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搶了東西可以拿回嗎
城管搶了東西可以拿回嗎
違法!錯就錯在“搶”上。違反《行政訴訟法》。
【我怎么才能拿回我的東西】持“城管搶攤販的東西”的證據(證人證言、書證、物證、錄音錄像等等)1.直接向城管要;2.向城管的上一級領導機關要;3.向法院起訴城管;4.向檢察院控告城管。
【如果損壞了該怎么辦?】國家賠償。
哎!物業保安沒有搶小攤販東西的權利,但是物業保安有維護小區秩序規定的義務。
小區的物業保安歸小區秩序維護部管理,小區的秩序維護部對小區秩序維護員的管理區域都有著嚴格的要求和懲罰規定。一般的情況下,負責小區巡邏的秩序部工作人員,就要負責工作區域內工作崗位要求的工作事項。比如說,如果崗位職責要求這個員工要保證能隨時發現自己的負責區域內出現小攤販賣東西人員,并且要及時制止。如果沒有發現或者沒有制止,那么如果是被領導發現或者是其他業主投訴,那么這個保安員就有可能會被上級領導進行罰款100元的處罰。那么這個保安工作一天可能還掙不到100塊錢,也就是說,如果有人在他的管理區域內賣東西,并且制止不了,這個保安就有可能要面臨白上一天班還要倒貼10塊錢的情況。
有人同情私自違規賣東西的小商販,認為他們工作很辛苦。但是也有很多業主會排斥在小區隨處販賣東西的小商販,認為他們影響了個人生活,有人投訴保安就得處理。小區的物業保安每個月也就3000多,沒有誰愿意因為3000多的工資而隨時準備跟人吵架得罪人,誰又不知道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道理?
有很多時候,物業的保安員跟販賣東西的小商販吵架,或者有了行為上的攻擊,都不是一方的責任,無非還是保安要求商販停止違反小區規定的行為,而商販認為保安沒有這樣的權利。有人說,物業保安可恨,耍流氓,可是又有那個保安想跟這些商販吵架?誰不知道開心上班多好呢?可是,作為保安的工作人員能不去制止違反小區規定的行為嗎?他不能,因為這是他的工作職責。小區保安因為工作的職責的特殊性,所以會經常做維護小區秩序的事,這樣就避免不了得罪一些不遵守規定的業主,這里不是保安想得罪業主,實在是工作職責所在,迫于無奈。保安員工作其實很辛苦,工資也不高,職責卻不少,請大家也相互理解一下。
不過,話說回來,無論保安工作再辛苦,也要學會一些語言藝術,說話的時候別那么沖和難聽,特別不能因為個人情緒而影響自己服務的態度。無論是商販還是保安,都要相互理解一下,避免語言上的攻擊,有些時候,很多沖突都是因為自己語言上的不尊重,所謂一句好話能辦成一件事,一句壞話也能毀了一件事。最后,我國是法制社會,有事好好說,避免打架斗毆。打架輸了,進醫院看病,打架贏了,拘留給人看病,沒有真正意義上的贏家。
可以,是暫扣。
關于城管局的執法權問題。
執法主體有三種:法定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法定機關委托行政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根據國發〔2002〕17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各省政府是否給區市城管局授權應當有文件依據,即使授權,區城管局的單位性質為事業單位。不具備授權執法主體資格。
城管給收的東西,滿一個月了可以去拿。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一、城管沒收的工具,在違章者根據城市管理的相關規定依法接受行政處罰后,是可以要回的。
二、城管部門對依法實施扣押或沒收的物品主要有以下4種處理方式:
1、違章者根據城市管理相關規定依法接受行政處罰后,扣押物品歸還當事人;
2、扣押后決定沒收的蔬果、食品等,在當天運送給社會福利部門,由福利部門開具接收證明;
3、暫扣的橫幅、紙箱等不便保存、無經濟價值的物品,則當場銷毀;
4、依法決定沒收的或當事人未接受處理的扣押物品,由當地城管部門向市財政局申請處理,在上級財政部門核準同意后,請物價部門進行估價,有拍賣價值的進行公開拍賣,無拍賣價值的經粉碎破壞后交廢品回收公司回收,所得款項全額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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