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頭惡意討薪怎么辦
其實,很多人都是利用法律,找一些不重要的用途,打著維權的幌子,獲取一些利益。事實上,許多承包商可能惡意索要工資。面對這種情況,我們必須用法律來保護我們的權利。那么包工頭惡意討薪怎么辦?
一、包工頭惡意討薪怎么辦
面對舉報造假、煽動工人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等事件,首先要確定是否惡意討薪;其次,要找出包工頭惡意討薪的證據,然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如果對方有惡意,單位有權向警方舉報,并將相關資料提交法院起訴。
承包人是指利用合同關系完成合同工程,賺取勞務差價利潤的民事承包人。根據法律規定,農民工直接受雇于建筑企業,與建筑企業的勞動關系是。事實上,建筑企業很少與農民工有直接的關系。在大多數情況下,與施工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是承包人(實踐中多數叫施工合同),合同負責人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大多數情況下為口頭協議)。
建筑施工企業與承包商之間的這種關系,法律沒有明文禁止,也不損害國家利益。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除工程承包、分包等法律禁止的情形外,均按勞動合同關系處理,即生效合同。經查證屬實后,總包方應確保農民工工資按勞動法規定支付到位。
在實踐中,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勞動仲裁部門的深化,可以最大限度地遏制承包人利用農民工惡意討薪的毒瘤,有效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使農民工討薪之路走得更遠。
二、包工頭惡意欠薪怎么辦
通知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可以書面、電話、短信等方式確認收到,通知行為人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配合解決問題,在指定時間內配合在指定地點解決問題,明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隱藏著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綜上,在面對包工頭報假案、煽動工人鬧事、聚眾斗毆事件時,我們首先第一點就是確定是否真的是惡意討薪,其次,找到包工頭惡意討薪的證據,最后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包工頭惡意討薪怎么辦
2021年惡意討薪構成什么罪
惡意討薪構成惡意討薪罪。
1、所謂“惡意討薪”,是指合同工頭與部分農民工串通,偽造證據、虛報、虛報工資,煽動農民工采取過激手段敲詐勒索,索要過高賠償金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從春節到,建筑業進入工程款發放和農民工工資發放的高峰期。
2、農民工回家前應該把血汗錢拿回來。他們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他們討薪必須理性合法,要注意“以身作則”,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事項的通知》(原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在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可參照下列憑證:
1)包括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文件、考勤記錄等。
2)因而農民工只要在工作中注意收集保留上述證據,在工資支付發生爭議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就會助其依法維權、討回欠薪。我國司法機關近年不斷完善農民工維權機制,對施工企業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或者以討要工資為名指使農民工惡意討薪的行為,都是嚴懲不貸的。
包工頭惡意討薪怎么辦
惡意討薪的立案標準
1、刑法并未規定惡意討薪罪,這不是犯罪,可能會受到刑事處罰。刑法只規定了惡意欠薪罪。惡意欠薪罪指的是以轉移、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的行為。
2、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屬于自己管轄。
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并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于自己管轄。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包工頭惡意討薪怎么辦
惡意討薪構罪案例分析
鄭某某伙同其妻子和老鄉等10余人分成兩伙,先以工頭和務工人員的身份與工地上的建筑勞務公司形成口頭用工協議,再派出農民工進入工地。施工過程中,這些農民工逐漸消極怠工或故意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迫使雇傭方將其辭退。隨后,鄭某某和其妻子便糾集一些人打著維權的旗號,以索要工資和賠償金為由,尋釁滋事,用拉電閘、關大門、持械打人、自殘等手段相威脅,干擾工地正常施工,并向雇傭方敲詐勒索超出正常工資幾倍甚至幾十倍的巨額賠償金,使勞務公司非常頭痛,鄭某某采取這種措施和方法非法獲利100多萬元。勞務公司咨詢:鄭某某惡意討薪的行為構成犯罪嗎?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認定敲詐勒索罪主要從兩個方面:
1、必須具有非法索要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是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份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務工人員索要合法勞務報酬的不屬于非法索要他人財物。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其采用的手段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只要被害人迫于恐懼、擔心而交出財物的,行為人即構成敲詐勒索罪。
本案中,鄭某某伙同其妻子等人采取尋釁滋事,用拉電閘、關大門、持械打人、自殘等手段相威脅,干擾工地正常施工,其目的就是企圖要挾用人單位給付巨額賠償金,使國家和集體資產受到損失,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應被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就是關于“包工頭惡意討薪怎么辦”的相關法律知識,勞動者應當通過合法途徑討薪。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申請仲裁,不應偏激。