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
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
行政主體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有:
(1)通報批評;
(2)賠禮道歉,承認錯誤;
(3)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4)返還權益;
(5)恢復原狀;
(6)停止違法行為;
(7)繼續履行職責;
(8)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
(9)糾正不適當的行政行為;
(10)行政賠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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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不當行為一經確定,就會引起法律后果即國際責任。在國際實踐中,行為國承擔的國家責任依其不當行為的程度和其他具體情況,一般有以下一些方式。這些方式既可能被單獨采用,也可能同時采用。 (一)終止不當行為 當不當行為是一個持續行為時,責任國首先應當停止該不當行為。如終止非法占領、釋放扣留人質等。終止不當行為不影響被終止的行為已經引起的國際責任,只是可能減輕該責任。 (二)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是要求把被侵害的事物恢復到不當行為發生前存在的狀態。這種形式多適用于被侵害的物尚存、或受損但可以修復、或可以制作代替品的情況。如果恢復原狀已成為不可能,或恢復原狀的代價遠遠超過被損害物原來的價值、或有國際法的其他規定的情況下,則采取其他責任形式代替。 (三)賠償 “賠償”一詞有兩種理解:一種是包括恢復原狀、經濟賠償、道歉等各種方式的綜合承擔責任的總稱;另一種是指經濟上的,通常是以貨幣表現的賠償。這里的賠償是指后一種用法,即指責任國對其不當行為的受害國給予相應的貨幣或實物,以承擔國家責任。賠償可以分為賠償額等于實際損害的補償性賠償、大于實際損害的懲罰性賠償和小于實際損害的象征性賠償三類。在國際實踐中,使用比較多的是補償性賠償。作為國家責任形式的賠償,與國家從道義或友好出發的撫恤或援助,以及國家對外國企業的合法國有化而給予投資者的適當補償在性質上是完全不同的。 (四)道歉 國際法上的道歉是責任國對受害國造成的非物質性損害給予精神上補償的法律責任形式。道歉包括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致歉、向受害國國旗或標志敬禮等。此外,當有關的損害是由責任國官員的失職或違法造成時,對有關責任人的懲處有時也被作為一種道歉的表示。 (五)保證不再重犯 對有可能重演的不當行為,責任國作出擔保或保證不再重犯,也是一種責任形式。保證不再重犯肯定了行為的性質,有道歉的作用,更重要的是這種承諾實際上明確構成了責任國與受害國之間的一種新的保證協議,防止該不當行為的再次發生。 (六)限制主權 限制主權是指限制責任國主權或主權某些方面的行使。這是國家責任中最嚴重的形式。這種責任形式僅適用于對他國進行武裝侵略、危害全人類利益并構成國際罪行的某些特定行為。如二戰后,德國和日本由于其在二戰期間的侵略行為和其他國際罪行而被全面或部分限制主權。 簡單說 (1)終止不法行為。當一個國家從事了國際不法行為,不管其后果如何,它首先有義務要停止這一不法行為; (2)賠償。賠償作為一個集合概念,往往指各種形式的賠償,如恢復原狀、賠償、道歉、保證履約等,這些賠償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綜合適用; (3)恢復原狀。受害國根據國際法有權要求從事國際不法行為的國家賠償造成的損失,恢復原狀; (4)補償。根據國際法,受害國有求要求從事國際不法行為的國家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以補償方式給予補償; (5)道歉;受害國有求要求從事國際不法行為的國家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特別是道義上的損失賠禮道歉,并在必要的情況下和一定的范圍內給予其他的補償; (6)保證不再重犯。保證不再犯通常是在道歉時就做出的,或在以其他方式賠償時做出的擔保,而不再作為一種單獨的賠償方式加以強調; (7)國際求償。國家若要通過國際法庭提出求償,它必須首先證明它的權利受到了侵害。
上海建緯(長沙)律師事務所 楊東升 法律責任分為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三種,下面將每種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歸納如下:一、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防礙3、消除危險4、反還財產5、恢復原狀6、修理、重作、更換7、賠償損失8、支付違約金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10、賠禮道歉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二、承擔行政責任的主要方式(一)行政主體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主要有:1、通報批評;2、賠禮道歉,承認錯誤;3、恢復名譽,消除影響;4、返還權益,恢復原狀;5、停止違法行政行為;6、撤銷違法決定,撤銷違法的抽象行政行為;7、履行職務,糾正行政不當等。
(二)行政主體工作人員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主要有:1、通報批評;2、賠禮道歉、承認錯誤;3、停止違法行為;4、賠償損失;5、行政處分等。(三)行政相對人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主要可以分為: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兩類。1、行政處罰具體方式包括有: (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2、行政處分主要包括:(1)警告;(2)記過;(3)記大過;(4)降級;(5)降職;(6)撤職;(7)留用察看;(8)開除。三、承擔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一)主刑: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無期徒刑;5、死刑。(二)附加刑:1、罰金;2、剝奪政治權利;3、沒收財產;4、驅逐出境。
一、依據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法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做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形式。二、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賠償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教育法規定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較多,按不同的標準可以有不同的分類。
一、根據違法行為性質的不同,法律責任可以分為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由于教育法就其性質而言,主要是調整教育行政關系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因而具有行政法的屬性,故其所規定的法律責任主要是行政法律責任。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行政處分,它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系對有輕微違法失職行為的國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懲罰措施,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另外一種方式是行政處罰,它是享有行政處罰權的主體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個人或組織所實施的懲罰措施。在教育領域,教育行政處罰的種類主要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頒發、印制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撤銷違法舉辦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取消頒發學歷、學位和其他學業證書的資格;撤銷教育資格,停考、停止申請認定資格;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教育行政處罰。
2、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由于民事違法行為而承擔的法律后果。教育法上的民事責任是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破壞了平等主體之間正常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是一種以財產為主要內容的責任。在義務教育方面,應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的行為有:(1)侵占、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的;(2)侮辱、毆打教師、學生的;(3)體罰學生的;(4)將學校校舍、場地出租、出讓或者移作他用、妨礙義務教育實施。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3、刑事責任:指行為人實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實施的違反教育法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刑法,達到犯罪的程度時,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有以下6種:(1)侵占、克扣、挪用義務教育經費;(2)擾亂實施義務教育學校教學秩序,情節嚴重的:(3)侵占或者破壞學校校舍、場地和設備情節嚴重的;(4)侮辱、毆打教師、學生情節嚴重的;(5)體罰學生情節嚴重的;(6)玩忽職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師生傷亡事故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法律責任往往表現為給予行為人以刑事制裁,即人民法院依法對犯罪人運用刑罰。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類。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五種;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三種。
一般有兩種形式: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根據《會計法》的相關規定:第二十五條單位領導人、會計人員違反本法第二章關于會計核算的規定,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第二十六條單位領導人、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或者利用虛假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偷稅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的,由財政、審計、稅務機關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處理,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七條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予以受理,或者對違法的收支不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或者對嚴重違法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單位或者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給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八條單位領導人接到會計人員按照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提出的書面意見,對違法的收支決定予以辦理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行政處分;給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九條單位領導人和其他人員對依照本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種民事救濟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權益得以恢復。會計法規定的是企業間往來,故一般不涉及民事主體
1、必須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包括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
2、企業必須為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3、員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
拓展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股東權利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五條 公司義務及權益保護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