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刑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范圍較小,指的是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如國務院下屬部分,地方政府下屬部門。
2、國家工作人員包括機關工作人員、國企、央企等一系列屬于國家編制的工作人員。
3、兩者區別在于范圍的不同。
濫用職權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構成濫用職權罪。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中所稱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根據有關立法解釋的規定,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鄉(鎮)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司法實踐中也應當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有明確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九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刑法中國家工作人員有四種組成,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各級權力機關(人大)、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2、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事業,人民團體等;3、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4、其他,像陪審員、履行行政職責的居委會村委會人員等等
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作為一種特殊的犯罪主體,是認定受賄罪的一個重要構成要件。
對現行《刑法》第九十三條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定義:”本法所稱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它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從論。
“這就從立法上對受賄罪的主體范圍作了明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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