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訴會不會加刑
刑事案件申訴會不會加刑
除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外,刑事被告人申訴一般不會加重刑罰。法律依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定》(2001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96次會議通過,法釋〔2001〕31號)第八條: 除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以外,再審一般不得加重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的刑罰。
1、判刑已服刑三年后還可以申訴。 對于刑事判決的申訴,沒有時間限制,只要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不服的,隨時可以進行申訴,即使是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仍可以進行申訴。 2、單就申訴而言,申訴是當事人的法定權利,不會因當事人的申訴失敗而加重對罪犯的刑罰。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九條 再審案件經過重新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但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應當裁定糾正并維持原判決、裁定;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依法改判; (四)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經審理事實已經查清的,應當根據查清的事實依法裁判;事實仍無法查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作為律師,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可以肯定的說,刑事案件只有被告人上訴的話二審法院是不會加重刑期的,這就是所謂的上訴不加刑。
什么是上訴不加刑?
上訴不加刑原則,是指二審法院審理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刑事案件,在作出新的判決時,不得對被告人判處重于原判刑罰的一項原則。
在我國,這一原則主要體現為:
1、二審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2、同案審理的案件,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得加重上訴人的刑罰,也不得加重其他未上訴被告人的刑罰。
3、檢察院對部分被告抗訴的,二審法院不得加重其他未抗訴的被告人刑罰。
4、原判認定罪名有誤,可以改變罪名,但是不得加重刑罰。
5、原判對被告人數罪并罰的,數罪都不得加重刑罰。
也有例外:
檢察院不服一審判決,向上一級法院提起抗訴的,這種情況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影響。也就是說對于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二審法院是可以作出比原審判決更重的刑罰的。
因此,根據你的描述,你這個案件如果檢察院沒有抗訴的話,那你們大可以大膽上訴,因為二審法院受制于上訴不加刑的原則,是不會作出加重刑罰的判決的。
關注孫律師,你身邊的律師朋友。
可以上訴,但是風險很大,那意味著你推翻了前面的認罪認罰,可能會遭到檢察機關的抗訴,有加重刑罰的風險。因此,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應慎重,全面考慮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是否足夠優惠。
上訴不加刑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訴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它是第二審程序中一項特殊原則,其目的在于切實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訴權。
上訴不加刑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原則之一,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根據上述規定,上訴不加刑原則,只應用于被告一方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判時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訴又有人民檢察院的抗訴,自訴人的上訴的上訴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上訴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1.同種刑種不得在量上增加;2.不得改變刑罰的執行方法,如將緩刑改為實刑,延長緩刑考驗期,將死刑緩期執行改為立即執行等;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較重的刑種,如將拘役6個月改為有期徒刑6個月;5.不得加重數罪并罰案件的宣告刑;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訴和未被提起抗訴的被告人刑罰。
在理解上訴不加刑原則時,重點要把握高法刑訴解釋第257條,258條中有關上訴不加刑執行時各種情形的規定。
“上訴不加刑”是對刑事被告人權利的保障。
保障被告人在第一審法院審判時,依據一審法院一審查明的刑案事實,被準確定罪量刑。
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理解:
【對于公訴案件(檢察院起訴的案件)】
A.案件被告人上訴的,檢察院未抗訴的,法院有兩種處理方式:
1、第二審法院依法審判的,不得加重對上訴人(被告人)的處罰;
2、第二審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原審法院視具體情況有兩種處理方式:
1).檢察院對于該案未補充起訴新的犯罪事實的,原審法院不得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
2).檢察院對于該案補充起訴新的犯罪事實的,原審法院認為檢察院補充起訴的新的犯罪事實成立的,可以加重對被告人處罰,
但原審法院不認為檢察院補充起訴的新的犯罪事實成立的,則人民法院只能以原審刑罰為上限,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罰。
B.公訴案件被告人上訴,檢察院抗訴的,則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可以加重對被告人的刑罰。
【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的案件)】
A.被告人上訴,被害人未上訴的,人民法院審判不得加重對被告人刑罰;
B.被告人、被害人均上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加重對被告人的刑罰。
具體適用是:
1、同案審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得加重上訴人的刑罰,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2、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可以改變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罰;
3、原判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得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
4、原判對被告人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5、原判沒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內容、延長期限;
6、原判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不得限制減刑;
……
如果,原判是屬于
a.“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b.“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事實與證據均被認定清楚兩種情形的,二審法院不得直接加重刑罰、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依“上訴不加刑”規則第二審裁判的判決、裁定生效后,只能依照審監督程序提起重新審判。
??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上訴的案件,不在此限。
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對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罰。
刑事申訴案件翻案的可能性大嗎?
可以說,刑事案件翻案的可能性非常小。
主要有這樣幾方面的原因。
第一,刑事案件經過公檢法三個系統無數人的工作把關,出問題的可能性已經很小,如果有問題,那么肯定是這三個系統都有問題,有一家沒問題,不會形成錯案。
第二,刑事案件一旦成了錯案,絕不是賠點錢了事,而是肯定要追究一些人的責任,這些人,追究下來要坐牢的,因此可想而知難度之大。
第三,歷史上出現的錯案,絕大多數不是基層一兩個人的問題。往往是公檢法的共同上級出了問題。例如張越在河北主政政法委書記的時候,就出過一些錯案。他表態要辦的案子,下邊會圍繞著他的意圖“造”案子,也是非常難翻的。
典型案例:呼格吉勒圖案,1996年被以強奸殺人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家人一直喊冤毫無效果。過了十年,這個強奸殺人的真兇趙志紅被抓,他自己親口招供案子是他做的,直至2014年底,有關部門才宣布呼格吉勒圖無罪,前后經歷近二十年之久。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刑事案件申訴會不會加刑“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