《立案請示報告》,經檢察長批準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制作《立案決定書》。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規定及時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應用書面形式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撤銷。
下級人民檢察院有不同意見時,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復議。復議結果應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二、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不予立案的,經科、處長或檢察長批準后,應制作《不立案通知書》,將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檢舉單位或控告、檢舉人。
控告、檢舉單位或控告、檢舉人不服,可以申請復議,復議的結果,應當通知控告、檢舉單位或控告、檢舉人。
三、經審查認為控告、檢舉的犯罪事實不清、需要補充材料才能確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檢舉單位補充材料,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派人直接調查,或者配合有關部門聯合調查,對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立案偵查;認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并通知原控告、檢舉單位或個人。
偵 查
從事偵查工作的人員,憑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收集、調取證據。對于不能調取的證據,可以拍照、復制。
對不需要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可以傳喚到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檢察院指定的地點進行訊問,也可以到被告人所在單位或住處進行。
對在押的被告人,應填寫《提押證》,前往看守所進行訊問,或者提到人民檢察院訊問。
人民檢察院在偵查中可以使用五種強制措施,即: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對于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圖行兇、自殺、逃跑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等情況,確實需要先行拘留的,填寫《呈請拘留審批表》經檢察長決定后,填寫《拘留人犯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填發《拘留證》并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派員協助。
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偵查終結
第四十一條 對于已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由承辦人寫出《偵查終結報告》,提出提起公訴、或免予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意見,對于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構成犯罪的被告人,應提出不起訴處理意見。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審查決定后,分別制作《起訴書》、《免予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撤銷案件決定書》并按照規定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四十二條 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四十三條 免予起訴的案件,應當是已經構成犯罪,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
第四十四條 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填寫《撤銷案件決定書》,分別交被告人所在單位,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存檔,有通知被告人必要的,可交被告人一份。
如被告人在押,應當立即通知公安機關釋放。
已經偵查終結的案件,準備起訴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起訴以后,由人民法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
對于控告、檢舉材料,經審查認為被告人不需要作刑事處罰或決定免訴、撤銷案件或不予起訴,需要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的;以及查處案件中發現發案單位在工作和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或問題的,應向有關機關發出《檢察建議書》,并請他們將研究處理結果告訴人民檢察院。
依我之見:公安機關在‘’退查期間因延期移送‘’,檢察機關‘’不能‘’向公安機關發出‘’檢察建議。‘’
為什么‘’延期移送‘’,檢察機關不能發出糾正違法的檢察建議呢?下邊本人試從法律規定與檢察實務層面作簡要分析:
一,檢察機關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經審查如果認為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合理懷疑不能排除,不符合起訴證據標準的,依法有權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如果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存疑,比如犯罪時是否精神狀態正常丶聽取法定代理人意見反映申請需對其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再比如職務犯罪中對于涉嫌犯罪中的犯罪數額認定與犯罪嫌疑人應得收入相互交織,必須通過‘’司法會計鑒定‘’才能分清哪些金額應當認定犯罪,哪些應數合法收益應予減除,再比如故意傷害罪案中移送案件對于傷情結論的傷情等級的‘’法醫學傷情鑒定‘’當事人雙方也意見分歧嚴重,再比如查處‘’毒品犯罪‘’案件中,對于所扣押的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未未作采樣定性鑒定,是否就是刑法所指的‘’毒品‘’必須鑒定而未鑒定的,……總之,審查起訴中如因證據核實中確有必要進行司法丶專業鑒定的,為保證案件的事實丶證據丶法律的正確實施處理,該鑒定的,必須鑒定。同時,《刑事訴訟法》規定:因案件鑒定的時間不計入辦案時限。也就是說如果公安機關是依法在補查期間依法延期的,那就無可厚非。
二,再說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尤其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依法對公安的偵查活動丶法院的審判活動實施法律監督,對違法的偵查丶審判行為依法進行糾正是檢察機關‘’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職責所在,而對于公安機關違法偵查行為的監督糾正,檢察機關一般是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或者以商量的語氣發出‘’檢察建議‘’的方式來糾正公安機關的錯誤。就本案例而言,情況不明,如果是例舉中需要在補充偵查中進行司法鑒定呢?檢察機關是不能以監督之名去干擾公安機關的正常偵查活動的。
綜上所析:本案例中檢察機關不能因‘’補查延期移送‘’就向公安機關發出糾錯的‘’檢察建議。‘’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目錄就可以大致看出辦案流程,一般案件流程是公安局先立案,然后偵查,然后移送檢察院提起公訴,最后法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第一章 立 案第二章 偵 查第三章 提起公訴第三編 審 判第一章 審判組織第二章 第一審程序第三章 第二審程序第四章 死刑復核程序第五章 審判監督程序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人民檢察院辦案流程圖“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