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利息怎么確定
民事訴訟 利息怎么確定
民事訴訟期間利息訴訟期間簡稱期間,在民事訴訟中,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各自完成某項訴訟行為必須遵守的期限。如果有合同約定的,就依照合同約定利息支付,但是不能超過同期銀行利息的四倍。沒有合同約定的,依據同期銀行利息來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六、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七、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民間借貸案件的利息首先看雙方是否進行了約定,優先按照約定處理,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沒有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是不支持的,但中間向對方主張過,那么從主張的那天計算,應當支付銀行同期的利率。如果起訴后,對方還不還債,應當支付2倍的銀行貸款利率。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 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拓展資料
例如:按銀行同期利率的2倍計算。應該償還的利息是100元,加倍就是償還200元 。
《民事訴訟法》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履行金。
參考資料
見: 起 訴 狀 原告: ,男, 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公民身份號碼 。
聯系方式 。被告: ,男, 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公民身份號碼 。聯系方式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 元,支付利息 元(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并支付自 年 月 日起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 年 月 日,原、被告約定由被告向原告借款 元,期限 個月,利息 元(或月利率 )。原告按約履行了義務,向被告交付出借款 元。到期后被告 未按約償還借款(也未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裁決。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1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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