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頭爬50米塔吊討薪被拘
2月5日,甘肅甘南包工頭爬50米塔吊討薪被拘。某建筑工地內,有人爬上塔吊準備跳下。合作公安發布通報:當事人系該建筑工地一名包工頭,爬上50米高的塔吊臂威脅工地負責人并向黨委政府施壓惡意索要工程款。
經過長達4個小時的教育勸解,該男子從塔吊上爬了下來。該男子的行為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被合作市公安局依法以擾亂社會治安秩序處以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
惡意討薪構成什么罪
惡意討薪構成惡意討薪罪。
1、所謂“惡意討薪”,是指包工頭串通部分農民工,偽造證據,虛報、冒領工資,或者煽動農民工采取激進手段要挾、勒索,超額索賠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春節將至,建筑業進入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支付高峰期。
2、農民工返鄉前要拿回自己辛辛苦苦掙的血汗錢,心情可以理解,但是討薪必須理性合法、必須注意“靠證據說話”.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事項的通知》(原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在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可參照下列憑證:
1)包括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文件、考勤記錄等。
2)因而農民工只要在工作中注意收集保留上述證據,在工資支付發生爭議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就會助其依法維權、討回欠薪。我國司法機關近年不斷完善農民工維權機制,對施工企業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或者以討要工資為名指使農民工惡意討薪的行為,都是嚴懲不貸的。
惡意討薪的立案標準
1、刑法并未規定惡意討薪罪,這不是犯罪,可能會受到刑事處罰。刑法只規定了惡意欠薪罪。惡意欠薪罪指的是以轉移、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的行為。
2、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屬于自己管轄。
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并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于自己管轄。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包工頭爬50米塔吊討薪被拘
誤把“討債”當作“討薪”?一旦遭遇“欠薪”,可以撥打這個電話
一直以來,“欠薪”問題廣受社會關注,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也時有發生。不過,隨著新業態發展,出現了很多誤把“討債”當作“討薪”的情況。
此前,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解讀了“欠薪”、“欠債”等概念。
根據解讀,“欠薪”與工資相關,受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約束。認定“欠薪”一般有三種情況,一是用人單位隨意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二是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但卻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資,三是用人單位在支付勞動者工資時,低于最低工資標準。這里說到的勞動者工資包括六個組成部分: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而“欠債”則與勞務報酬相關,屬于民事糾紛。勞務報酬,是指通過民事協議,個人獨立從事設計、咨詢、講學、演出、表演、代辦服務等勞務所取得的各種勞務報酬,或者承攬業務取得的報酬。這些都不屬于“工資”。如果針對勞務報酬發生爭議,就不是“欠薪”,而是“欠債”了。比如承攬費用爭議、網約車司機與平臺交易費用爭議、主播與直播平臺的合作費用爭議等,都屬于民事糾紛,由《合同法》等約束,適用民事訴訟。
所以,“討薪”、“討債”不應混淆。
市人力社保局提醒勞動者要有證據意識,日常保留勞動關系證明、工資條、加班補貼、考勤記錄等,離職時要求用人單位出具書面證明,以便日后主張合法權益。
一旦遭遇“欠薪”,可以撥打統一勞動保障政策咨詢電話12333進行咨詢;還可以直接向用工所在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舉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資支付”相關問題發生爭議的,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符合條件的京津冀戶籍勞動者,用工地在京津冀區域內的,如果遇到“欠薪”情況,還可以異地投訴,由勞動者本人在法定時效期內,持有效身份證件以及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的證據材料,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