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到檢察院多久通知
案子到檢察院多久通知
這個問題,根據案情復雜程度,最短五六個月,最長的話可以十年以上。有的就是簡單的盜竊案,用不了多長時間,有的牽扯多人、多起案子、多種罪名、多個地區,案情非常復雜,需要的時間就不好說了。
一般來說,第一階段是在公安局進行的。
傳喚是1天,拘留是最多37天,以后是立案偵查,有兩個月期限;如果重大案件可延長一個月,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兩個月,十年以上重罪的可以延長兩個月,發現其他罪行的可以重新計算時間,共計7個月。
第二階段是在檢察院進行的。
審查起訴1.5個月。如果改變管轄范圍的重新計算1.5個月。后邊可能需要補充偵查,一個月期限。案情復雜的話,這種情況可能會有多次反復。
第三階段是在法院進行的。
法院刑事一審一般情況三個月審結。如果重大案件可以延長三個月,還有可能進行補充偵查。
如果當事人提出上訴進入二審程序。一般情況兩個月審結,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
至于法院開庭是否通知家屬,法律沒有專門規定,但是開庭時間代理律師肯定是知道的,家屬需要到庭旁聽,可以咨詢一下代理律師,或者咨詢一下主審法官。
用兩個案例說明問題。
1、青島即墨武鑫(原籍沂水)2016年8月27日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重殘,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9日作出一審刑事判決,2017年7月31日作出二審判決,從案發到判決生效,大約11個月時間。
2、呼格案真兇趙志紅,1996年04月~2005年07月,趙志紅在各地作案二十余起,多名女性慘遭強奸殺害,受害者中年齡最幼者僅12歲。
2005年,趙志紅落網。
2015年4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趙志紅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盜竊上訴一案終審判決死刑立即執行。2019年7月30日,被執行死刑。
從逮捕到執行死刑共經歷了14年,這應當是歷時比較長的了。
案件移交檢察院后,一般不會通知家屬,除非犯罪嫌疑人有想讓家屬請律師或見家屬的要求。
批捕后多久移交檢察院,要看這個案件的偵查情況,偵查結束,公安局才會移送檢察院,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案情簡單,事實清楚的一般1到2個月。
1、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準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搜索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p>
2、逮捕后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對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
3、然后,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可延長半個月。
案子到了檢察院之后,檢察院3日之內會通知受害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刑事案件中檢察院起訴到法院三日內通知被告人或家屬,法院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第四十六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逮捕時后會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家屬,以后不會再通知。從批捕到開庭,一般需要四個月,如果案情復雜,時間會更長。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案子到檢察院多久通知“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