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單位要開除員工
什么情況下單位要開除員工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參考資料
1、如果員工犯了盜竊罪、故意傷害罪,搶劫強奸殺人等等觸犯國際刑法的罪,公司可以開除或者辭退。
2、員工嚴重違法公司規章制度,注意是嚴重違反,公司可以開除或者辭退。
3、員工在試用期間工作能力不足,甚至還給公司帶來經濟或者其他方面損失的,滿足不了公司用人標準的,公司可以開除或者辭退。
4、員工在其位不謀其政的或者貪污、營私舞弊等等,公司可以開除或者辭退。
5、員工人在曹營心在漢的,吃里扒外,泄露公司機密,幫助別的公司工作,與其他公司產生勞動合同的,公司可以開除或者辭退。
6、除了以上幾種情況,公司不可以無故開除或者辭退員工,職場新人們也應該好好自律,別再糊里糊涂的就被開除了,要用法律的手段保護自己。
公司辭退員工,沒有任何資金補償,已經違法了,員工申請勞動仲裁,卻被人事威脅,讓你混不下去,為什么敢如此囂張。員工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是理所應當的。不用懼怕他們的威脅,這是公司抓住了員工怕事,不懂法的弱點,故意在言語上威脅你,讓你知難而退。你退縮了,補償款經濟利益就沒有了。
員工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公司辭退,解除合同,是要支付補償金的。補償金的標準是根據工齡來算,工作滿一年算一個月工資,超過六個月不到一年,按一年來算。涉嫌違法可以要求補償金的基礎上雙倍賠償!
不管公司怎么威脅,首先要把證據收集好。勞動合同,工資條,就可以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現在是法制社會,人事,沒有權力干涉你的行動。
只要公司利用手段逼迫員工自動離職,既不想出錢,又想讓你自動離職。如果員工不從,就拖延發工資,惡意降低工資,不給離職證明,等等利用這些手段,迫使員工無奈離職!
公司明顯違法了,根據合同法第54條規定,公司以欺詐脅迫員工離職,違背自身的意愿,就算已經辭職了,也可以維權,可以向勞動局投訴,申請勞動仲裁,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雙倍賠償。
為什么很多公司違反勞動法,損害員工利益,還是保持沉默!
員工處于弱勢一方,出來工作都不容易。有時候為了一份工作忍氣吞聲,只要能過的去就算了。現在工作不好找,生活不容易。
員工的維權成本高,耗費時間長。
員工申請勞動仲裁,肯定是希望越快越好。事與愿違,很多企業就會采取拖延戰術,想盡各種辦法拖著,讓員工堅持不住了,知難而退。作為勞動者,肯定要工作上班才能維持生活,很多時候就無奈放棄了!
員工缺乏法律方面的知識,沒有渠道
很多員工不知道怎么收集證據,不知道怎么去投訴,程序繁雜。因為缺少法律知識,證據不足,那么就很難申訴成功!
作為員工,為了避免維權難,不敢申訴,要多學習,勞動法。必須加強自身的維權意識。 有時候企業就是利用員工不懂法,的弱點故意刁難!就是員工太弱勢了,才造成企業強勢,雖然員工維權成本高,面對困難,但是人都是有底線,自身利益受到損害,就應該勇敢的去維護合法的權益。
如果勞動者的行為有違反《勞動合同法》地39條規定情形之一,并且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的違法行為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辭退勞動者的,并且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您好,我在公司里做了十幾年的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為什么很多單位辭退員工,都以能力不行為由辭退呢?實際上這是一個常用的接口,在公司找不到其他理由時,這個是最合適的!但能力行不行,有很多評判的標準,所以公司總會在這一塊找到點問題點來作為辭退的理由!那么公司以能力不行的真正套路和意圖是什么?公司能不能以員工能力不行為由辭退?合法的辭退流程又是怎樣的呢?
一、公司以員工能力不行為由辭退的套路是什么?
說白了,一句工作能力不行,包含的范圍太廣了,可能指的是做本職工作的能力,也可能是您說的溝通能力、團隊協作能力等等。
不過實際上,很多公司以能力不行讓員工走人,完全就是一個借口而已!比如工作效率不夠,工作態度沒達到公司的要求,甚至僅僅是某個領導單純的看你不順眼、不喜歡你,總之,都會用工作能力為由來讓你走人。
當然,不排除有些員工是真的能力不行被辭退。但大部分情況下,這個都是借口,就是公司不想要你了。所以,就不要糾結公司是如何考量能力的。
二、公司有證據證明員工能力不行,就能辭退嗎?
什么績效考核、末位淘汰制,無外乎就是想通過一些方法來證明員工能力不行。但公司即便能證明,但不代表工資就能直接辭退員工。公司必須要按照以下的步驟才是合法的,否則就是違法辭退!
1、公司必須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員工能力不行,不能勝任工作。
這個肯定不是公司口頭說說,也不是憑借不合規的績效考核就能證明的,另外,所謂的末位淘汰制,即便處于末位,也不能代表員工不能勝任工作。
公司必須要要依照合法有效的崗位說明書、考核表、任職資格等等,并且有充分的證據來證明,才行。
2、公司證明來員工不能勝任工作,不能直接辭退,而是要進行培訓或調崗。
即便公司能證明員工不勝任工作,但不能直接辭退,而是要對員工進行培訓或調崗后,再次給予員工工作的機會。
3、只有再一次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公司才能辭退員工,并且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對員工進行來培訓或調崗后,再一次的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才可以提前30天通知,或額外支付1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才能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并且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大部分公司說能力不行來辭退員工,只是找一個理由,好讓員工自己走人。但實際上,既然公司通過面試招聘員工進來,就要對自己的面試負責,而且《勞動合同法》也給了試用期的機會,過了試用期后公司在說員工能力不行,那只能按照這個流程執行。
說實話,很難!再說句大實話,那是相當難!因為很多企業都用“五大絕招”逼老員工自己離職呢。你還想著讓公司主動開你,然后給你補償金,想得美!
所謂“五大絕招”指的是一調崗、二降薪、三外派、四違紀、五惡心。尤其是聯合起來使用,威力巨大。我親眼看到有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老員工,都快招架不住了,有一個已經自己提了辭職申請,用他的話說“心涼涼”。
當然公司最勇猛的操作,除了上面五大絕招,還有一些讓你欲哭無淚的,比如搞個架構調整,讓你的對手做你的領導;或者以前你帶過的小下屬做你的領導,然后你越不喜歡做什么,越要讓你做什么。再通過績效評分,慢慢降低你的年薪!(補償越來越少)
不過,方法呢,也不是沒有,就看你能不能拉下你的老臉了,那就是“走動”。和你的領導多走動走動,走動的方法你應該知道吧,總之就是讓你的領導“對你不滿意”,兩個人經常“不對付”,讓領導主動向公司提出申請,把你開掉。今年,我有朋友通過兩瓶茅臺成功換來領導對他的“不滿意”,現在已經成功進入裁員名單了。
除了“走動之外”,還有就是提前獲知消息,其實公司每年都有一些離職率要求的,手中都有賠償金預算的,所以要多打聽打聽公司消息,裁員主動報名,早知道信息是很關鍵的。
最后,一定要小心公司的“五大絕招”,就怕你走動還沒成功,就耗不下去了,這可是一場持久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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