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期限是多久?
三年。
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期限是多久?
綠色食品是大眾追求健康態生活之下普遍喜愛的一類食品,關于綠色標志的使用權限也有相關定義,接下來林律師將為大家講解綠色食品標志的相關使用問題:
關于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是為加強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管理,確保綠色食品信譽,促進綠色食品事業健康發展而制定的。
2012年6月13日農業部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7月30日農業部令第6號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新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全文包括總則、標志使用申請與核準、標志使用管理、監督檢查、附則共五章三十二條。
第十八條 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有效期三年。
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標志使用人應當在有效期滿三個月前向省級工作機構書面提出續展申請。省級工作機構應當在四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相關檢查、檢測及材料審核。初審合格的,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續展的決定。準予續展的,與標志使用人續簽綠色食品標志使用合同,頒發新的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并公告;不予續展的,書面通知標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
標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續展申請,或者申請續展未獲通過的,不得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第十九條 標志使用人在證書有效期內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獲證產品及其包裝、標簽、說明書上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二)在獲證產品的廣告宣傳、展覽展銷等市場營銷活動中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三)在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農業標準化生產、產業化經營、農產品市場營銷等方面優先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第二十條 標志使用人在證書有效期內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執行綠色食品標準,保持綠色食品產地環境和產品質量穩定可靠;
(二)遵守標志使用合同及相關規定,規范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三)積極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及其所屬綠色食品工作機構的跟蹤檢查。
第二十一條 未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禁止將綠色食品標志用于非許可產品及其經營性活動。
第二十二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標志使用人的單位名稱、產品名稱、產品商標等發生變化的,應當經省級工作機構審核后向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產地環境、生產技術等條件發生變化,導致產品不再符合綠色食品標準要求的,標志使用人應當立即停止標志使用,并通過省級工作機構向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報告。
另外,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自批準之日起三年有效。要求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須在有效期滿前90天內重新申報,未重新申報的,視為自動放棄其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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