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公司股權轉讓流程
小公司股權轉讓流程
轉讓的問題比較明確,有兩種方式: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但是在內部轉讓中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就是回購,也就是公司收購股東手中持有的股份,這雖然發生在內部但也是比較特殊的一種類型。
內部轉讓按照目前《公司法》的規定,沒有太多的限制,至于轉讓的份額、條件、價款只要雙方自己達成一致意見簽署協議并辦理變更登記即可。但是特殊的情況就是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在符合法定特殊條件情況時股東可以要求公司回購自己的股權,這種本質上也是一種轉讓,最特殊的就是《公司法解釋二》當中規定的,在股東提起解散之訴時,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收購股東的股權。
外部轉讓的規定比較多,但是核心思想就是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權。簡單地說就是外部轉讓時,其他股東不同意的應當購買轉讓方的股權,既不同意轉讓又不同意收購的,那么視為同意轉讓方出讓自己手中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
這么規定的本意在于保證有限責任公司內部的人合性關系不被破壞。
股權轉讓的流程 按照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分為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兩種類型。內部轉讓是指現有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外部轉讓是指現有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兩者的區別在于,外部轉讓需要征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 現說外部轉讓的程序,共6個步驟: (1)目標公司情況調查。應當查清目標公司的股權結構、資產狀況、負債狀況、欠稅情況、或有負債等情況。特別應當注意的是,目標公司因為對外擔保而形成的或有負債并不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中。還應當查清目標公司章程的內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 (2)協商。這一步驟在于發現交易對象,就交易的標的、價款等基本內容達成初步的意向。 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意向書》其內容主要包括: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基本情況,目標公司簡況及股權結構、轉讓方的告知義務、股權轉讓的份額,股權轉讓價款及支付方式、股權轉讓的交割期限及方式、股東身份的取得時間、股權轉讓變更登記,實際交接手續、股權轉讓前后公司債權債務承繼、股權轉讓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適用法律、通知義務、聯系方式、協議的變更、解除、協議的簽署、生效、訂立時間、地點等等。 (3)以書面方式征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比如通過召開股東會的方式進行表決,并作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聲明。 1、出讓方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出讓方應當在意向書規定的時間內書面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要求他們在一定時間內(公司法規定至少30天)就是否同意此次轉讓、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進行表態,或者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 2、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表態:根據新《公司法》第72條的規定,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自己應當購買出讓方擬轉讓的股權,否則視為同意轉讓。即其他股東只能通過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方式阻止出讓方對外轉讓股權。其他股東要注意防止出讓方與受讓方通過陰陽合同損害自己的優先購買權。實踐當中比較有效的方法是其他股東要求轉讓雙方共同對轉讓價格進行書面確認,并監督轉讓合同履行。 (4) 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正式的《股權轉讓合同》:除股權轉讓價格不能改變之外,付款條件、付款期限等內容與意向書也不能有實質性變化,否則就可能因為構成陰陽合同而受到其他股東的異議,甚至被法院撤銷或者認定無效。 (5)公司對股權轉讓的變更記載。包括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以及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相應的變更記載。 僅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并不意味著受讓方取得目標公司股東資格,新《公司法》第33條規定了公司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在確認股東資格方面的對內、對外效力。辦理公司股東名冊變更和工商登記變更都需要目標公司及其他股東配合,如果目標公司及其他股東拒不配合有關工作,受讓人可以提起確認股東資格之訴。這種訴訟應當列其他股東和目標公司為共同被告。 (6)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公司變更登記。 經過上述六個步驟,股權轉讓完成。
主要 注意帳面資產和負債情況檢查 應收和應付款 。
1、領取《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工商局辦證大廳窗口領取)
2、變更營業執照(填寫公司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辦證大廳辦理)
3、變更組織機構代碼證(填寫企業代碼證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公司變更通知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老的代碼證原件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
4、變更稅務登記證(拿著稅務變更通知單到稅務局辦理)
辦理股權轉讓的注意事項:
1、在股權轉讓交易中,轉讓方為納稅義務人,而受讓股權的一方是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
2、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
3、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有事找律師:我們努力普法,希望親能打賞個訂閱~】
一、對內轉讓
《公司法》第141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除了法律規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或股份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的,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時,不得違反這些規定。
第7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對外轉讓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流程在上文已經進行了初步介紹,不難看出,股份公司股權轉讓的合法程序大致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對內轉讓,另一種則是對外轉讓。這兩種轉讓方式都需要按照規定的流程進行,法律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允許范圍內公司章程有規定的則按照章程,只要這樣才能順利的進行股權轉讓交割,否則這種轉讓是沒有任何約束力的,法律也無法給予相應的保障。
本文版權歸有事找律師所有
關注我們的號 點擊“自定義菜單” 隨時隨地咨詢法律問題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小公司股權轉讓流程“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