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軍人安置政策
傷殘軍人安置政策
不能由部隊安排,,但是根據革命軍人傷殘安置條例規定,傷殘軍人(包括義務兵)應該由各地.退安辦負責妥善安排好傷殘軍人的工作
傷病殘軍人根據不同傷病殘情況,可分別采取退休、轉業、復員、退伍、國家供養等不同的退役安置方式。
軍官、文職干部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后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士官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后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國家供養可采取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被評定為五級至六級殘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置。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愿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傷病殘軍官、文職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職務任免權限審批;傷病殘士官退休安置,由大軍區級單位軍務部門審批。
一、對于義務兵、初級士官民政部的規定: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服役期間因公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退役士兵,可以選擇按《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政策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謀職業;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后(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服役期間因公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退役士兵,政府不負責安排工作。
二、對于干部和中級以上士官中的殘疾軍人不夠直接退休條件的,予以轉業安置;三、對于軍齡超過30年,年齡超過50周歲,不到本款前述條件的六級以上殘疾軍人,作為直接退休安置處理。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個因戰五級殘疾軍人回答你: 本人就是82年受重傷、83年轉業安置的野戰軍工兵,從1979年到我退役期間我的所有的戰友 (包括參戰和非參戰),80年代安置是按照規定,只要是“革命殘廢軍人“的均是得到轉業安置的待遇(特等、一等革命殘廢軍人是得到退休待遇),而單位(其時機關安置不如企業福利、薪資條件好,安置到機關那并不是最好的運氣)。
當然也有“革命殘廢軍人”不要安置的,是安置到單位的就是一年領取一次“保健金“,而沒有安置的就是在鄉“革命殘廢軍人”,每月領取數量與在職(安置)數額一致的撫恤金。至于特等、一等“革命殘廢軍人”(現在的一級、三級殘疾軍人)是不予安置的(屬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直接得到退休待遇。當然也有一等“革命殘廢軍人”本人要求工作,而單位有適宜崗位安置的、會得到轉業安置。其規定就是國務院、民政部的文件《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1999.12.13發布、已經廢止),其規定是: 四、退出現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作轉業安置: (一)服現役滿10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服現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被評為二等、三等傷殘等級的; (四)服現役未滿10年,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四)項情況的; (五)符合退休條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轉業的。五、退出現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滿55歲的; (二)服現役滿30年的; (三)服現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被評為特等、一等傷殘等級的; (四)服現役期間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并經駐軍醫院診斷證明,軍以上衛生部門鑒定確認的。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傷殘軍人安置政策“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