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損害。《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根據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傷殘賠償系侵權人賠付被侵權人因交通事故等其他傷害造成被侵權人殘疾而造成的實際損失。傷殘賠償金的計算公式為: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系數×賠償年限。
1、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一般于每年3月初在受訴法院所在地統計部門網站公布。
2、賠償年限以60歲為界點。60周歲以下人員賠償年限為20年;60周歲—75周歲之間人員的賠償年限為:每增加一年,賠償年限在20年的基礎上減去一年。以65歲為例,其賠付年限為20年-(65-60)年=15年;75周歲以上人員賠償年限均為5年。
3、傷殘系數以傷殘評定等級計算傷殘系數,傷情評定為一級傷殘的,按全額賠償,即100%;二級為90%,三級為80%,依次遞減。
對于多等級傷殘者的傷殘系數計算,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附錄B的方法計算。 附錄B: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方法:根據傷殘賠償總額、賠償責任系數、賠償指數等,有下式: 公式 C = Ct ×C1×(Ih+ Ia,i)(Ia.i≤10%,i=1,2,3,……n,多處傷殘);式中:C――傷殘者的傷殘實際賠償額(元);Ct――傷殘賠償總額(元); C1――賠償責任系數,即賠償義務主體對造成事故負有責任的程度,0≤C1≤1;Ih ――傷殘等級最高處的傷殘賠償指數,即多等級傷殘者,最高傷殘等級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Ia ――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即增加一處傷殘所增加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簡單來說,如若因事故造成身體傷情嚴重,經鑒定造成多處傷殘,其賠償系數是按照多個傷殘系數相加得出總系數(注此多個系數相加應是等級高在前,后續以1%、2%相加;以多處傷殘一處8級,一處9級,一處10級為例,其傷殘系數就為30%+2%+1%),然后套用傷殘賠償金計算公式進行計算。
多等級的傷殘計算容易錯誤,公式也繁瑣,舉個例子說明一下。 例如:小李今年40歲,城市戶口,因交通事故造成一處九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其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9557.86元/年,其傷殘賠償金計算方式為:29557.86元/年×(20%+1%)×20年=124143.012元。百分之二十就是九級傷殘的賠償指數,加的百分之一就是十級的賠償系數,其它部分就是年收入總額和賠償年數相乘。
意外險的傷殘給付,具體看條款,不同險種,使用的評殘標準不同!
大多數意外傷害采用的是保險行業協會的新標準,簡稱新行標,281項,分為最嚴重的屬于一級傷殘,次之二級傷殘,以此類推,最輕微的屬于十級傷殘。
有些團體意外險或者雇主責任險采用社保評殘標準,531項,也是分為10個級別評定。
還有一些保交通意外的,采用的是原來的國家道路交通標準,2017年1月1號統一改為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
殘疾賠償金具體計算公式如下:①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下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 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 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x 20年;②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 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x(20年一增加歲數);③殘疾賠償金(75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5年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擴展資料: 殘疾賠償金賠償還應考慮傷病(殘)比關系傷病(殘)比是指人體損傷及其自身疾病或殘疾與所致后果之間比例關系。傷病(殘)比從0%~100%,劃分為五個等級:①既有損傷,又有疾病(殘疾),若所致后果完全由后者造成,其傷病(殘)比為0%;②既有損傷,又有疾病(殘疾),若前者為誘發因素,即損傷一般比較輕微,對人體重要器官沒有直接危害,但損傷誘發疾病(殘疾)惡化、加重,其傷病(殘)比為25%;③有損傷,又有疾病(殘疾),二者單獨存在都不可能造成目前殘疾的后果,二者互為條件,互相影響,難分主次,其傷病(殘)比為50%;④有損傷,又有疾病(殘疾),前者為主要原因,后者為輔助原因,其傷病(殘)比為75%;⑤有損傷,又有疾病(殘疾),若所致后果完全由前者造成,與疾病(殘疾)無關,傷病(殘)比為100%。
這里指的傷殘分為工傷傷殘和人身傷害導致的傷殘兩種。工傷傷殘執行工傷傷殘待遇,具體的這里無需碼字了,可以自行百度一下,有很多。
人身傷害導致的傷殘,其定殘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來出具傷殘等級,根據等級參照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來執行,你可自行百度一下所在地區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具體項目和執行標準。
殘疾賠償金計算公式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殘疾賠償金計算公式如下:
①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下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9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x20年;
②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9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x(20年一增加歲數)。
1、醫療費的賠償標準
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后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醫藥費等具體損失上采取差額賠償方式,實際支出多少即賠償多少的原則。對后續治療費采取定型化賠償的標準。后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二次所需要的費用”。定型化賠償不考慮具體受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算術差額,而是損害賠償的社會妥當性和社會公正性出發,為損害確定固定標準的賠償原則。
2、誤工費的賠償標準
誤工費是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人的賠償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人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對實際支出的費用和誤工損失,按照差額據實賠償的辦法。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有固定收入的當事人的誤工損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而無固定收人者則按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解釋》對誤工費損失不設最高限額。對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人計算”,有兩點需要明確:
(1)該固定收入須有合法證明;
(2)該固定收入必須是受害人實際減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損害后,其供職單位沒有扣發或者沒有全部扣發其收人,其誤工費應不賠或者少賠。
3、護理費的賠償標準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人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 20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超過了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的,若屬確需繼續護理的,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護理費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短于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而賠償義務人一次性已經支付了全部護理費,多余的護理費應否返還?我們認為,因判決確定的護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規定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決而一次性取得護理費的,就多余的護理費,受害人的繼承人不負有返還的義務,賠償義務人也不得請求返還。
4、交通費的賠償標準
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用于交通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一般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準支付交通費。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如不符合,就應從賠償額中扣除相應的款項。
5、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標準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療期間補助伙食所需要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3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補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沒有住院,就沒有這項賠償費用。
6、營養費的賠償標準
營養費是指人體遭受損害后發生代謝改變,通過日常飲食不能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素的要求,必須從其他食品中獲得營養所給付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4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